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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征求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2021-05-13 09:26:32     【字体: 】    

州(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以及有关企业、单位

在前期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制度试点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省科技厅草拟了《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书面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2021年5月28日前反馈为荷,并注明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意见反馈方式可选择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传真号:0871-63133390,电子邮件请发397490820@qq.com。

 

附件:1. 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5月12日

 

附件1

 

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施目的) 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增信放大作用,激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及用途)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损失补偿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用于对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担保、保险以及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资金运作原则) 鼓励银行与担保、保险、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通过各类金融产品组合,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损失补偿资金运作遵循独立审贷、市场运作、风险共担、以损定补 原则。

纳入损失补偿资金范围的贷款资金应来源银行体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核定的当年度损失补偿资金编入省科技厅年度部门预算,报经审批后于预算年度拨付。损失补偿资金“谁发生损失,谁获得补偿”拨付。

第四条(贷款支持对象) 本办法的科技型企业包括,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以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国家及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各类科技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损失补偿资金主管部门,云南银保监局为损失补偿资金业务指导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省财政厅

1. 与省科技厅共同确定年度损失补偿资金总规模,各合作银行损失补偿资金项下贷款规模及损失补偿资金上限。

2.负责损失补偿资金预算的审批、安排和拨付,并对风险损失资金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监督。

(二)省科技厅

1. 择优确定损失补偿资金合作银行

2. 与省财政厅共同确定年度损失补偿资金总规模,及各合作银行损失补偿资金项下贷款规模及损失补偿资金上限。

3. 根据实施情况,对合作银行进行动态调整。

4. 编制损失补偿资金年度预算,组织资金拨付

5. 组织开展损失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6. 委托第三方负责损失补偿资金项下贷款日常管理跟踪工作。

7. 委托第三方跟踪损失补偿资金拨付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项目清收履职情况。

(三)云南银保监局

1. 负责动态监管合作银行,对其进行风险分析、监管评判,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调查;

2. 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金融服务。

 

    第二章  金融机构合作范围、基本条件及职责

第六条(合作机构范围、基本条件及职责) 有合作意向银行及与银行合作的担保、保险、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 由银行牵头,向省科技厅提出合作申请及具体方案。省科技厅择优选择,按“一行一策”方式与拟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基本条件及职责为: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其他合作金融机构应为一级机构。

(二)银行应具备完善的科技贷款管理体制,提供和创新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银行应实行差别化科技信贷政策,优化科技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提高科技贷款审批效率。适度提高损失补偿资金项下不良贷款容忍度

银行应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科技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科技贷款相关数据及报告。

(五)银行应严格执行银保监会关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等有关规定,确保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银行应负责损失补偿资金项下科技贷款项目的管理。损失补偿资金项下发生不良贷款时,银行牵头负责按规定申请损失补偿资金,并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清收工作

(七)银行等金融机构应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对贷后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调查。

(八)银行等金融机构应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七条(项目来源及贷款额度) 损失补偿资金项下贷款项目实行备案制。科技贷款项目来源包括:科技型企业自荐、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以及省科技厅推荐。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含),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经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与合作银行共同认可的贷款项目方能列入损失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贷款企业管理要求) 科技贷款企业应遵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九条(贷款银行管理要求) 合作银行应按贷后管理要求,加强损失补偿资金项下贷款项目的贷后管理。对列为不良贷款的企业,应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良贷款的清收和追偿,不得因损失补偿资金弱化应尽的贷后管理职责。

第十条(申请损失补偿资金条件) 单笔贷款分类为关注类时,合作银行应及时书面通知省科技厅。单笔贷款列为不良贷款,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履行尽职催收程序仍逾期未还时,合作银行牵头,向省科技厅提出损失补偿资金申请按照贷款合同依法对贷款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

第十一条(补偿后应尽责任) 不良贷款获得损失补偿资金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仍应加强追偿工作全额承担不良贷款清收追偿责任,包括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未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同意,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放弃追偿。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要求及不予补偿情况) 损失补偿资金使用应单笔核算,专款专用,禁止覆盖其他贷款损失。年度损失补偿资金额度不结转。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形成的贷款损失不纳入损失补偿资金范围。同一贷款企业同一笔贷款损失不得同时申请省级其他同类型贷款损失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损失补偿资金承担上限) 损失补偿资金按不高于单笔贷款本金损失金额50%承担,对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按不高于单笔贷款本金损失金额70%承担。上述两项损失补偿资金承担限额合作银行确认为不良贷款时点时当年度损失补偿资金补偿额度为限。

第十(申请补偿额度) 损失补偿资金申请环节,银行等金融机构暂无法确定贷款本金最终损失额度的,按以下标准先行申请,按程序确认贷款本金最终损失时,再清算前期已补偿额度之间差额

(一)单笔贷款损失补偿资金申报标准为不高于单笔贷款逾期本金损失金额50%

(二)高新技术企业单笔贷款损失补偿资金申报标准为不高于单笔贷款逾期本金损失金额70%

(三)上述两项损失补偿资金承担限额合作银行确认为不良贷款时点时当年度损失补偿资金补偿额度为限。

第十五条 (认定损失补偿资金承担责任程序) 省科技厅根据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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