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     2018-01-02 00:00:00     【字体: 】    

(云政办发〔2017〕10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精神,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产业培育和转型升级

(一)支持指导县域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突出重点,谋划布局,面向国内、国际市场需求,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链延伸和产业聚集发展,打造“一县一品”,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

(二)支持城镇化地区整合集聚创新资源,推动烟草、水电、冶金、化工、能源、建材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以及新一代信息网络、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产业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生物医药和大健康、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集群,发展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三)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围绕高原特色农业重点领域,加快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强化主要粮食作物、特色经济作物、地方特色畜禽资源、淡水鱼类、林木等新品种推广应用,提高良种良法覆盖率,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建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快推进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相互交融、协同发展,打造全产业链,促进农业与农产品精深加工、旅游休闲、教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跨境农业、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业态,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实施农业产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引领支撑和服务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建设,建成一批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县,提升我省农业质量效益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四)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地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突破技术、贸易壁垒,促进县域特色产业绿色化、品牌化、高端化。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旅游发展委、移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

(五)构建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优化企业技术创新环境,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升规”,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提升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充分利用好“科技入滇”对外合作交流机制,鼓励县域内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用合作,加强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和产业化。

(六)充分发挥产业基金作用,支持引导县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产业基金进行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探索建立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投贷保”联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科技保险、科技创新券等科技金融结合服务方式,分担分散县域科技创新风险。

(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金融办、财政厅、统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培育集聚创新创业人才

(七)以科技创新专业人才、科技型企业家、科技管理服务人才“三支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快培育集聚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着力发挥科技型企业家的关键作用,支持其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等资源,加快企业创新发展。积极争取国家“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西部和东北地区人才援助计划”“中国博士后科技服务团”等高层次人才服务项目支持。支持科技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到县域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深入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新农村工作队和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探索推广“科技镇长团”“博士服务团”等模式,发挥乡土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作用,提升县域人才集聚和创新管理服务能力。

(八)落实国家和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规政策,采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建立院所高校科技成果产权长期激励机制等措施,让创新人才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得到合理回报,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力。

(九)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培育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农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十)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创业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区升级为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农业科技园区。

(十一)建设覆盖129个县、市、区的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探索多元化、个性化服务模式与运行机制,组织和协调科技型企业、科研平台、科技人才和团队、科技成果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政策先行先试,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积极争取建设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创新型乡镇。

(十二)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促进创新创业与就业。鼓励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在县域开展应用示范,实现开放共享,鼓励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面向县域开展服务。

(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知识产权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县域社会事业发展

(十三)加大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生态安全保障、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核心关键技术转化应用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十四)围绕重大疾病防控、优生优育、毒瘾戒断等人口健康重大问题,加强疾病防治技术普及推广,建立更为完善的县域疾病监控、诊断技术体系,全面提升我省边疆重大疾病预防诊疗水平和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十五)开展集生产生活、文化娱乐、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社区综合技术集成与应用,推动科技成果更多惠及民生改善,全面推进“幸福云南”建设。

(十六)加强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和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城镇化与城市发展水平。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加大对经济发达镇、特色小镇等的支持力度,建设美丽乡村。

(省科技厅、环境保护厅、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厅、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科技扶贫示范

(十七)完善省、州市、县三级联动科技扶贫机制,支持科技人员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推进科技扶贫示范县建设,重点围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和农民脱贫致富的意愿,探索“院士(专家)+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院士(专家)科技驿站、“互联网+科技扶贫”等新模式,汇聚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建立与需求相匹配的科技成果供给包,实现科技成果在县域转移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支撑引领作用。

(省科技厅、农业厅、扶贫办,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科学普及力度

(十八)深入开展农业科技教育、就业创业、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培训和农村科普活动,重点扶持一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素质教育网络培训学校(分校)、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切实提高农民科学素质。

(十九)加强基层科技创新(操作)室、科普活动站(室、中心)、科技图书室、科普画廊、文化馆(站)、“美丽云南微科普”微信平台、“彩云书屋”等基层科普基地及少数民族地区科普工作队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组织开展“百名专家下基层”科普讲学活动、“科技致富能手”下乡等特色科普宣传活动,推动在县域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二十)充分发挥县级学会、企业科协、农技协开展农村科普的独特优势和科技社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纽带作用,支持在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济组织中建立科协组织,面向县域有针对性地开展科学普及和信息服务。

(二十一)建立健全校内外相结合的县域科技教育课程体系,加强青少年科学工作室、中小学科普实验室等各类学校和青少年科普教育阵地建设,鼓励开展科技馆进校园、青少年科学体验、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夏令营等活动,提高县域中小学科普教育质量。

(省科协,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和完善科技创新政策

(二十二)加强政策落实与衔接,督促指导县域构建县级科技创新政策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家和省实施转化法有关规定,适时制定《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在县域转移转化的法治环境。贯彻落实《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促进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稳步增长,推动落实《实现2020年全省R&D经费投入占GDP2.5%的实施方案》,促进县域研发经费投入水平大幅提升。加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普惠性财税政策落实力度,激励县域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加大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支持县域企业发展。推动我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政策在县域落实落地,制定落实鼓励科技人员服务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奖酬政策。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面向县域企业等创新主体加强政策培训解读,建立县域科技创新政策落实监督评估机制,加强政策落实部门协调配合,完善政策实施程序,切实扩大政策覆盖面。

(省科技厅、法制办、财政厅、地税局、审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保障

(二十三)加强服务与指导。推动省、州市、县三级联动,强化县、市、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县、市、区科技部门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对乡镇科技工作的指导。推进落实国家创新调查制度,探索建立研发经费投入季度监测制度。

(二十四)加大支持力度。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要加强对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扶持,积极支持县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推动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在县域落地,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支持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在科技管理、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人才吸引等方面探索先行先试改革措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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