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银行、担保、保险以及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
为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科技、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对合作金融机构的遴选条件,现组织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专项工作合作金融机构征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基本条件
(一)银行类申报主体
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及与银行合作的融资担保、保险以及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银行(省一级机构,下同)牵头,填写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专项工作申请书(银行类,附件1),提供相关工作支撑依据,向省科技厅申报。合作基本条件:
1.银行应具备完善的科技贷款管理体制,提供和创新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2.银行应优化科技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提高科技贷款审批效率。
3.银行应建立科技金融产品及服务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科技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科技贷款相关数据及报告,对科技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4.银行应严格执行银保监会关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等有关规定,确保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5.银行应牵头负责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项下科技贷款项目管理。风险补偿资金项下发生不良贷款时,银行牵头负责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并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清收工作。
6.银行应配合省科技厅开展对贷后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调查。
7.银行应配合省科技厅等主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非银行类申报主体
有意向牵头全省风险补偿资金专项工作的融资担保、保险以及创业投资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非银行类申报主体),填写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专项工作申请书(非银行类,附件2),提供相关工作支撑依据,向省科技厅申报。合作基本条件:
1.非银行类申报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行业资质,与省内银行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业务基本可覆盖到全州市。
2.非银行类申报主体针对服务科技贷款,应有专门的产品、制度体系以及操作流程。贷款业务涉及的贷款人应为银行金融机构。
3.非银行类申报主体应能协调合作的银行金融机构按《管理办法》,合法合规开展贷款项目以及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并推动实现《管理办法》既定的科技金融政策目标。
4.非银行类申报主体应配合省科技厅开展对贷后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调查。
5.非银行类申报主体应配合省科技厅等主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申请书编写要求
(一)银行类申报主体
银行类申报主体参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46号),云南部分科技政策导向,编制具体的合作方案。鼓励落地省外实施情况良好的科技金融产品及服务模式,突出与云南科技政策的结合点、创新点。编制内容重点如下:
1.科技金融产品及服务方面,有明晰的产品准入门槛、适用领域(对象)、贷款利率、期限及规模;差异化的产品授信评级模式、内部考核激励机制等。业务流程附有流程图辅助说明最佳。
2.贷款项目管理方面,有明晰的科技贷款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流程以及不良贷款处置流程等。业务流程附有流程图辅助说明最佳。
3.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方面,有明晰的补偿分配比例描述(有其他合作金融机构情况),达到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触发点及佐证材料描述,后续资金清算条件及材料佐证等。
4.与云南科技政策融合方面,有明晰的与云南科技政策实施结合点描述。
(二)非银行类申报主体
非银行类申报主体充分领会《管理办法》拟实现的科技金融政策目标,以及云南部分科技政策导向,编制具体的合作方案。编制内容重点如下:
1.科技金融产品及服务方面,有明晰的产品准入门槛、适用领域(对象)、服务价格水平;差异化的业务流程设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等。业务流程附有流程图辅助说明最佳。
2.贷款项目管理方面,有明晰的内部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流程;贷款项目出现风险后,与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处置流程等。业务流程附有流程图辅助说明最佳。
3.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方面,有明晰的补偿分配比例描述,达到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触发点及佐证材料描述后续资金清算条件及材料佐证等。
4.与云南科技政策融合方面,有明晰的与云南科技政策实施结合点描述。
三、申报流程及后续工作安排
(一)申报单位提交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专项工作申请书纸质版,胶背装订成册一式3份交至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电子版发至397490820@qq.com。纸质版及电子版提交时间截止2022年5月10日,邮寄方式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受理。
(二)省科技厅牵头组织遴选,按“一行(一企)一策,成熟一家,启动一家”方式,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
(三)首批纳入专项工作范围的银行类合作金融机构数量不超过3家。银行类合作金融机构在首轮3年合作期间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限额平均2000万元,年度补偿限额不结转。
(四)首批纳入专项工作范围的非银行类合作金融机构数量不超过2家。非银行类合作金融机构在首轮3年合作期间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年度补偿限额不结转。
四、联系人及材料寄送地址
(一)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王冀芳,63160562
(二)材料寄送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厅801室,王冀芳收。
附件:1. 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专项工作申请书(银行类)(点击下载)
2.云南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专项工作申请书(非银行类)(点击下载)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