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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征求 《云南省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资源配置管理处     2021-11-18 08:04:00     【字体: 】    

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升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提高全省财政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起草了《云南省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2月18日前反馈为荷。

人:普雪建、杨晓琼

联系电话:0871-63616551、63136739

电子邮箱:114994090@qq.com

通讯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附件:云南省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技厅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

云南省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及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科技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基础研究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科技人才和平台计划等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科技专项、科技项目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第四条 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分类管理、协同配合、公开透明、强化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制定和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工作;审核批复省科技厅报送的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审核省科技厅报送的财政科技专项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督促整改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新设立和增加专项转移支付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组织本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批复和公开等工作;按照省财政厅审核意见修改完善财政科技专项绩效目标,并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完成;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向省财政厅提交财政科技专项绩效自评报告;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形成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申报、评价、公开等绩效管理工作;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形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时整改项目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配合做好问卷调查、用户评价等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负责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管理工作可采取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等方式实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九条  省科技厅应对拟新增重大支出政策、专项资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以及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增加预算的专项资金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重点对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事前绩效评估作为项目入库和预算保障的依据。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加强新增重大政策、项目预算和转移支付资金的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是在一定期限内项目支出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相应的成本控制要求。

第十三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设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分析项目重点工作任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相关财政支出的政策意图,包括总任务、总产出、总效益等。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应结合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突出科技专项的产出和政策效果,合理确定财政科技专项绩效目标。财政科技专项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项目及财务管理情况、专项资金产出情况、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在实施期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确定财政科技项目绩效目标。财政科技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项目预期投入、任务技术目标、成果产出目标、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同一单位承担多个财政科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汇总形成本单位实施财政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加强预算绩效目标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安排预算,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且绩效目标审核通过的项目,可进入预算安排流程。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经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应通过相应的绩效指标进行细化、量化描述。根据任务内容,分析投入资源、开展活动、质量标准、成本要求、产出内容、产生效果,设置绩效指标。

第十八条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成本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四类一级指标。原则上每一项目均应设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工程基建类项目和大型修缮及购置项目等应设置成本指标;满意度指标根据实际需要选用。成本指标包括经济成本指标、社会成本指标和生态环境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分别反映项目实施产生的各方面成本的预期控制范围。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等二级指标。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等二级指标。满意度指标是对预期产出和效果的满意情况的描述,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及其他相关群体的认可程度。

第十九条 绩效指标值通常用绝对值和相对值表示,主要依据或参考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或其他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进行设定。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二十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在财政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对财政科技专项、财政科技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对绩效目标偏离既定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和整改,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同时,应将绩效运行监控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应根据实际工作,以财政科技专项目标完成情况为重点,收集预算执行信息,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填写绩效运行监控情况表和绩效运行监控报告,按规定时间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和省财政厅审核意见,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期间,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项目绩效运行监控报告,包括绩效目标(含阶段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预算执行情况等,并研判目标完成可能性,从经费、制度、人员、硬件条件等方面分析偏差原因等。项目预算下达和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同一单位承担多个财政科技项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汇总上报省科技厅。

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一般不对财政科技项目开展过程检查。可对未按时报备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或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和督查,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提出纠偏纠错措施,对预期无效财政支出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省科技厅组织对财政科技专项、财政科技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财政科技专项绩效评价:

(一)按照5年一个周期,原则上每年抽取1个专项开展绩效评价,期间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中期评价。

(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科技专项的目标定位、组织管理与实施、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等,并分析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三)根据专项特点,省科技厅对财政科技专项实施分类评价,每一类专项的绩效评价重点各不相同,并形成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1.基础研究专项绩效评价其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的定位和导向,对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的支撑作用,对促进原始创新、学科发展、人才队伍成长的作用。

2.重大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其在重大战略产品研制、产业化重大科技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进展和效果,带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培育的贡献和影响。

3.重点研发专项绩效评价其布局和任务部署的合理性,组织管理机制的有效性,对促进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到成果转化产业化示范的作用,对推动形成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4.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专项绩效评价其对技术创新的引导带动作用,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加大创新投入的引导效果,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的作用以及通过技术创新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5.科技人才和平台专项绩效评价分为科技人才专项绩效评价和科技平台专项绩效评价。其中,科技人才专项绩效评价其人才培育的整体布局,对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引进、使用及发展的示范引领和带动情况,服务质量和满意度以及与相关计划(专项)和重大任务的结合和衔接等。科技平台专项绩效评价重点考察平台的功能定位、布局和整合、能力提升,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提供支撑保障和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公共科技服务的作用,推动原始创新、科学前沿发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作用,科技资源的开放交流共享和服务质量等。

(四)财政科技专项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分析、目标比较、现场考察、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座谈调研、专家咨询、同行评议、案例研究、成本效益分析等,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和评估需求综合确定,并注重听取有关部门、产业界、关联单位、服务对象等意见建议。

(五)省科技厅于每年7月30日前将财政科技专项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开展再评价。

第二十六条 财政科技项目绩效评价:

(一)财政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算、分析和评判,并形成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二)财政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参照《云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范例,并突出财政科技项目特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决策方面。包括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资金投入等。项目立项主要评价立项依据充分性、立项程序规范性;绩效目标主要评价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明确性;资金投入主要评价预算编制科学性、资金分配合理性。

2.过程方面。包括资金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资金管理主要评价资金到位率、预算执行率、资金使用合规性;组织实施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健全性、制度执行有效性。

3.产出方面。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具体为实际完成率、质量达标率、完成及时性、成本节约率等。

4.效益方面。包括项目效益,具体为实施效益和满意度等方面。

(三)财政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四)项目负责人将形成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交省科技厅,同一单位承担多个财政科技项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同时上报绩效自评汇总报告。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按百分制分级分类管理。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 分为良、60(含)-80 分为中、60 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八条 在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中,被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审计、专项检查、财政督查等发现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当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差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及时将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开展再评价的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明确整改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第三十条 加强专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预算安排、政策完善、管理改进、项目调整相结合的机制。

第三十一条 强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拨付项目后补助资金及项目结余留用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后补助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必要时适当增加财政后补助金额;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预算拨付后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中和差的,调减或不再拨付后补助资金。前资助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留用项目结余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由省财政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第三十二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且存在违规问题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承担者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密项目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财政科技专项和项目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五条 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专家和参与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或省科技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合同、取消评价资格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州市财政、科技管理部门做好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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