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等有关规定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求,省科技厅研究修订了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2年2月18日前反馈书面意见至省科技厅(公文交换号:C3)。其他书面意见反馈渠道:传真0871-63133390,电子邮件114994090@qq.com。
附件: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晓琼,63136739)
附件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等有关规定及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以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予以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省科技厅组织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外地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绩效导向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推进项目管理数字化转型,建设全流程信息化的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与便捷度。项目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科技报告、科研诚信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减负松绑。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
(二)根据国家、省和省科技创新规划和各级工作部署,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编制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项目申报指南,建立项目库。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管理。
(四)负责项目立项、重大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技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七)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公开机制。
(八)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九)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州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委办厅局、省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滇单位、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所属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其他申请作为项目推荐部门的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确认。
项目推荐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审核项目合同书。
(二)督促项目自筹资金按时到位,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三)负责开展项目监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提交科技报告,审核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四)可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并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有关情况。
(五)做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技术保密工作。
(六)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机构,牵头申报项目,并作为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下达对象。项目承担单位是具体组织实施的项目责任主体,基本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技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按合同书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三)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科研、财务、绩效分配、科研(财务)助理、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对研发投入设置专帐进行明细核算,并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资产等管理工作。开放共享本单位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设施和大型仪器。
(五)动态监管项目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项目经费合理规范使用;采取积极措施加快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进度,主动盘活项目结余资金。
(六)按要求及时编报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七)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及时清理逾期未验收项目。
(八)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评价等工作。
(九)积极推动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基本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开展验收;
(二)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调剂项目经费,合理安排和分配绩效支出,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时编制提交项目经费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限额以上项目);
(三)及时向省科技厅和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适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主动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等事项的执行;
(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加强重大成果转化应用和宣传推广。
(五)自觉接受科技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专业机构是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监督和服务工作的机构。基本职责是:
(一)接受省科技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监督评估、专家履职尽责、科研诚信等制度;
(三)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开展项目成果汇交,负责项目资料归档;
(四)受理各方对项目过程管理中所涉及的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异议、申诉和投诉、举报,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反馈,并开展信用记录;
(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出现的项目合同调整、延期、终止等重大问题,提出处置的意见建议;
(六)开展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动向跟踪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科技发展意见建议,协同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 项目评审专家是受省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估、评价、评审,属于云南省科技人才专家库的专家。基本职责是:
(一)在项目的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
(二)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等相关事项。
(三)严格保守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四)认真遵守评审咨询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具体项目的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综合运用公开竞争、揭榜制、军令状制、赛马制、悬赏制、定向择优等多种方式组织项目。
(一)公开竞争。对面向社会组织申报的竞争类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不少于50天。有条件的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实施常年征集项目。
(二)揭榜制。对于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明确的重大攻关任务,实行科技揭榜制,明确需求目标、时间节点、考核要求和奖惩措施。突出最终用户在“写榜”、“挂帅”、“考核”中的主导作用,与省科技管理部门共同投入、联合实施。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按事前资助40%、事后后补助60%安排。
(三)军令状制。针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和研发风险高、行业竞争充分且优势单位不突出的攻关任务,以及以支撑“双循环”、实现国产替代为目标的非共识性项目,实施军令状制。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按事前预拨60%,通过验收评价后拨付40%安排,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全额收回已拨付经费。
(四)赛马制。对于战略意义重大,但研发风险高,或时限要求紧迫的重大攻关任务,实行赛马制。在特定的重大科技专项、重大项目中,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同时获得前期立项。项目前期实施动态竞争,阶段性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动态调整任务目标,根据竞争结果给予后续支持。按照“里程碑”考核节点决定是否拨付经费和金额。
(五)悬赏制。以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为主,对于研发失败风险高、行业竞争充分且优势单位不突出的任务,面向社会公开张榜悬赏,限定时限、目标,对限期内先期达成目标的研发团队进行事后激励性补助。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经费。
(六)定向择优。对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重大科技专项,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直接委托优势单位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委托,实行定向委托牵头单位进行总牵头。
第十二条 项目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对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的后补助项目,省科技厅按照相关办法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立项及管理由承接下放权限的单位独立决策,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科技厅对项目实施总体绩效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设定目标要求;
(二)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育种等长周期项目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机构;
对于事关我省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申报,但项目产业化应用及生产地点应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
(二)上年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
(三)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
(四)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近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实行网络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其项目推荐部门逐级申报。
涉密项目按照省科技厅涉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执行,不通过网络申报受理。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分管业务部门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在线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方式、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应急等项目的探索非常规评审立项机制。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第二十条 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分管业务部门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初审工作。初审结果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在线查询;
(二)省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在分管业务部门或专业机构提出立项建议或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提出进入项目库建议;
(三)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审议)项目入库建议。资助额度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须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
(四)省科技厅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对审定项目进行公示后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分管业务部门审核提出进入项目库建议,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审定,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公示后,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科学合理建立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三年内没有纳入计划安排的项目,自动离库。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按财政年度预算要求,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编制年度预算,建立预算库。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要求,从预算库中分批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完成会签、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部门与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就项目目标、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经费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科技报告、验收方式、技术合同登记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正式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提交科研诚信承诺书。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签订正式合同书通知后1个月内,应完成所有合同书签订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3个月未提交合同书及任何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省科技厅可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终止程序。
稳定性支持、奖励、后补助等类别项目原则上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六条 实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等。提交报告情况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评价、调整以及验收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审批。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项目,由专业机构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合同书内容调整幅度较大的项目,须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和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经充分论证,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一)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需要适当修改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
(三)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变更,应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项目负责人变更,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第三十条 项目撤销。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申请撤销项目。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时退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其孳息。项目撤销后,原合同不再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终止。项目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省科技厅依职权终止。省科技厅审议同意终止后,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对终止的项目,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或项目推荐部门提出终止并作出处理。
(一)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开发、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单方面变更合同书内容,或不按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
(三)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或者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五)无故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
第五章 验收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在信息系统中提出验收申请和提交验收材料。项目推荐部门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或专业机构申请验收。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二)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经费支出明细帐,经费审计报告(限额以上项目);
(三)承诺书。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省科技厅批准调整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未通过或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项目已按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完成80%以上考核目标和任务,项目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
第三十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任务指标完成程度低于5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结题。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实际情况导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通过验收的项目发放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在结果公示后30天内,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提交项目验收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获奖成果、登记成果等,作为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涉密成果按照省科技厅涉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管理。
省科技厅鼓励、支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分管业务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部门、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科技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置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厅分管业务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部门、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的指导服务。
第四十二条 省科技厅采取中期检查评估方式,对财政资助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最多开展1次过程检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开展过程检查。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绩效跟踪和评价。省科技厅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逐步开展以综合绩效评价替代项目验收。
第四十四条 省科技厅建立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奖励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进行诚信承诺、信用审查、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级,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四十五条 责任追究。对于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对涉及退回项目财政经费但拒不退回的承担单位,省科技厅通过司法途径收回项目财政经费。
第四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列入科研诚信记录名单。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受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以骗取财政经费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提供项目申请人虚假信息,使申请人获得财政经费资助的,或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经省科技厅查证属实后,将该专业机构列入科研诚信记录名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省科技厅、项目推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