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关于推荐有关城市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函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科技创新的区域集聚规律,因地制宜探索差异化的创新发展路径,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创新中心”重要指示的重大举措。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吉林市、徐州市、绍兴市、金华市、马鞍山市、芜湖市、泉州市、龙岩市、潍坊市、东营市、株洲市、衡阳市、佛山市、东莞市、玉溪市、拉萨市、汉中市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有关城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创新型城市建设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旗帜性抓手,着力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着力完善人才管理、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培育引进高水平科技人才;着力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着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质量,促进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着力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推动双创迈上新台阶;着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创新治理能力;着力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创新发展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打造区域创新示范引领高地。
三、有关城市要发挥主体作用,统筹提出系列措施,强化建设方案任务落实,及时总结报送工作进展及取得的经验。有关省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城市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强化对区域内各创新型城市的统筹推动。
四、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相关省区加强协商合作,对符合条件的科研任务、科技人才、创新政策、改革试点等给予积极支持;加强政策解读,开展交流培训,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重点对有关城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科技公共财政支出占比、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地区生产总值增速、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全员劳动生产率等7个关键指标,定期开展监测与评价,2020年前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对支持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引导城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
特此函复。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