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科规〔2019〕2号
《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1月4日云南省科技厅厅务会、1月11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和服务管理机制,培养具有云南特色的技术创新人才队伍,为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出站评价,以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的服务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 云南省高层次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云南省“万人计划”科技领军人才、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等科技人才计划是云南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是指在云南省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创新意识强、创新业绩突出,经遴选具有培养潜力的科技人才。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经考核评价通过出站,在各自产业技术领域起骨干核心作用的优秀科技人才。
第四条 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服务发展,发挥作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坚持协同推进,权责统一。
第五条 云南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管理与服务,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相关单位履行人才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统筹做好选拔培养、出站评价、绩效管理等工作。
审核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的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的服务、管理、监督。所在单位是所属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人才培养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落实人才培养保障条件。
第二章 选拔培养
第六条 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坚持品德、能力、质量、业绩、贡献综合评价标准,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产生。每年申报1次,培养期为5年。
第七条 申报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应为云南省范围内(且人事关系在云南)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者中央驻滇单位中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工作的科技人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云南省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人才不在申报之列。
(一)申报基本条件
1. 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中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学风。
3. 有明确的技术研发方向,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
4. 一般要求近2年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过省级以上科技(研)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或者担任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
(二)核心条件
除基本条件外,近5年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者;与前述层次相当奖项主要完成者。
2. 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工程化,或者在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3. 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3项以上,或者获得药物临床试验研究批件1项以上。
4. 作为领办人或者创办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型企业认定。
5. 作为主要贡献人转化应用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推广3项以上先进实用技术应用于生产,带动地方产业发展,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三)放宽条件
对在国家或云南省相关重点领域开展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取得重大创新突破、作出突出贡献、学术技术成果居省内外领先水平,创新性业绩或代表性科技成果得到同行公认的高端人才,申报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不受学位、职称条件限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经单位推荐,申报人填写《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申报书》,向所在单位申请。
(二)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出。
(三)评审。省科技厅邀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建议人选。
(四)审核。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省科技厅组织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研究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
(五)公示。拟入选人员名单确定后,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审定。经公示无异议,根据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管理规定完成报批后,发文公布入选人员名单。
(七)签订合同。由省科技厅与入选的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签订《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培养合同书》。
第九条 支持政策
(一)一次性拨付入选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专项培养经费6万元。入选人才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配套。入选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转换工作单位,省级财政给予的支持经费一并流转。
(二)优先遴选成为省科技厅科技人才专家库专家,随机抽取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等评审咨询活动。
(三)鼓励和支持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重点科技(研)项目。
(四)鼓励和支持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带领团队,积极争取国家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及国家人才培养计划。
(五)人才所在单位应创造工作条件,支持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鼓励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到国内外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进行培训研修、调研考察。
(六)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考核通过出站的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可正常申报云南省“万人计划”等专项,享受相关待遇。
培养期间入选云南省“万人计划”等专项的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除人才称号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三章 出站评价
第十条 正常出站评价。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培养结束后,应当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出站考核评价。出站考核评价每年1次。
第十一条 提前出站评价。对培养期满3年,培养目标任务已全部完成,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且培养期取得以下显著业绩之一的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提前出站。
(一)入选国家“长江学者”等“创新人才推进计划”;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
(二)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新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新承担云南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作为主要贡献人转化应用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推广3项以上先进实用技术应用于生产,带动地方产业发展,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五)与上述条件相当,在相关重点领域取得重大创新突破、作出突出贡献、学术技术成果居省内外领先水平,创新性业绩或代表性科技成果得到同行公认的高端人才。
第十二条 延期出站评价。培养期间,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培养目标任务无法按期完成,需要延长培养期的,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应于培养结束前6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及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
第十三条 出站评价内容
出站评价以培养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的总体目标、《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培养合同书》、培养期间经省科技厅批准的调整内容为依据,对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思想品德、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一)思想品德。主要由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根据平时表现,结合个人总结,从遵纪守法、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团队精神、治学作风、热爱本职工作等方面对人才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二)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对照《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培养合同书》及培养期间省科技厅批准的调整内容,考核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技术学术指标、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及其他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主要工作业绩。1.业务水平:主要考察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在科研设计、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能力,所在行业领域主要学术技术创新点。2.技术学术业绩:主要对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所获得的专利、科技成果、新产品,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所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所取得的业绩贡献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出站程序
(一)申报。根据年度出站通知,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申报人填写《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出站申报书》,向所在单位申请。
(二)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对出站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出。
(三)评审。省科技厅邀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建议通过出站的人员名单。
(四)审核。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省科技厅组织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研究提出拟通过出站人员名单。
(五)公示。拟通过出站人员名单确定后,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审定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根据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管理规定完成报批后,发文公布出站人员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出站评价结果及应用
(一)通过出站评价。经考核通过出站的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自批准之日起授予 “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称号,按照《云南省高层次人才特殊生活补贴发放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申报享受高层次人才特殊生活补贴。
(二)暂缓出站评价。经考核暂缓出站的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视为延长培养期1年,延长培养期内不得变更培养合同规定的考核指标。延长培养期满,取得新的业绩和成果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出站评价。
(三)不通过出站评价。第2次参加出站考核评价仍未通过的人员,为不通过出站评价,取消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培养资格。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云南省科技厅建立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培养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单位高层次科技人才计划(专项)申报选拔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间,培养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由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及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八条 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要按照本实施办法及培养合同履行责任,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工作调动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备。提交报告情况作为人才出站评价、高层次人才特殊生活补贴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培养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教〔2017〕367号)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纳入诚信体系记录,终身不得申报云南省高层次科技人才计划(专项)。
审核推荐单位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取消该单位当年推荐资格;恶意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入选的,取消该单位3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由相关单位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无法履行协议、承担的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云南省高层次科技人才计划(专项)。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申报选拔、出站评价工作中,对违背学术道德和思想品德不端者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单位及科技主管部门核实,由省科技厅根据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管理规定完成报批后,取消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审核推荐单位负责督促人才所在单位按原渠道缴回所有财政支持经费。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资格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
第二十三条 参加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培养和出站评价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单位应当遵守省高层次人才选拔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人才信息从事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单位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日。《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云科人发〔2007〕10号)《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考核办法》(云科人发〔2007〕23号)《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出站评价办法》(云科人发〔2006〕8号)《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云科人发〔200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