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科规〔2022〕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等有关规定及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及政策补助事项。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省科技厅组织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

第四条 推进项目管理数字化转型,建设全流程信息化的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与便捷度。项目实行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科技报告提交、科研诚信管理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减负松绑。

第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制度。项目库是对需要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由储备项目库、预算项目库和立项项目库3部分组成,并统一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管理。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3年内没有纳入省级科技计划安排的项目自动离库。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项目主管部门,基本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

(二)研究和征集科技创新需求,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开展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开展全面预算绩效管理;

(四)负责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批,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确定承接科技计划管理服务工作的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六)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等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七)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公开机制;

(八)实施科技报告制度,加强数据分析,推动项目成果信息共享和转化应用;

(九)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州(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委办厅局、省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滇单位、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所属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其他申请作为项目推荐部门的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确定。

项目推荐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审核项目合同书;

(二)督促项目自筹资金按时到位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

(三)负责开展项目监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科技报告等,审核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等重大事项,及时清理逾期未验收项目,督促项目按时验收;

(四)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组织、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并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有关情况;

(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牵头和参与实施项目的独立法人单位,是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基本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技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足额筹措并及时安排项目自筹资金,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按合同书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三)严格执行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科研、财务、预算调剂、绩效分配、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负责项目资金、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资产等管理工作,开放共享本单位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五)动态监管项目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项目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牵头单位对使用项目资金的其他参加单位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采取积极措施加快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时盘活项目结余资金;

(六)按要求及时编报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七)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申请;

(八)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评价等工作;

(九)积极推动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基本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及验收;

(二)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调剂项目资金,合理安排和分配绩效支出,据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时编制提交项目资金财务报告和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限额以上项目);

(三)及时向省科技厅和项目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适时提出项目变更、撤销、终止等申请,主动配合执行项目调整、撤销、终止等事项;

(四)据实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技术合同登记、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加强重大成果转化应用和宣传推广;

(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是指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监督和服务工作的机构。基本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项目管理服务内控制度,规范服务流程;

(二)开展项目受理、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项目查重、科技信用查询等具体工作;

(三)开展项目评审、现场考察、中期评估、项目验收、项目资料归档保存与共享,以及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工作;

(四)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在具体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开展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动向跟踪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科技发展意见建议,协同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六)省科技厅委托的其它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省科技厅审议确定,受委托相对独立承担项目全流程管理和服务的省科技厅系统内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其内设相对独立的机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咨询评审专家是指受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估、评价、评审、论证等,原则上纳入云南省科技人才专家库管理的专家。基本职责是:

(一)在项目的申报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

(二)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相关事项;

(三)严格保守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信守承诺;

(四)认真遵守云南省科技人才专家库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具体项目的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综合运用公开竞争、揭榜制、军令状制、赛马制、悬赏制、定向择优等多种方式遴选组织项目。

(一)公开竞争。对面向社会组织申报的竞争类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50天。有条件的项目类别实施常年征集受理项目。

(二)揭榜制。对于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明确的重大攻关任务,实行科技揭榜制,明确项目需求目标、时间节点、考核要求和奖惩措施。突出最终用户在“写榜”、“选帅”、“考核”中的主导作用,与省科技厅共同投入、联合实施。项目财政资金按事前资助40%、事后补助60%安排。

(三)军令状制。对于研发风险高、各方分歧大、创新主体愿意承担研发失败损失的科技进展前沿研究、新兴产业培育热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可以实行军令状制。项目财政资金按事前预拨60%,通过验收评价后拨付40%安排,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全额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

(四)赛马制。对于战略意义重大,但研发风险高,或时限要求紧迫的重大攻关任务,实行赛马制。在特定的重大科技专项、重大项目中,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同时获得前期立项。项目前期实施动态竞争,阶段性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动态调整任务目标,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后续支持。按照“里程碑”考核节点拨付项目财政资金。

