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科规〔2025〕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科研单位:
《云南省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试行)》、《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0月8日
云南省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
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科研单位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中小微企业使用,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先使用后付费”,是指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下统称为“科研单位”),将科技成果许可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使用(以下统称为“被许可方”),双方明确约定采用延期支付许可费方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科研单位与被许可方应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支付许可使用费,并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零门槛费或者低门槛费+收入提成模式:被许可方在使用科技成果时,无需支付初期门槛费,但需根据实际收入支付一定比例的提成。
(二)零门槛费或者低门槛费+阶段性支付:被许可方在使用科技成果时,无需支付初期门槛费,但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一般节点或里程碑节点)支付阶段性费用。
(三)零门槛费或者低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模式:被许可方在使用科技成果时,无需支付初期门槛费,但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一般节点或里程碑节点)支付阶段性费用,并依据实际收入支付一定比例的提成。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的科技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药品上市许可、临床许可等,以及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等。
第四条对科研单位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自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2年未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原则上纳入“先使用后付费”科技成果清单,通过公开挂牌等方式推动转化。
第五条科研单位可通过“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智能服务平台”(www.ynstt.org.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发布“先使用后付费”科技成果信息,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可以在服务平台中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按如下工作流程开展:
(一)科研单位在服务平台发布“先使用后付费”成果信息,信息内容至少包括成果简介、许可使用费标准、支付方式、许可方式等。鼓励科研单位通过各类科技成果对接活动向企业提供成果信息。
(二)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可以通过服务平台查阅已发布的科技成果信息,或通过各类对接平台、渠道,开展科技成果选择、匹配和咨询、商洽。
(三)科研单位与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线下签订“先使用后付费”技术许可合同,约定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七条鼓励各级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企业等单位探索有利于“先使用后付费”的工作措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鼓励科研单位在充分尊重科研人员意愿的基础上,以灵活方式向中小微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提供纳入“限时转化科技成果清单”的科技成果。
(二)倡导并鼓励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对“先使用后付费”模式提供相应的担保服务或保险服务,降低科研单位回收许可使用费的风险。
(三)鼓励有条件的各级政府或园区根据“先使用后付费”实施成效,为科研单位、被许可方、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提供一定的补贴或奖励。
(四)鼓励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支付科技成果许可使用费。
第八条对科研单位和被许可方履行“先使用后付费”合同的行为纳入诚信管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恶意违约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本指引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条本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
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障碍和藩篱,激发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对象为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为“科技成果转化单位”),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领导人员、科研人员(以下统称为“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
第三条各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技成果转化客观规律,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促进高质量科技成果服务经济发展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第四条尽职免责旨在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秉持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决策机制、奖酬分配等事项,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不存在牟取非法利益情况的,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在勤勉尽职的前提下,在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活动中,非主观故意,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中,为维护全局利益,开展对特定领域、特定对象扶持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创造性开展工作,给单位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已经履行了论证、集体讨论、公示等程序,形成对职务科技成果价值的一致判断,决定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开展无显失公平的协议定价交易,但职务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三)在依法依规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清算、处置不良无形资产等业务中,处置所得低于预期价值但不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
(四)未能在合适时机减持或退出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导致单位无法获得更大收益的;
(五)在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中,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行情变化、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六)在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等因素,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七)领导人员在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时,发表了明确的反对意见(有会议记录),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发生风险或造成单位利益损失存在直接关系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予免责的情形。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管理人员在勤勉尽职的前提下,在办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业务活动中,非主观故意,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管理人员有证据证明科研人员披露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符合申请、登记知识产权的标准,按规定未申请、登记相关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二)管理人员已经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但选择的转化方式未给单位带来最大收益的;
(三)管理人员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或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但职务科技成果后续发生较大价值变化,导致单位无法获得更大收益的;
(四)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企业、科研人员使用,已履行减损止损正当职责,但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单位无法获取约定收益的;
(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但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六)管理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或者合规整改中,按照内部管理规定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并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开展工作,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七)管理人员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八)管理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单位造成利益损失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予免责的情形。
第九条科研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情节较轻的,以纠正为主,不予追责。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尽职免责,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领导人员或管理人员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或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或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擅自披露、使用或转让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
(二)科研人员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未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要求,未经单位允许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
(三)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者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礼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或提供有偿服务;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行为中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五)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违反任职回避和履职回避等相关规定;
(六)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相关制度、程序或规则,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在开展尽职免责调查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调查过程应认真细致,证据材料收集应客观公正,同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科学、合理地作出尽职免责认定结论。
第十三条尽职免责认定结论形成后,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应在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单位全体人员的监督。如有异议,异议人可向科技成果转化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应及时组织复查核实,并将复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异议人,确保处理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四条经认定予以免责的人员,在单位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年度综合考核时不受影响;认定意见可作为单位接受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五条本指引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本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