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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再次征求云南省企业科技特派员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通知
来源:高新技术处     2022-10-31 09:45:41     【字体: 】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中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在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中的加持作用,打通高校、科研院所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最后一公里”,根据《云南省科技厅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云科农发〔2022〕2号),省科技厅起草了《云南省企业科技特派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意见,并根据所征集意见,对实施方案修改整理,形成了再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意见建议。

请于2022年11月3日(星期四)18:00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省科技厅,电子版请同步发送至省科技厅高新处邮箱ynskjtgxc@163.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杨紫涵,63135996。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企业科技特派员实施方案

(再次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相关精神,根据《云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的相关要求,参照《云南省科技厅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云科农发〔2022〕2号)、《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云科农发〔2018〕2号)、《关于新时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云科农发〔2020〕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及总体目标

(一)工作思路

围绕我省重点发展产业,以中小微企业技术需求为导向,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打造一支企业科技服务队伍,引导中小微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获得及转化应用能力提升,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全力助推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累计派驻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不少于400人,实施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不少于500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500户以上。

二、申报条件

(一)特派员

1.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和技术特长的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科技人员(或科研团队);

2.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乐于奉献;

3.熟悉相关产业国内外技术发展的基本情况,对我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有一定的了解,拥有相应领域的知识产权证书或相应成果,能协助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4.自愿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与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入驻企业

1.入驻企业主要指在云南省内进行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龙头企业或领军企业若有需要适当给予支持;

2.自主创新意识强,有明确的技术需求,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和科研工作基础,能为特派员安排合适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为特派员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环境;

3.企业营运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正常;

4.近3年内(未满三年的,按实际运营期计算)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失信行为;

5.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未来3年内明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需求征集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向本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征集特派员、科技成果、科技金融需求,审核后汇总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征集情况进行分类,向省内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精准对接。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有合作意向的中小微企业和特派员。

(二)特派员申报

根据对接情况,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科研团队)向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特派员申请书,经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受理后,审核通过的,经厅务会审定后在云南省科技厅网站(http://kjt.yn.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科技人员由省科技厅颁发“云南省企业科技特派员”证书,有效期3年。

(三)特派员派驻

由企业填报特派员入驻申请表,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汇总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根据企业入驻申请情况,对接派出单位,确定特派员名单后(特派员选派服务的服务周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可以连续选派),由特派员、派出单位、入驻企业三方共同签订协议书,分别报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及省科技厅备案。

四、职责及要求

(一)特派员

1.协助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知识产权申报、科技创新战略咨询、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梳理技术、人才、金融等需求,对接科技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投融资机构及省内外相关优势科研团队;

2.发挥派出单位创新资源集聚的优势,协助企业培引科技人才;协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与企业共同凝练、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引导入驻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3.特派员根据自身工作任务、入驻企业的需求,灵活掌握服务时间,可通过现场服务、电话咨询、网络会诊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服务,除不可抗力外,每年应不少于2个月的现场服务;特派员同一时期最多服务不超过2户企业;每年对入驻企业开展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及科技相关政策解读不少于2次;

4.服从管理机构工作指导,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自觉维护科技特派员形象;

5.一年为一个服务周期,在特派员认定有效期内可以连续服务。

(二)入驻企业

1.为特派员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和工作平台,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严格依据协议,兑现特派员成果收益;

2.为特派员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负责特派员入驻期间的人身等安全;

3.每年按规定提供特派员的服务评价。

(三)派出单位

1.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选派结构合理、专业素养深厚的特派员,认真审核拟派出特派员的申报及服务企业的绩效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做好跟踪管理及服务工作;

2.保障特派员在本单位的编制及各项福利待遇,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3.派出单位把特派员年度工作任务纳入本单位的年度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各类评先评优工作要向作出贡献的特派员给予优先倾斜;

4.鼓励派出单位对入驻企业开放试验设备、技术资料的开放力度;

5.未开展入驻服务期间,派出单位负责特派员的相关安全。

(四)州(市)科技管理部门

1.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科技技术成果及特派员需求的摸底、梳理;

2.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特派员申请的初审;

3.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入驻特派员和入驻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有关服务工作。

(五)省科技厅

1.负责全省特派员认定及后续选派工作;

2.负责对特派员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五、支持方式

(一)省科技厅每年向特派员和入驻企业征集技术及科技项目需求,设立“小升高”专项项目,发布专项项目指南,安排一定的省级财政资金,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方式择优支持特派员、派出单位、入驻企业联合开展科技创新,支持入驻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二)同等条件下,对考核优秀,并协助入驻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认定)的特派员领衔申报的基础类、人才类、应用类和成果转化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特派员申报人才类、应用类和成果转化类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特派员与入驻企业合作开展技术创新项目,入驻企业与派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到位经费2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报省科技厅备案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按照《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云科农发〔2018〕2号)有关规定,对签署合作协议的特派员每年每人给予1万元的财政经费补贴。

(五)符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条件的,根据省科技厅相关政策,获得奖补资金支持。

(六)对在服务期间工作突出、绩效显著、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特派员、派出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和典型宣传。

(七)特派员与入驻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入驻期间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入驻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与科技型企业研发活动相关的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以及科技金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服务的,按照《云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八)优先向银行、担保、风投等金融机构推荐入驻企业的投融资需求及帮助。

(九)特派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好本职工的前提下,经派出单位同意,可兼职取酬,获得报酬或奖励;鼓励特派员兼任入驻企业科技副总。

六、监督管理

(一)根据《云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对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特派员认定:

1.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2.有违纪违法行为;

3.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4.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特派员相关活动。

(二)对在申报认定、考核管理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特派员,经发现并核实后,省科技厅取消其特派员称号,并纳入科研失信名单。

(三)特派员一个服务周期满后,入驻企业需对特派员进行评价,按照属地原则,将评价结果报至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需组织日常考核,并将入驻企业对特派员的评价及日常考核结果上报省科技厅备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专业能力、服务绩效、创业成果、廉洁自律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省科技厅将把考核结果作为连续选派、认定及推荐优秀特派员的依据。

(四)在派驻期间,若企业或特派员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经派出单位、特派员及入驻企业协商一致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终止派驻。

(五)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要高度重视特派员工作,省科技厅将特派员入驻企业数量及绩效,作为年度支持各州(市)、各单位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在特派员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类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

(一)针对特派员需求所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立项管理执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项目验收按照财务验收和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二)省科技厅每年对特派员信息库进行动态更新,将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绩效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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