(五)悬赏制。以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为主,对于研发失败风险高、行业竞争充分且优势单位不突出的任务,面向社会公开张榜悬赏,限定任务时限及目标,对限期内先期达成目标的研发团队进行事后激励性补助。项目通过评价后一次性拨付项目悬赏资金。

(六)定向择优。对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重大科技专项,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直接委托优势单位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委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创新规律和实际需要,采取前资助、里程碑式资助、后补助、科技金融支持等多种资助方式安排项目财政资金。对事前约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并取得成果的项目,省科技厅按照相关办法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设定目标要求;

(二)具备按时完成项目的科研团队和必要的科研基础条件;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育种等长周期项目不超过5年。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对于事关我省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项目产业化应用及生产地点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申报;

(二)上年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

(三)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具备足额提供配套经费的财务实力,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较强;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实行网络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信息系统逐级申报。涉密项目按照省科技厅涉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不通过网络申报。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在线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方式、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项目评审克服“四唯”: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综合考虑申报单位、负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研发需求和项目经济社会效益。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应急等项目探索非常规评审立项机制。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建立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申报受理后的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初审查重工作,初审结果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在线查询;

(二)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参考评审结论进行综合研判,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储备项目库;

(三)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审议)立项项目入库建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须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纳入预算项目库;

(四)经批准签订项目合同、拨付财政资金的项目纳入立项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立项及管理由承接下放权限的单位自主决策,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从预算项目库中分批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完成会签、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部门与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就项目目标、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资金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科技报告、技术合同登记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提交科研诚信承诺书。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签订项目合同书通知后30天内,应完成所有合同书签订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

后补助项目一般不需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六条 实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等。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提交报告情况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评价、调整以及验收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审批。委托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管理的项目,由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省科技厅视情况对合同书内容调整事项进行评估论证。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指标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经充分论证,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涉及项目资金预算调整的,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申请调整项目经费的,财政经费和自筹经费原则上同比例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一)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需要适当修改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三)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五)其他确需要调整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项目期限变更。项目执行期变更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限延期1次。

第三十条 项目撤销。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申请撤销项目。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退回全部财政资金。项目撤销后,原项目合同书不再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终止。项目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省科技厅依职权终止。省科技厅审议同意终止后,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对终止的项目停止后续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经第三方审计、现场核查认定的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或项目推荐部门提出终止并作出处理:

(一)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开发、资金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被实施联合惩戒,项目实施面临重大风险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单方面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或不按项目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

(三)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到期前3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的;

(四)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在信息系统中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项目推荐部门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或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申请验收。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前款规定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后补助类项目不需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项目合同书;

(四)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成果证明材料等;

(五)项目资金决算书、资金支出明细账、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限额以上项目)及相关财务附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批准调整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3类。

(一)通过验收。项目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达到90%以上,项目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指标任务完成程度整体低于6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2.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3.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4.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5.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三)项目结题。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

第三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或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三十七条 开展项目自主验收试点。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技信用评价等级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自主验收试点,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开展取消项目验收财务审计试点,由单位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依据,单位对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自主验收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试点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信息系统内签发项目验收证书。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科技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章 监督、绩效评价及诚信管理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的指导服务。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厅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对财政支持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最多开展1次过程评估。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及财政支持经费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评估,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监管。评估对象随机抽取,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绩效跟踪和评价。省科技厅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实施项目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省科技厅建立完善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在项目指南编制咨询、申报、立项评审、项目实施、结题验收、评估及成果发表等科技活动中,全过程实施诚信承诺制度。

省科技厅对参与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抽查、评估、验收等实施、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各责任主体实施科技信用评级,并将其信用评级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四十四条 责任追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推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或停止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财政资金,限制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属于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涉及退回项目财政资金但拒不退回的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将通过司法途径收回项目财政资金。

(二)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在项目咨询、评审、评估、论证等过程中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列入省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家利用咨询、评审、评估、论证等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

(三)项目推荐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骗取项目财政资金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使申请人(单位)获得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的,或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经查证属实后,将有关单位、个人列入省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财政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咨询评审专家、项目推荐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20日。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19〕3号)废止。

科技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