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科规〔2020〕1号
有关单位: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12月19日云南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月6日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
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19〕3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教〔2017〕367号)、《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412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云财教〔2019〕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旨在围绕创新驱动发展中前瞻性、基础性、关键性重大问题开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服务省委、省政府和省科技厅科技创新决策需要。专项研究重点包括: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产业创新、重大项目、创新管理等。
第三条 专项组织和管理遵循“支撑决策、分类管理、研以致用、鼓励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组织实施与管理,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科技评估、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题确定
第五条 专项项目分为委托项目、稳定支持项目和开放项目三类。
(一)委托项目是指根据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决策需要,委托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机构(团队)进行研究的项目。重点研究科技政策、法规、战略、规划等,服务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撑省科技厅中心工作。
(二)稳定支持项目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在科技领域的重大决策需求、省科技厅年度重点工作需求和应急性、配套性、评价性、前瞻性、持续性研究需求,由云南省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业化机构开展研究的项目。
(三)开放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择优立项支持的项目。旨在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研究力量作用,开展开放式、专业化研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委托项目由省科技厅结合工作需要提出选题建议。
第七条 稳定支持项目由省科技厅结合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研究任务,以及云南省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业化机构收集整理的科技创新决策需求,提出年度选题建议。
第八条 开放项目由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总体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面向云南科技创新智库成员单位征集选题建议,围绕科技创新和科学决策需求凝练选题,确定年度选题建议,公开择优遴选立项。
第九条 选题建议应包括建议研究的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经费需求、建议承担单位等。省科技厅专项管理处室负责汇总选题建议,进行总体协调,按程序报批审定。
第十条 省科技厅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19〕3号)有关规定,适时发布开放项目申报指南。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
(二)为云南科技创新智库成员单位,或在有关专业研究领域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的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跨部门、跨学科合作研究,鼓励联合国内外研究机构共同开展研究。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的申报和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可吸纳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专业研究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有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协调的能力,在项目研究全过程中承担实质性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同时主持1个本专项项目,有在研或逾期未验收本专项项目的不得承担新项目。
第十四条 经省科技厅审定的委托项目和稳定支持项目选题,直接立项支持,省科技厅与受托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研究内容并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五条 开放项目通过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申报。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开放项目进行立项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包括:项目选题是否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要求,研究内容是否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研究成果是否具有应用价值,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研究团队是否具备完成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等。同一选题,原则上支持1个项目。同一单位申报的多个项目,原则上择优支持1个项目。通过立项评审择优选出的项目,提交省科技厅会议审定(审议)并公示后纳入项目库。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支持。省科技厅根据财政年度预算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项目金额。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库管理办法,统一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立项及管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专项管理处室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19〕3号)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服务、监督和评价,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项目承担单位吸纳外单位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的,须明确外单位人员在项目组中的研究任务,可列支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书签订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组织同行专家开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如需变更执行期,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实施期限到期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变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合同书约定期限完成任务,确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完成者,应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省科技厅根据《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19〕3号)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书内容,或进行终止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终止申请,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可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组不具备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内容。
(三)除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在规定的研究期限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
(四)超出项目实施期限3个月,项目承担单位未提出验收申请或终止申请。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造成不良后果。
被终止的项目,项目专项经费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19〕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主要形式为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政策文件代拟稿、论文著作等。项目实施期限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阶段性成果2篇以上,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由省科技厅对其成果的应用价值提出认可意见,方可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形式采取专家评审验收,或经省科技厅批准直接验收两种形式。
(一)专家评审验收主要采取会议评价的方式。评价内容依据项目合同书规定,重点从研究材料的完备性、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应用情况、经费使用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二)直接验收主要针对调研类、总结类、政策起草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形成的调研报告、总结报告等成果,被省科技厅采纳、直接应用,或代起草的政策正式出台的,可向省科技厅申请批准直接验收,获批后直接办理验收证书。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成果登记手续,并在取得验收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专项管理处室统一归档。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外出版、发表和宣传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应标注“云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资助”字样。
第三十二条 研究成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应用:
(一)项目组向省科技厅上报研究成果,把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通过省科技厅渠道上报,供省委、省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省科技厅根据研究成果制订有关政策或采取有关工作措施。
(三)省科技厅将有决策支撑和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刊发在相关内刊,供省科技厅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四)出版有关研究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19〕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5日。2018年7月6日发布的《云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科规〔201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