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科技部落实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监督主体责任实施方案》、《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等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和项目的监督工作,云南省科技厅在总结几年执行《云南省科技厅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登记号:1450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云南省科技厅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监督工作暂行规定(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511833278@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科技大楼911室(邮政编码:65005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871-6313202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6日至17日(10个工作日)。
附件:云南省科技厅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监督工作暂行规定(修订稿)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普康晶,0871-63130239)
附件
云南省科技厅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监督工作暂行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对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以下简称“省科技计划”)和项目的监督工作,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科技部落实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监督主体责任实施方案》、《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监督是指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各类省科技计划(专项)及所涉及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估评价和问责,促进科技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单位、揭榜方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负责人及参加项目的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四)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五)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验收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六)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在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情况。
(七)对财政资金设立的各类省科技计划的科技伦理监管。
第四条 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监督工作既要将有关内容和要求融入管理工作,又独立于管理工作,确保客观、公正。
(二)坚持分类监督。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类开展监督工作,既强化监督的刚性要求,又要发挥监督的督导和服务功能。
(三)坚持分层分级监督。结合省科技计划管理层级,实行分层分级监督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和事后绩效评价,加强责任倒查,突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
(四)坚持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强化内部管理、法人负责和科研人员自律,加强公开公示和外部监督,减少对正常科技管理和科研活动的影响。
(五)坚持绩效导向。加强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突出有力有效,构建科研诚信管理体系,促进管理优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各责任主体都要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责任,省科技厅、项目推荐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各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问责。
第七条 省科技厅是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监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
(二)加强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基础能力建设。
(三)组织开展对省科技计划、专项工作、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重点环节管理工作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监督,开展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目标实现、结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绩效评估评价;
(四)组织开展对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技术和财务专家履职的独立、客观、公正性,以及廉洁自律、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遵守和执行情况等监督。
(五)组织开展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
(六)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七)加强监督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建立统一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对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在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情况的监督。
(八)对财政资金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伦理监管。
(九)加强项目管理监督工作的培训,提高监督的质量。
第八条 项目推荐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工作,监督职责包括:
(一)按照有关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职责,加强对相关省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的监督。
(二)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承担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配合相关监督主体对所属单位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
(三)加强对所属单位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日常运行的管理和监督。
(四)参与对相关领域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质量、成果转化应用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等绩效评价。
(五)组织开展对各所属单位在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情况的监督,并加强对科技伦理的审查和监管。
(六)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对所管理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监督,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对相关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
(二)对相关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三)开展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
(四)对项目承担单位在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情况的监督,并加强对科技伦理的审查和监管。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包括对项目参加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对相关项目的绩效自评和成果的审查审核。
(三)对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弘扬科学精神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强化科研人员的自律和科研诚信意识,加强对科技伦理的审查和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拟定项目方案,明确对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和督促的相关要求。
(二)监督项目资金的规范支出,对参加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参加项目的科研人员的自律性和科研诚信的监督。
(三)审查按要求报送的阶段性成果、重大进展情况、科技报告以及验收等项目材料。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建立与项目推荐部门的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监督制度的建立、年度项目监督工作计划、监督结果运用等方面的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项目推荐部门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各监督主体都应接受省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内部管理和自律
第十四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应积极履行职责,将监督工作融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通过制度规范建设、履行法人责任、强化内部控制和自律等,实现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监督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同步部署的原则,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工作规范,将监督内容和要求纳入其中,明确省科技计划和项目立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和管理、专家遴选和使用、项目组织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评价、成果汇交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流程、责任主体以及监督主体,强化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工作委托和任务下达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在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工作任务、考核目标和指标、监督考核方式、验收方式、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明晰各方责、权、利,为监督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利用专业化的管理工具和系统化的理论知识,建立健全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各类规章制度,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科研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和监管体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内部监督机构或专门人员的监督职责,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内部审查,做好记录,督促依法合规开展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实施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日常记录和资料归档,按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将相关管理信息纳入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按时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等。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省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建立统一的科技专家数据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专家选择从统一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动态管理和回避制度,定期进行轮换、调整。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和专家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公开公示
第二十四条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都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明确公开公示事项、渠道、时限等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项目推荐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将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验收结果、绩效评价和监督报告以及专家管理和使用等信息,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或各单位门户网站上,及时主动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研发工作计划、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研究成果以及科技报告呈报情况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七条公开公示应注重时效性。项目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应当不少于50天;各类事项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各责任主体在公开公示基础上,畅通申诉和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申诉必复核、有举报必核查;重视公众和舆论监督,广泛听取意见,积极推动和改进有关工作。
