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XX实验室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案(卷宗编号:2017-001号)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     2018-08-10 11:29:00     【字体: 】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7日,XX实验室向XX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普通环境:食蟹猴、恒河猴”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申请,XX科技主管部门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于同日受理申请,并制定了验收评审方案。2017年3月8日,XX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实地检查验收,并提交了验收报告(验收结果的表格上无相关照片、笔录、询问调查材料等相关资料)。2017年3月16日,XX科技主管部门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召开专题会议并研究确定XX实验室符合有关实验动物生产的条件,XX科技主管部门拟向XX实验室颁发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于2017年3月30日起在XX科技主管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3月30日至4月6日。经过公示后,2017年4月6日,XX科技主管部门作出向XX实验室颁发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无有效期)于2017年4月11日送达申请人。

案卷分析:

一、肯定意见

行政许可程序基本具备,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成。该案件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XX科技主管部门及时接收申请材料,开具受理通知书,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专家组建议现场验收准予通过, XX科技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受理环节存在的问题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主体不适格,且无签章。该案件是以XX科技主管部门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名义进行受理,但XX科技主管部门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不是独立法人,不具有受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格。

(二)审查、决定与公示环节存在的问题

1.现场查验缺少相关资料。从验收结果的表格上,以及许可决定上均载明进行现场查验,但卷内并无相关照片、笔录、询问调查材料等相关资料。

2.公示与决定的顺序颠倒。该案件是先对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后,才正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且在规定公示期间而不是公示期满后作出许可决定,与《XX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XX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根据《XX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XX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的是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是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公示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公示内容里均明确XX科技主管部门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召开专题会议并研究确定申请人符合颁发许可证,与《XX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XX科技主管部门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作出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的决定,只能提出建议,由XX科技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4.“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没有标明有效期。该案件中,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上没有标明有效期,但《XX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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