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科规〔2022〕8号
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云南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规范专家使用和服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25号)和云南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汇集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专家服务我省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各类科研创新活动,为云南科技创新战略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条 按照统一建设、分类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建立专家库,完善专家遴选与聘任制度,优化专家管理与服务模式。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管理制度、专家入(出)库、专家信用和监督评价等管理工作,向国家科技专家库推荐专家;定期组织专家参加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企业创新交流等活动,向专家推送有关政策和信息。省科技厅委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与聘任
第五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省科技厅常年公开征集专家入库,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登录信息系统在线申请,经所在单位、省科技厅审核入库。无从业单位及单位推荐的,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由省科技厅进行审核推荐。
(二)定向邀请。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世界500强企业、上市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高管、行业或部门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引进在滇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由省科技厅发函邀请入库。
(三)交换共享。通过签订共建共享协议,与国家层面和省内外科技专家库建立交换共享机制,经过遴选后符合条件的专家,由省科技厅邀请入库。
第六条 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双创专家和财务专家,省科技厅将在信息系统上对专家类型进行标识。
第七条 专家入库应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科学家精神和职业操守,无不良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
2.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履行工作职责;
3.熟悉相关科技活动的特点、规律、现状、需求、趋势、动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规则,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能够胜任相关科技咨询评审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或在全球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不受此限。
(二)专业条件
1.技术专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执业资格);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科研业绩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条件。
2.管理专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上市公司、全国性或全省性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条件。
3.双创专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省内外各类双创孵化载体、创新平台、园区、创业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银行、创投、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或相关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相关服务工作的企业家、行业专家和创业导师。双创专家不受职称限制。
4.财务专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会计或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执业资格);长期从事财务有关教育、科研工作,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市级及以上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在银行、证券、保险、风投等金融机构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专家个人申请信息填写应准确、完整、全面,上传必要的资质认定文件。专家学科分类按标准填报。专家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九条 通过审核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由省科技厅发放聘书,作为参与各类科技咨询评审活动的“唯一”身份认证。聘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由省科技厅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条 入库专家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服务机构每年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专家进行信息确认与更新。
除定期更新外,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主动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第十一条 专家1年内未登录专家库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的,专家资格将进入冻结状态,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专家本人。
第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组织专家登录信息系统对本人信息进行定期核对、更新。
第十三条 建立入库专家分类标识体系,对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专业水平、评审类型、地域分布、推荐来源、共享类别等进行精确描述,支撑精准智能匹配抽(选)取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给付的劳务报酬;
(三)自愿要求退出专家库;
(四)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和参与省科技厅以外单位的咨询评审工作;
(五)有权提出个人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等事项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每年至少1次登录专家库维护信息;
(二)专家接受邀请后,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科技创新各类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活动;
(三)专家接受咨询评审邀请的,应在咨询评审前签署评审诚信承诺书,保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咨询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评审方的知识产权;
(五)主动申请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
(六)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时,主动提出退出咨询评审活动;
(七)遵守咨询评审等科技活动要求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三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六条 凡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开展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等咨询论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评审评估、督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创新平台认定和建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励评审、创新创业大赛评审、人才评审等各类科技活动所需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十七条 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准原则。根据项目类别、领域、学科、主要研究内容等关键信息匹配专家。
(二)轮换原则。按照抽取规则对专家年度参与科技咨询评审活动的频次上限做原则性设定。
(三)同行评议原则。充分考虑专家年龄、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工作单位、特长等事项,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或服务机构按照评审工作方案,按以下流程选取专家:
(一)以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选择专家。
1.随机抽取。省科技厅或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后由系统随机产生专家名单。
2.择优选取。因工作需要择优选取专家的,由省科技厅或服务机构通过专家库检索符合咨询评审活动需要的专家,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纳入专家名单。
(二)通知专家。专家预约和通知通过信息系统处理。在设定的时间内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并发送预约和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
(三)过程监督。专家抽(选)取工作在省科技厅内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实行全程留痕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对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奖励评审等各类咨询、评审、论证工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统予以自动回避,系统不能识别、具有以下情形的,专家应提出回避:
(一)与被评审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奖励(人才团队)申报人及参与申报人员,平台基地建设负责人及团队成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特定关联关系;
(三)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或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隶属关系;
(五)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六)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七)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二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科技咨询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服务机构从质量规范、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计入专家评级管理和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定期对相关单位参与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情况、专家履职情况、使用单位评价反馈情况、所在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情况等进行总结分析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库建设管理、专家聘任、抽取、科研诚信和表彰激励等工作的参考。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信息系统更新升级和常态化巡检巡查,对专家抽(选)取、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信息查看和更新、信息导出等操作实现系统记录和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采用实名制分级权限管理。经省科技厅授权,有关单位可使用专家库,省科技厅对每位使用人员单独设置使用权限。使用人员须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使用本人账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获得专家库相关权限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有影响咨询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开展的言行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及专家信息的安全。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泄露专家名单、专家意见、咨询评审结论等信息,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转让、出售专家信息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专家评级管理。根据前期使用评价结果对专家进行评级,评级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专家如存在科研失信行为、评级结果较差、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专家资格,并取消参与省科技厅主持的各项科技活动。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服务机构和在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对反复指定同一专家、高频使用专家、专家打分离散度较高等异常情况,将使用技术手段进行鉴别,对违规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的专家应予以退出专家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
(三)违法违纪的;
(四)开除公职或党籍的;
(五)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经认定属于退出专家库情况的专家,经省科技厅审核,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省直有关单位、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需使用专家库的,可向省科技厅提出使用申请,专家自愿参与执行。需使用省外专家库专家的,依据共享协议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9日。原《云南省科技厅科技人才专家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