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B类)设定依据
来源:外国专家服务处     2021-03-02 14:45:31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43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同意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专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97号)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外国专家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附件2第4项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除中央驻滇单位,在昆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外,其余下放至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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