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科联发〔2024〕1号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查推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和备案等规范的工作程序,现按照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结果》,同意云南华都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等826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证日期为2023年12月4日,有效期为3年。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部署要求,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能力,协同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落实;同时,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当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州(市)辖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范高质量发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