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第五号公告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     2009-04-07 00:00:00     【字体: 】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5号

 

《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9日起施行。

 

○○八年七月九日

 

 

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稳定、吸引、培养和集聚优秀科技人才,凝聚高水平学科研究团队,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产业布局,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采取认定的办法,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组建。实验室是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认定实验室,并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审批实验室的重组、合并、撤消等重大事项;

(四)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六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云南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定;

(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在人、财、物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指导、监督实验室的运行;

第七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室固定资产(实验楼、仪器设备等)的管理工作;

(二)聘任或解聘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负责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四)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第八条 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实验室。凡申请认定实验室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科研场所,已运行、并对外开放 2 年以上的部门 ( 行业) 或单位重点实验室;

(二)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精干的科研队伍;

(三)在本领域中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在近5年内,已承担过国家、省的重大科研任务,有显著科研成果,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承担国家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重点项目、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1项以上;

2.承担国家973计划前期研究项目、863计划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3项以上;

3.承担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重点项目、高新技术研究项目、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3项以上;

4.实验室以第一作者单位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3部以上,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累计影响因子达到20以上;

5.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实验室排名第一);

6.获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实验室排名第一),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以上(实验室排名第一),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3项以上(实验室排名第一);

7.获得授权发明专利5项以上;

8.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成果推广,累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达2000万元以上。

(四)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资金和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学术活动条件,保障实验室必须的运行经费。

第九条 根据云南省科技条件建设发展规划或有关指导文件,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认定实验室,经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并向省科技厅报送《申请认定云南省重点实验室报告》(附件1)。

第十条 省科技厅在收到《申请认定云南省重点实验室报告》后,按照第八条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分批按学科领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计划任务书》(附件2),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审议,送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科技厅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培育期,培育期一般不超过2年。培育期内,实验室使用“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筹备)”的名称。同时,依托单位应根据《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计划任务书》要求,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省科技厅安排必要的科研项目,支持实验室的发展。

第十二条 实验室培育期满后3个月内,依托单位须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申报。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实验室在培育期内完成《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中的两项以上要求,经省科技厅批准,正式认定并授予“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称号。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认定实验室。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遵循“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任期5年。实验室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由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成员由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协商联合提名,由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设置的研究方向,公开聘任学术、技术带头人(首席专家)。其他研究人员由学术、技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自主聘任,并报实验室主任核准。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实验技术和工勤人员。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省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项目。加大开放力度,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省科技厅和有关部门(行业)以支持争取国家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下达科研任务的方式,促进实验室的发展。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为实验室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

第二十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和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省科技厅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消。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与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应充分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强、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主要内容有: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主要包括:完成国家、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基础性工作和高新技术研究为主的科研任务情况;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基础性工作和高新技术研究为主的代表性成果(已出版学术专著、公开发表论文,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新品种登记授权,获得国家及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定技术标准,创出知名注册商标,成果转化等)。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主要包括:实验室主任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所起的主导作用;实验室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在国际、国家级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情况;实验室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绩效;研究队伍知识、年龄结构,及团结合作,学术气氛状况;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含博士、硕士研究生)情况。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主要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率,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及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情况;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及日常管理;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情况及实验室的科研氛围和学术风气;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在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每年组织专家对实验室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分类,省科技厅每年向被评估实验室发出评估通知,实验室按通知要求接受评估。以3年为1个周期,对每个实验室至少评估一次,主要评估实验室自上一评估周期以来的工作进展。

第二十五条 评估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综合评议相结合的形式。邀请有关学科领域专家(7—9人)组成评估专家组,对实验室研究水平与贡献(权重60%)、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权重20%)、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权重20%)等三个指标,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每位专家须认真填写并提交《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意见表》(附件3),作出明确的定性与定量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综合评估专家的评估意见,形成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综合评分≥85分)、合格(85分>综合评分≥60分)、不合格(综合评分<60分)三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省科技厅将在重大科研项目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结合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在资金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推进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工作。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给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进行再评估。再评估仍不合格的实验室,省科技厅撤消其“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9日起施行,原《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 :申请认定云南省重点实验室报告(编写提纲)

一、 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 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

三、 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主要包括近5年来,已完成国家、省的重大科研任务,或显著的科研成果)

四、 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五、 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 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 建设规模和及经费筹措

八、 开放运行设想

九、 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 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件 2 :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计划任务书 ( 编写提纲 )

一、 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建设地点

二、 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

三、 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一)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创新团队

(三)人才培养

(四)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 建设规模

(一)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

(二)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三)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四)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专家审议意见

十二、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三、省科技厅审批意见

 

 

附件3: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意见表(     年)

     重点实验室名称:

评   估  内   容

满分

得分

研究
水平
与贡

完成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基础性工作
或高技术研究为主的科研任务

国家科技计划

10

 

云南省科技计划

5

 

代表性
成  果

已出版学术专著、公开发表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软件

著作权、新品种登记授权,或制定技术标准并得到国家、

省有关部门颁布执行,或创出知名商标

20

 

成果转化(完成直接经效益平均每年500万元以上),或

者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

25

 

队伍
建设
与人
才培

实验室主任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

 

实验室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在国际、国家级学术组织中担

任重要职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

5

 

实验室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绩效

5

 

研究队伍知识、年龄结构,及团结合作,学术气氛

3

 

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含博士、硕士研究生)

2

 

开发
交流
与运
行管

仪器设备使用率,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

5

 

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及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5

 

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及日常管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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