第五章 外部监督
第二十九条在各责任主体强化内部管理基础上,各监督主体根据职责和实际需要,开展外部监督。
第三十条外部监督一般采取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
专项检查重点是对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资金管理规定、项目管理和科研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专项审计重点是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项目考核经济指标的核定以及内部管理有效性进行审计。一般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
绩效评估评价重点是对科技计划和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履职尽责进行绩效评估评价。
第三十一条外部监督一般应集中时间开展,加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协同。原则上,对一个项目执行情况现场监督一年内不超过1次,执行期3年以内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情况现场监督只进行1次。对风险较高、信用等级差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承担的项目,可加大监督频次。
第三十二条监督对象的选择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用随机抽取和对风险度高、受理举报等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外部监督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各监督主体应当根据职责并结合省科技厅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分别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要求等,并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进行衔接,避免重复开展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监督主体应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地方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对监督中发现重要问题和线索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检查。核查工作可根据需要责成有关责任主体所在法人单位或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开展。
第三十六条 各监督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形成联合监督工作组,集中开展监督。
第三十七条各监督主体应当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第六章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监督
第三十八条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阶段的监督。对省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的监督,采取抽查、责任倒查、绩效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形成机制的合法性、规范性、公开性进行监督,开展项目立项实施方案、评审结果与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相符性的评估评价。对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论证会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九条对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对立项项目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实施监督,要求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书。
组织开展对上年度财政安排部门科技经费进行绩效自评,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监管。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查,了解科技计划项目的开展情况以及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对在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整改存在问题,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绩效自评工作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每年组织对200万元以上且项目执行期在两年以上的在研重点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中期评估,抽查面不低于在研重点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对中期评估评价为“差”的项目加大监督频次,对不按规定整改的项目终止实施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中期评估工作集中在每年5—10月内完成。
第四十条对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阶段的监督。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发布年度到期项目应验收信息,提醒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各项目推荐单位对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认真审核把关;项目验收组织机构及时组织验收。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时,同步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对项目验收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验收工作质量。项目验收后分批次公布验收结果,及时掌握了解年度项目验收进度。
第四十一条对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对省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的形成、项目立项、专家遴选和使用、项目验收、动态调整等关键环节和相关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监督。采取专项检查、报告、抽查、绩效评估等方式加强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规范性和科学性以及所负责专项的实施绩效等的监督及评估;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专业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监督评估结果及其应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对专家遴选和使用的监督。明确专家库建设和专家使用总体要求,完善统一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完善专家回避制度、诚信制度和调整机制等,规范专家遴选、管理和使用。完善专家库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强化统一管理、规范使用。
专家使用单位要加强专家遴选和使用工作的内部监督,按照“谁使用、谁监督”的原则,对遴选和使用、专家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记录和监督,并负责调查处理相关主体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对省科技计划进行绩效评价。对已实施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价,期间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中期评价。省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内容一般包括科技计划的目标定位、组织管理与实施、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等。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由省科技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组织评价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公正、社会信用良好和具备相应能力与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
第七章结果运用和信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监督主体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结果和整改建议。相关责任主体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有关监督主体。
有关责任主体对监督结果有异议或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四十六条建立监督结果共享制度。各监督主体应按照统一要求,将有关监督结果汇总到云南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监督结果应包括监督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论和重要事项记录等。
第四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项目推荐部门,根据监督结果和有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提出省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动态调整意见,优化省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并将监督结果作为省财政科技资金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监督结果和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情况,提出项目动态调整意见。
第四十八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省科技厅采取约谈、降低信用等级、解除委托合同、追回已拨付的管理工作资金、取消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单位、揭榜单位和科研人员,责成项目推荐部门采取约谈、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专家,由省科技厅采取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取消一定期限内咨询评审和监督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各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统一的科研诚信管理系统,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级。各监督主体应及时记录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监督支撑机构、专家和科研人员信用信息,确保信用管理有效。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等级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专家遴选、监督支撑机构使用等管理决策重要参考。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良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可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信用等级与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等级良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对于不良信用等级的,应作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频次。
第五十一条 加强科研诚信体系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体系的衔接,实施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项目推荐部门建立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将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进行管理,相关信息作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八章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省科技厅积极培育专业化的监督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严明工作规范和纪律,加强统一管理和培训交流。
第五十四条 各监督主体应加强内部监督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并注重发挥监督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实施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以及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按照相关要求保守秘密。涉及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六条 监督工作所需费用应由各监督主体支付,并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转嫁给被监督方。
第五十七条 省科技厅依托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监督信息平台,加强监督信息共享。
第五十八条 各监督主体应当依托监督信息平台开展工作,积极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开展智能监督和风险预警,提高监督工作精准化和针对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各责任主体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中,应当依据本规定明确监督内容和要求;各监督主体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其他科技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