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调查征集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征求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      2022-01-17 10:49:00     【字体: 】    

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提升全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支撑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印发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云南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云科联发〔2021〕7号)精神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省科技厅起草了《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建议加盖单位公章后2022年217日前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反馈省科技厅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齐景晶;电话:0871-63140330(兼传真);邮箱:410076767@qq.com。

 

附件: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1月17

 

附件

 

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提升全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支撑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印发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云南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云科联发〔2021〕7号)精神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为主符合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基本要素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社会研发机构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省级层面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服务工作。各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服务工作。

第四条  对省级层面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清单管理纳入清单管理的享受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普惠性政策。

 

第二章  申报遴选

  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分为初创型和成长型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产生。

  初创型培育对象申报条件

)企事业单位内设研发机构具有科技创新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联合体、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研发中心等基础条件,拟在1年内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或者已登记注册不足1年的社会研发机构。

产业支撑定位清晰,科技创新需求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化运作可行性。

有良好的合作共建工作基础,较高质量的创新资源导入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协同创新、成果熟化转化机制和内控制度。

具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原则上自有、加盟或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可使用科研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自有、租赁、合作或委托管理等可支配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省级人才团队。自有、合作单位派驻、兼职及外聘的常驻研发人员(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3个月计)不少于15人且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

具有持续的经费投入和一定的公共研发服务能力。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科研平台建设和实体化机构筹建等经费投入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上一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经费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成长型培育对象申报条件

已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社会研发机构,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内控制度较为健全,管理运行状况良好。

符合云南省产业发展布局和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产业方向,可行的建设规划,较为完整的创新链和一定的市场化运作能力。

具有扎实的合作共建关系,高质量的创新资源导入和顺畅的科研管理、协同创新、成果熟化转化机制。

具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上一年度企业性质的机构建设投入经费(包括科研场地、人才引进、运行维护等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机构不低于100万元;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30%

具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原则上自有、加盟或合作等可使用的科研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自有、租赁、合作或委托管理等可支配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

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国家和省级人才团队。原则上自有、合作单位派驻、兼职及外聘的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且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50%以上,原则上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1/3以上

掌握核心技术,收入来源相对稳定。上一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经费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利用国际国内高端科技创新资源创建的社会研发机构,基本条件超过成长型培育对象且管理模式、运行机制高效顺畅,对产业支撑作用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经评审,直接纳入全省新型研发机构清单管理。

  省科技厅常年接受申报,适时分批组织开展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推荐。省科技厅发布培育对象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各单位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评审遴选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论证并出具评审推荐意见。

审议公示。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审议提出拟入选培育对象名单,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

名单培育对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