关于印发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科规〔201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推进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35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推进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运行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35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的建设旨在围绕省委省政府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八大重点产业,重点打造“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世界一流三张牌和建设“数字云南”等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云南省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大项目、重点机构的重大科技需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团队赴滇创新创业,助力云南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实力的提升,促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发展。
第三条 工作站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聚焦重点、注重质量、加强服务、提质增效”的原则,搭建高层次创新合作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开发重大新产品、研制重大装备、培育重大新品种,推动先进实用技术转化应用,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等。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站单位、院士专家各负其责、分工配合、协调运行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五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共同组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站管委会),挂靠省科技厅。
工作站管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工作站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审议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作站管委会下设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作为工作站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站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职责如下:
(一)承担工作站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向工作站管委会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完成工作站管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二)负责工作站建设和运行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解决工作站在建设、运行、管理中的日常问题;
(三)负责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省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等的联络,协调服务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事宜;负责提供院士专家及工作站信息。
第七条 建站单位负责承担工作站建设运行与管理的主体责任。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院士专家共同制定3年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提出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方案、工作成果受益分配方案等;
(二)负责为工作站提供办公、研究和实验条件,提供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和后勤保障服务等;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制度或细则,明确各方职责;负责督促工作站目标任务推进、工作绩效评价、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工作设施设备管护以及工作站人员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定期报送工作站运行情况;
(四)配合工作站办公室、院士专家所在主管单位和所属行政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站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与院士专家共同协调好院士专家所在单位、合作建站单位、联合建站单位的关系;
(五)积极组织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等。
第八条 院士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联合科技攻关,解决重大关键科技难题,共同研发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设备,培育新品种等;
(二)加速科技成果在云南转化和产业化,开展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实施科技惠民行动;
(三)搭建合作创新平台,获取知识产权,争取国家或省级科技项目支持,在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科技著作,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提升建站单位的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的创新水平;
(四)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先进科学文化、营造科技创新氛围,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培训活动。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申请建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等;
(二)具备较强研发能力,拥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团队结构合理,能为院士专家及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三)与引进的院士专家有前期合作基础,签订3年及以上的建站合作协议,双方书面协议约定事项应工作目标清晰、任务具体、分工明确、指标量化、知识产权归属和受益分配清楚、成果可评价;
(四)申请建站的企业,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上年度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销售收入的2%;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建有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和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与企业合作申报,开展科技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鼓励申请建站的医疗机构,引进先进临床医疗技术方法并转化临床应用,围绕患者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和医疗产品研发。
第十条 建站单位引进的院士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院士工作站: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奖等获得者;国境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其他类别院士提请管委会审议);
建立专家工作站:国家“**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洪堡基金”等获得者,以及在所属学术和行业领域里具有科技领军地位的教授、专家、学者;
(二)院士专家近5年来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成功转化应用;与建站单位协议约定建站3年内,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云南转化应用;
(三)院士专家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国境外院士专家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四章 认定程序与建站方式
第十一条 工作站的建立采取申报认定制。
(一)申请建站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认定通知,提交《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等申报材料;
(二)申请建站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州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推荐意见;
(三)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必要时到申请建站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四)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委托组织专家采取会议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专家咨询,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五)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和核查情况提出拟建立工作站建议名单,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报审;通过审议的报请工作站管委会审定批准;
(六)经工作站管委会审定批准建立的工作站,由工作站管委会成员单位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授牌。
第十二条 鼓励建站单位,根据“政府引导、市场主体、产学研结合”原则,以工作站为载体,按照“1+4”(即:为一位院士专家,配套“一个学习服务团队、一个示范基地、一套公寓、一笔科研经费”)的模式,提供服务保障,开展协同创新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院士专家围绕云南重大共性科技创新需求,在一家或多家单位合作建立工作站或多位院士专家建立联合工作站。建站单位和合作单位经审议认定后予以共同授牌。
第十四条 工作站依据院士专家姓名等命名,授予“云南省×××院士工作站”或“云南省×××专家工作站”,并注明进站院士专家姓名类别、建站单位、合作单位、建站期限。
第五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五条 工作站一个运行周期为3年,院士工作站每年给予60万元,总额180万元的财政经费支持;专家工作站每年给予30万元,总额90万元的财政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财政经费由建站单位采取“专账管理”的方式负责统筹管理使用;按照《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财政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教〔2019〕84号)执行。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择优推荐建站单位申报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协调争取科技部立项支持。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工作站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绩效管理制度。
(一)工作站在认定发文后1个月内,制订工作站三年运行期间工作实施方案,填报《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任务书》和《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资金预算表》备案;
(二)工作站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总结工作站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三)工作站应在实施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总结报告》和《云南省院有了很大士专家工作站资金决算书》等验收材料;
(四)工作站办公室组织或委托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审核,形成验收意见,并予公示;
(五)工作站管委会在每年12月31日前,发布《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工作站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确需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可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工作站管委会审核批准。工作站的工作内容确需调整的,可根据实际需求,经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工作站办公室审核备案。因建站单位、院士专家等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客观上造成工作站建设任务不能继续实施的,建站单位或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经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后,予以终止。
第二十条 工作站运行周期结束通过验收审核,且绩效评价为优的,经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工作站管委会审批,可直接建站进入下一个建站周期。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建立绩效目标的申报、跟踪、评估及结果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与工作站动态管理有机结合,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不再安排财政补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建站单位和工作站认定资格,并列入科研信用记录,取消建站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和省人才项目的资格:
(一)建站单位和参与人员在工作站申报认定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违纪行为。
(二)建站单位在工作站组织实施过程中不落实配套条件,不履行建站协议,导致工作站建设工作无法实施和工作站目标任务无法完成等情况的,责令建站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6日。2017年9月8日发布的《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