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2日,XX公司通过XX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向XX厅申请办理“普通级实验兔(普通环境)生产许可”,2018年3月26日,XX厅作出受理决定。2018年3月29日,XX厅组织专家组赴现场检查验收,并作出“评审通过”的验收决定。2018年4月9日,XX厅作出准予XX公司“普通级实验兔(普通环境)生产许可”的决定,案卷编号为:SCXk(X)2018—0001,并在XX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并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送达学习公司。
一、肯定意见
本案的行政许可主体适格,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许可,许可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裁量基准准确,程序合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申请人未签具体申请日期。申请人未在纸质申请书上签署具体申请日期。
二是受理决定书内容缺少申请许可种类。
三是申请材料核查人员只有1名。
四是缺少询问笔录。
五是行政许可决定书缺少许可事项,引用法律法规还缺少《XX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六是快递送达凭证未入卷宗,缺少送达时间。
七是卷宗内材料排列不规范。
三、建议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X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XX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XX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学习,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及案卷材料的制作、归档等工作,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