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技计划执行效果和绩效目标,参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要求,省科技厅近期将组织对2018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进行验收,以此作为后期专项支持的重要依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及验收方式
(一)验收范围
2018年度获得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2016年度、2017年度获得支持还未完成验收的项目。
(二)验收方式
按专项累计支持额度实行分类验收:
1. 专项资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项目,合并技术验收及财务验收,采取实地验收形式。
2. 专项资金安排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项目,合并技术验收及财务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形式。
3.专项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属地为州(市)的,验收材料报送到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州(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二、验收材料要求
(一)专项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三) 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四) 项目资金预算书。
(五) 项目资金决算报告(含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账及项目资金支出费用归集统计表)、项目结余资金情况说明、项目会计资料等。专项资金累计安排100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供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六)设备购置、租赁、技术引进、外协等协议合同、支付发票。
(七) 其他材料。
三、验收重点
(一)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 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 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 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 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 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四、验收基本流程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本通知要求的验收材料逐一准备,按顺序装订成册,并于2020年2月28日前,将一式6份材料提交云南省科学技术院高技术中心(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488号云南省科学技术院3号楼203室)做形式审查。
(二)形式审查通过后,由云南省科学技术院高技术中心组织对专项资金安排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本级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组织验收(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三)委托州(市)科技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验收事项由验收部门决定。
五、联系人及电话
(一)云南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梁艳霞,0871-63134563
(二)云南省科学技术院高新技术中心
张鸿勋,0871-68051150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