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科规〔2023〕1号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各项目推荐部门:

《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为推动《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落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创新型云南建设,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合理容错、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省科技厅结合我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鼓励创新。充分尊重科技创新规律,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支持和保护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消除对创新风险的顾虑,激励广大科研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对敢于人先、大胆探索、挑战未知而出现失误、错误,未达到预期的行为与弄虚作假、懈怠失信、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认真甄别,综合研判,合理认定容错免责、从轻减轻处理情形。

——依纪依法,容纠并举。构建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动态监管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并实时预警提醒,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责,确保容错免责在科研诚信红线、法律法规底线内进行。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三条 容错免责的适用主体及范围:对使用我省科技财政资金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和人员适用。在科技创新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和在使用省财政资金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或不确定性、高风险性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出现科研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作出容错免责认定的,适用本办法。其他使用国有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经认定可以给予容错:

(一)符合战略决策方向。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中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科技工作,因大胆履职,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错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符合科学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按照相关程序实施集体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存在乱作为、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三)没有以权谋私。一心为公推动科技创新工作,没有打着改革的旗号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四)主动担当作为。在推动科技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出现失误错误的;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失误错误的。

(五)实施自主创新。在科技领域中,积极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的;企业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科研创新成果,项目投入大、投资周期长,因市场前景不明朗等因素未实现预期收益的;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开展技术创新和工艺升级,在新领域积极探索,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以上条件,并发生下列情形的,经认定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减轻处理:

(一)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在没有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神的前提下,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二)对财政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组织和科技人员已履行了勤勉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第三方专家评议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予以结题。承担该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继续申请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不受影响。

(三)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四)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过程中,通过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的,单位负责人已按照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五)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六)因技术路线选择不当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

(七)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八)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研发成果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九)因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导致的科研创新无法实施和难以完成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容错免责工作根据财政资金来源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科研人员或单位和科技型企业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启动追责程序后20个工作日内,或项目实施过程中,认为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可向发布政策责任单位或下达科技项目的省、州(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容错免责认定申请书、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所在单位证明、经费审计报告、实施绩效资料等。

(二)申请受理:收到容错免责申请后,相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申请是否符合容错免责情形进行研判,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反馈受理意见。对不予受理的,说明原因。问责机关在启动问责程序前和责任追究调查过程中,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主动启动容错免责程序。

(三)调查核实: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照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研判,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辩意见,必要时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一般容错申请从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4个工作日。调查核实过程中需要进行评估和听证等时间不包含在作出决定的时限内。

(四)审核认定:根据调查核实及专家评估情况,在与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后,相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容错免责申请进行集体审议,作出是否容错免责的决策认定。容错免责认定结果抄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留存。

(五)反馈归档: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作出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对相关资料统一归档,涉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在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中作免责标注。对不予认定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章 纠错机制

 

第七条 强化对科技创新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对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在云南落地落实。聚焦通过对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方面问题,重点解决“思想保守”“不推不动”“中层梗阻”“躺平”等制约我省科技创新政策落实的关键性问题。对科技创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对不落实、不执行科技创新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醒并限期整改,对未及时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的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调整变更报备、中期检查、绩效评估等制度,推行科技计划项目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科技计划项目核心任务完成、经费管理使用、法人责任落实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未及时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纠错具体程序:

(一)启动纠错。按照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容错认定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后7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

(三)谈话问询。发送纠错通知书后10日内,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问询,听取陈述意见。

(四)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未及时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致使后果加重或同一错误再次发生的,给予严肃处理。

(五)完善制度。在督促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落实长效举措,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条 被认定为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影响相关评价与考核,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在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时不作负面评价。

容错免责的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结余经费退回财政。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容错免责的单位或人员,需对失败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失败经验,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州(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整理后于每年12月底前集中报送省科技厅存档。省科技厅结合科技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科学评估失败科技活动的科学价值,为后续科学研究和科技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由省科技领导小组牵头,省科技厅商请省纪委省监委定期或不定期研讨全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免责工作,及时通报沟通科技创新容错纠错中碰到的情况、问题和解决方案。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免责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引导和保障支持作用,细化措施,扎实推进,建立健全宽容失败和全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强化责任担当。建立完善分层分级责任担当机制。科技计划承担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容错免责申请的审核把关,强化过程管理和风险防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敢于为科研人员的探索失败担当责任,切实推进容错免责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形成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健全诚信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动态更新完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健全科研诚信奖惩机制,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保障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有效运行。对有关单位、个人恶意申请容错免责、弄虚作假等行为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定期或不定期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用多元方式加大科技创新政策宣传和解读,加强宽容失败、鼓励创新政策的宣讲和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科研人员弘扬科学家精神、奉献精神,树立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学术品格,大胆探索、挑战未知,争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创新型云南建设的奉献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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