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大学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案
2018年11月2日,XXX大学向XXX局提出“屏障环境:树鼩、小鼠、大鼠;普通环境:兔、猴、树鼩”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的申请。2018年11月2日,XXX局决定受理。2018年11月7日,XXX局组织相关实验动物专家,赴XXX大学进行现场检查验收。2018年11月7日,专家组出具验收报告,认为:XXX大学申请项目的条件设施符合规定,建议XXX局颁发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2018年11月13日,XXX局作出颁发使用许可证的决定。许可范围:“屏障环境:树鼩、小鼠、大鼠;普通环境:兔、猴、树鼩”。2018年11月13日,XXX局依法进行公示。2018年11月21日,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送达XXX大学。
案卷分析:
一、肯定意见
行政许可主体适格,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许可,许可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裁量基准准确,程序合法。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申请书上缺少申请日期。
二是文书格式不规范。受理决定中缺乏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引用的受理依据不充分。审批文书中缺乏受理时间。许可决定的文种使用错误,决定书不是公文文种,且标题没有明确许可的种类。公示内容中,许可的事项没有明确。
三是许可决定引用的依据错误。《XXX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是XXX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作为颁发许可证的依据。XXX局行使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权的直接依据为《XXX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和《X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XX市行使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
四是卷宗归档不规范,没有按照XXX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归档。
三、建议
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公文写作的学习,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决定、公示、核发的基本程序;注意对外公文的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