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9月30日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16日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部13号令)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云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创新型云南建设,营造创新环境,努力培养造就高端科技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滇、人才强省、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组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对云南省科技进步和创新做出显著贡献的;
(二)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公民和组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对云南省科技进步和创新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条 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八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并对云南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对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
第十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该项自然科学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该项自然科学发现的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原始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对科学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云南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是指应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新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新系统(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等创造性技术成果。
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二)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该项技术已经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象的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国家、行业和云南省地方技术标准等;
(四)该项发明技术成熟,已实施应用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发明自主知识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显著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七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分为应用技术项目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科技创业类、科技创新团队类、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类、社会公益项目类、管理科学项目类、科普项目类。
第十八条 应用技术项目分为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并推广应用2年以上的项目;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是指在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中通过创新研制和集成,达到新的技术高度、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并推广应用2年以上的项目。
第十九条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或者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以及产业技术创新重大工程,其整体工程通过验收并应用2年以上。
第二十条 科技创业是指科技型企业的候选人依靠科技创新,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效益,对本地区、本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和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团队是指由我省团队成员在长期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明确团队创新目标和较强稳定性的创新集体,其研究方向属于国家和省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团队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整体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拥有授权发明专利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已取得多项惠及云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研成果,在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得到公认。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工程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提升我国产业或行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通过创新制度、创新能力和保障体系建设等,在企业内建设实施的企业技术创新系统工程或技术创新平台。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2年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管理科学项目是指为国家或者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提出的战略、政策、评价研究及有关政策科学研究,有独到见解或者意见建议,被有关决策部门采纳或者对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并经过2年以上实践,在国家或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决策咨询项目。
第二十五条 科普项目是指:
(一)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及运行有重要创新,通过2年以上实践,对全省科普设施建设有重要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科普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创新性突出,已公开出版发行2年以上,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技创新精神等有显著成效。
科普作品包括科普原创作品和科普编著作品两类:
1.科普原创作品:是指作品所表达的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在国内外还没有其他科普作品将其作为主要表达对象进行创作;或者国内外虽有科普作品对其进行了创作,但采用了与已有科普作品不同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进行创作的科普作品。
2.科普编著作品:是指对其他科普图书、电子出版物等科普载体中的相关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进行创造性的编著,形成独立体系的科普作品。
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音像制品、科普翻译类作品等暂不列入科技进步奖科普作品项目的奖励范围。
第二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按照各个类别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应用技术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意义较大,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重大工程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作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三)科技创业类
科技创业类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候选人应当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及其他科技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
2.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在培养企业管理、技术研发和经营团队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3.重视产学研合作创新,组织开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性状)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国内外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4.候选人所在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近三年年利润和税金分别达到1000万元以上(农、林、牧、渔业类企业税金可不作要求)。
5.具有良好的环保意识、资源循环利用意识和措施,在改进生产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
符合以上所有条件,对促进企业、行业科技进步有重要贡献的候选人,可以评为一等奖。
科技创业类奖项仅授予个人。
(四)科技创新团队类
科技创新团队类候选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成员必须是中国公民,应有共同研究的科学技术项目,具有合理的年龄和专业结构,原则上团队成员应在重大科研项目中稳定合作10年以上。
2.团队带头人应为国家或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担任过团队主要研究领域方面的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或核心技术负责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技术思想,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为工作在科研一线的实际带头人。
3.团队应已取得系列自主性、原创性科研成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必须是团队成员。
4.团队人才聚集,资源整合度及开放度高,组织管理先进,机制运行良好,文化传承优良,所在单位能够提供有力的平台支撑;团队持续研发能力和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为社会服务的能力较强,具有能够长期保持省科技创新团队荣誉的能力和条件。
符合以上所有条件,可以评为一等奖。
科技创新团队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五)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类
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类的候选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系统性。围绕工程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有机联系的措施,主要包括有明确的创新工程目标和实施方案,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创新投入、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等方面采取的系统措施,以及目标、方案和措施之间的有机关联设计。
2.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创新性。工程的系列措施在管理和制度上具有创新性,组织实施的研发项目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取得了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核心技术的创新成果,以及获得了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等。
3.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有效性。通过技术创新系统工程的实施,构建了能切实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管理制度,形成了企业新的依靠创新实现持续发展的能力,实现了企业与创新系统工程相关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和产品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带动性。通过技术创新系统工程的实施,突破了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辐射带动了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或对地方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
符合以上所有条件,可以评为一等奖。
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六)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主导国际标准制订和修订;牵头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订,做出显著贡献,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内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参与国际标准制订和修订;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订,做出重要贡献,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内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订,做出较大贡献,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七)管理科学项目类
在管理和决策理论、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对国家和云南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有重大作用和影响,成果经应用后对本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取得特别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管理和决策理论、方法上有重要创新,对省政府科学决策有重要作用和影响,成果经应用后对本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管理和决策的观点和方法,对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有较大作用和影响,成果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八)科普项目类
科普作品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内容丰富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省级以上科普基地的建设、运行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以评为一等奖;
科普作品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内容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在省级科普基地的建设、运行等方面有重要创新,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以评为二等奖;
科普作品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在省级科普基地的建设、运行等方面有较大创新,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以评为三等奖。
以上(一)、(二)、(三)、(四)、(五)、(六)类项目(候选人)中,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候选人),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应用技术项目类、社会公益项目类、管理科学项目类、科普项目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及实施中做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