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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2025-11-07 11:38:17     【字体: 】    

云科规〔2025〕11号

 

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65号)等文件精神,有力推动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开发区建设,聚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最初一公里”,对早期科技成果实施技术和市场化、产业化可行性评估论证的开放型科技服务载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遴选识别、原理验证、可行性评估、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和技术研发团队组成等概念验证及关联服务。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平台)是指依托科研院所、企业、开发区、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聚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最后一公里”,围绕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中试熟化需求,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成熟度评估、样品样机试制、场景应用实测、产品中试放大化生产等中间试验服务的开放型科技服务载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产品工艺验证、二次开发实验、制程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批量试生产、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中试服务。

第三条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紧密围绕云南省重点产业链成果转化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需要来建设,采取“先建设、后备案”的方式进行事后资助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和监督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包括规划布局、组织备案、建设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承担本区域内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的培育建设、推荐申报、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并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备案管理、绩效评估等。

第五条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依托单位承担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定位准确、目标明确、架构清晰、功能完备、路径完善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提供人才团队、经费、设备和场地等必要保障条件。

(二)聘任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主任、概念验证职业经纪(经理)人、中试专业工程师等,组建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和服务人才团队。

(三)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的备案、监督、评估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四)对获得的财政支持资金进行专项台账管理、核算,统筹用于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概念验证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遴选评审、成果收益、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和运营制度。

(二)开展概念验证项目遴选、验证分析、投融资和创业孵化等工作。

(三)编制概念验证中心年度考核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中试基地(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遴选评审、中试服务、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

(二)开展中试项目遴选开发、工艺放大、仪器开放共享和企业孵化等工作。

(三)编制中试基地(平台)年度考核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申请概念验证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及开发区管理运营机构等。

(二)制定完善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核心功能、组织架构,拥有概念验证服务相关资源,能够为概念验证项目提供技术验证、种子验证资金、市场分析、商业化支持等各类服务。具有明确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服务流程及收费事项。

(三)具有可用于概念验证服务的场地及配套设施。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须提供实景图片),实验设备、检验检测等软硬件配套设施完善。

(四)建立不少于6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聘任概念验证中心主任1名,聘任专职技术经纪(经理)人或取得技术经理人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名。建立由技术、产业、投融资、法务或技术经纪(经理)人等组成的专职或兼职顾问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

(五)拥有持续稳定的验证项目源,建有概念验证项目库并设立专账(入库项目需经技术、产业、投融资等领域专家评估评审列入概念验证并有直接经费投入的项目),具有完整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建立包含概念(项目)遴选、验证分析、商业孵化等全流程概念验证服务体系;建有概念验证项目清单,已储备概念验证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概念验证等相关服务年收入不少于50万元;

2.通过验证的项目获得投融资额累计不少于200万元;

3.实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交易额累计不少于100万元;

4.创办(孵化)科技型企业1家以上;

5.独立或合作设立概念验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专项资金,且规模不低于200万元。

第九条申请中试基地(平台)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开发区管理运营机构等。

(二)制定完善的中试基地(平台)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目标、完整的服务和运行管理制度。具备自主中试熟化能力,能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提供服务,衍生孵化、中试服务成效显著。具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服务流程及收费事项。

(三)具备必要的中试场地条件、验证设备。中试服务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须提供实景图片)。具备必要的通用计量、专用设备、检验检测、实验仪器、中试生产线和相应资质等,设备及软硬件设施且原价值不少于500万元。

(四)建立不少于10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聘任中试基地(平台)主任1名,聘任相关领域中试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名。建立由技术、产业、投融资、法务或技术经纪(经理)人等组成的专职或兼职顾问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

(五)拥有持续稳定的中试项目源,建有中试项目库并设立专账(入库项目需经技术、产业、投融资等领域专家评估评审列入开展中试并有直接经费投入的项目),具有完整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建立包含中试(项目)遴选、放大熟化、试生产等全流程服务体系;建有中试验证项目清单,已储备中试项目数量不少于20个,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开展中试项目3项以上,实现成果产品化3项以上;

2.已创办或孵化企业1家以上,企业累计估值达500万元以上,或累计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

3.实现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条备案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所在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向省科技厅推荐。省属高校、科研机构、中央驻滇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等直接向省科技厅自主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需提交诚信承诺书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备案评审。省科技厅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并依据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厅集体研究决定。

(三)公示备案。经厅集体决定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文并备案。

第十一条获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由省科技厅统一命名,并授牌为“云南省×××(细分领域)概念验证中心”、“云南省×××(细分领域)中试基地(平台)”。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支持引导各类主体联合省外机构围绕云南省重点产业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开发区和单位结合自身科技创新条件及产业发展特色优势完善配套政策。鼓励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参与重大科技攻关任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建设、运营,为入库项目提供商业前景验证服务。

第十三条建设和运营支持

(一)建设支持:通过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根据科研软硬件投入总额的20%最高给予依托单位2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软硬件投资总额指近三年直接用于平台服务功能拓展、仪器设备购置、科研软件购买、中试人才引进等非省级和中央引导财政资金支出。

(二)运营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应建立公共服务机制,每年依据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鼓励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平台)等依托单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式概念验证和中试服务,建设统一的项目管理平台和数据库。通过概念验证的项目优先纳入中试基地(平台)项目库支持,鼓励中试基地(平台)提前介入概念验证项目。同时申报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资助的,只受理一类。同一年度符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和其他科技创新平台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支持资金应主要用于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研发等,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支出。鼓励各州(市)、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依托单位政策支持。

 

第四章 评价和管理

第十五条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实行年度书面报告制度,经所辖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至省科技厅,省属高校、科研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等直接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无故不提供年度报告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年度报告及实地考查情况等,每两年对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进行绩效评价。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七条支持现有科技创新平台履行职责开展概念验证、中试验证服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加挂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基地(平台)牌子,并按本办法同等享受运营支持,但不予建设补助,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参与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仅作为经费支持依据。

第十八条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一)连续两次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等。

(三)存在弄虚作假、科研失信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违反科技伦理等。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十九条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平台)发生服务内容改变、分立、合并、更名、经营业务变化等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所辖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当年起取消备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5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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