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派驻企业科技特派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高新技术处     2023-01-09 10:32:50     【字体: 】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云南省派驻企业科技特派员实施方案(试行)》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派驻企业科技特派员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促进“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进一步引导广大人才服务和支撑云南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根据《云南省科技厅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云科农发〔2022〕2号)、《关于新时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云科农发〔2020〕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及总体目标

(一)工作思路

以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为导向,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引导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或领军企业科研人员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打通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领军企业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最后一公里”,进一步提高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全力助推高企“三倍”增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总体目标

2023年派驻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不少于100人,派驻企业中,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00户以上,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少于50项。2023年试点可行后,2024年起每年将新增科技特派员100人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00户以上、新增科技成果转化50项以上。

二、申报条件

(一)科技特派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有合作精神。

2.省内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或领军企业中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具备较强专业能力和技术特长的在职科技人员。

3.熟悉相关产业国内外技术发展的基本情况,对我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有一定的了解,拥有相应领域的知识产权证书或成果,能协助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

4.自愿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与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入驻企业

1.入驻企业主要指在云南省内进行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不含申报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创办、投资、入股及存在指导关系的企业)。优先从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中遴选入驻企业。

2.自主创新意识强,有明确的技术需求,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和科研工作基础,能为科技特派员安排合适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为科技特派员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环境。

3.企业运营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正常。

4.近3年内(未满三年的,按实际运营期计算)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失信行为。

5.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未来3年内明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

三、申报程序

(一)需求发布

1.印发通知。省科技厅印发年度通知,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征集科技特派员岗位需求。

2.需求汇总。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中小微企业自主确定科技特派员岗位需求,报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由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报省科技厅。

3.岗位发布。省科技厅研究提出年度科技特派员需求岗位,对外发布。

(二)申报评审

1.省科技厅负责动员省内有关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领军企业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科技特派员。

2.申报人经派出单位同意后,向申报企业提出申请(每位人才限申请2家企业)。

3.入驻企业、科技特派员及派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

4.由申报企业作为主体向所在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申报(1个岗位限申报1名科研人员),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评审。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有合作基础的中小微企业和科技特派员。

5.评审通过后,提请省科技厅集体研究确定科技特派员人选并公示、发布,为科技特派员颁发“云南省企业科技特派员”证书,有效期3年,科技特派员选派服务的周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可以连续选派。

四、职责及要求

(一)科技特派员

1.协助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知识产权申报,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及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梳理技术、人才、金融等需求,对接科技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投融资机构及省内外相关优势科研团队。

2.与入驻企业共同凝练、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协助入驻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3.发挥派出单位创新资源集聚的优势,协助企业培引科技人才,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4.科技特派员根据自身工作任务、入驻企业的需求,灵活掌握服务时间,可通过现场服务、电话咨询、网络会诊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服务,除不可抗力外,每年应不少于1个月的现场服务;科技特派员同一时期最多服务不超过2户企业;每年对入驻企业开展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及科技相关政策解读不少于2次。

5.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期间,应按照要求遵守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并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自觉维护科技特派员形象。

(二)入驻企业

1.担任聘任科技特派员的主体责任,与科技特派员及派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任务、奖励、成果归属及开发权益等事项,明确具体责权利。

2.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积极与其派出单位开展各项科技合作。

3.每年按规定提供科技特派员的服务评价。

(三)派出单位

1.选派结构合理、专业素养深厚的科技特派员,认真审核拟派出科技特派员的申报材料及服务期满后的评价材料,做好跟踪管理及服务工作。

2.保障科技特派员在本单位的编制及各项福利待遇,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3.派出单位把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任务纳入本单位的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各类评先评优工作要向作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给予优先倾斜。

4.鼓励派出单位对入驻企业开放试验设备、技术资料的开放力度。

五、支持方式

(一)参照《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云科农发〔2018〕2号)有关规定,对签署合作协议的科技特派员每年每人给予1万元的财政经费补助。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和推荐科技特派员领衔申报的基础类、人才类、应用类和成果转化类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三)科技特派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派出单位同意,可兼职取酬,获得报酬或奖励。

(四)鼓励科技特派员兼任入驻企业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被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选聘为科技副总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云南省科技副总及产业导师选聘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有关服务保障。

(五)对在服务期间工作突出、绩效显著、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鼓励派出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和典型宣传。

(六)省科技厅每年向科技特派员和入驻企业征集技术及科技项目需求,发布专项项目指南,安排一定的省级财政资金,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方式择优支持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入驻企业联合开展科技创新,支持入驻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七)科技特派员与入驻企业合作开展技术创新项目,入驻企业与派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到位经费15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项目,报省科技厅备案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八)入驻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与科技型企业研发活动相关的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以及科技金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服务的,按照《云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九)符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条件的,根据省科技厅相关政策,获得相应的奖补资金支持。

(十)优先向银行、担保、风投等金融机构推荐入驻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六、监督管理

(一)根据《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对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认定:

1.服务期满评价不合格或无故不提供评价材料;

2.有违纪违法行为;

3.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4.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二)对在申报认定、过程管理、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科技特派员,经发现并核实后,省科技厅取消其科技特派员称号,并纳入科研失信名单。

(三)科技特派员一个服务周期满后,入驻企业需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评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评价结果报至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需组织日常评价工作,并将入驻企业对科技特派员的评价及评价结果上报省科技厅备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专业能力、服务绩效、创业成果、廉洁自律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省科技厅将把评价结果作为连续选派、认定及推荐优秀科技特派员的依据。

(四)在派驻期间,若入驻企业或科技特派员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责任无法履行时,经派出单位、科技特派员及入驻企业协商一致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终止派驻。

(五)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特派员工作,省科技厅将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数量及绩效,作为年度支持各州(市)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在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类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

(一)针对科技特派员需求所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立项管理及项目验收参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省科技厅每年对科技特派员信息库进行动态更新,将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绩效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