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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     2018-01-03 00:00:00     【字体: 】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文件精神,按照《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财教〔2017〕44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教〔2017〕367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18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和2018-2020三年滚动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采取因素法分配,为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设置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重点支持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数、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率、科研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率、企业技术创新检验检测成本、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培训和指导农业科技服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技术研发服务企业/机构等绩效目标良好的项目。

(二)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重点支持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数、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率、科研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率、企业技术创新检验检测成本、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培训和指导农业科技服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成交额、实现技术服务收入、获得技术研发服务企业/机构、培养创新高级专业人才等绩效目标良好的项目。

(三)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重点支持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数、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率、科研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率、企业技术创新检验检测成本、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培训和指导农业科技服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开展创业辅导活动、技术合同成交额、新增在孵企业、实现技术服务收入、培养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获得技术研发服务企业/机构、培养创新高级专业人才等绩效目标良好的项目。

(四) 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过于偏重市场开发的企业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培训和指导农业科技服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开展创业辅导活动、技术合同成交额、实现技术服务收入、带动脱贫人数、环境资源利用率、降低农业面源污染能力等绩效目标良好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根据专家评审建议,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原则上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求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云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并满足云财教〔2017〕367号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申报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应对所申报项目信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个申报领域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领域

申报主体限制

申报主体资质要求

自筹资金要求

专项资金用途

申报数量限制

1. 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

企业、高校、科技馆、非地市级的科研机构均不属于支持范围

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

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每个申报单位限报1项

2. 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

1. 科技园区管委会等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项目的申报承担单位和实施主体。

2. 中央驻滇高校、科研院所等中央预算单位及企业不在支持范围

须拥有省级及以上相关认定资质,如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等。

企业性质的申报主体,专项资金:自筹资金不低于1:1。

除间接费用外,云财教〔2017〕367号规定的科目开支

3. 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4. 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

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低于2年

企业性质的申报主体,专项资金:自筹资金不低于1:3。

(二)项目推荐部门要求

项目推荐单位应对其审查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每个州(市)、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推荐的项目最多不超过3个。项目实施内容须在省委、省政府和州市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范围内。第四类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企业性质的,项目推荐单位还应出具《实地核查情况表》(附件3)。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附件1-2格式要求编制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期资金预算书,并提供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除高校外,事业单位提供2016年决算报告)等材料。企业申报第四类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项目,还应同时附州市科技局出具的实地核查情况表(附件3)。全部材料A4纸双面打印,按照附件顺序胶装成册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6份提交至州市科技局。

(二)州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联合进行项目审查,对推荐的项目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由州市科技局等科技管理部门统一邮寄或送至云南省科学技术院。申报材料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ynkjttcc@163.com和ykgx2017@163.com,邮件名称注明“所属州市+单位名称+2018年度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

(三)省属单位(不包括中央驻滇单位)项目由相应省直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申报。

(四)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2日。逾期不报者不再受理,视同放弃申报。

(五)省科技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等。初审不通过的项目,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补充材料或其他项目补充申报。

(六)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审议后,向科技部、财政部推荐拟支持项目。

五、联系人、电话及材料寄送地址

(一)云南省科学技术院高新技术中心:冯艳,0871-63156904

(二)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王冀芳、邓思杨,0871-63160562

(三)云南省财政厅:杜娟、袁一方,0871-63625037、63616551

(四)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工作交流qq群号:332879292。加群请注明“单位名称+姓名”。

(五)申报材料寄送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学技术院1602室,冯艳收。

 

附件:1. 2018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云南)项目申请报告(点击下载)

    2. 项目基本概况、绩效目标及设备采购申报表(点击下载)

    3. 实地核查情况表(第四类,州市科技局填报)(点击下载)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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