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科规〔2022〕4号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规范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6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对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工作相关要求,参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以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为一体的云南实验室,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省重点实验室,以产业关键工艺、成果的工程化验证和系统集成为主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有机衔接、相互支撑,形成我省较为完整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 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群体提供技术支撑与科技服务;孵化衍生科技型企业,促进形成更加完善的产业创新生态,引领带动重点产业和区域实现创新发展。

第四条 重点建设领域: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技术、通用技术等的核心技术研究,重点在生物育种、前沿新材料等领域超前部署。

——面向经济主战场。围绕我省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能够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领域,重点在先进制造业、有色金属等特色优势产业领域,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研究。

——面向我省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围绕云南省生命健康、生态安全等重大需求,重点在生物医药、生态环保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在以上领域,攻克转化一批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培育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催生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创新创业生态,推动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形成满足产业创新重大需求、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技术创新网络。

第五条 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

(一)综合类。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促进创新要素流动、创新链条融通;为提升区域整体发展和协同创新能力提供综合性、引领性支撑。

(二)领域类。落实国家和省科技创新重点战略任务部署,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我省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创新中心由省内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

在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市场化水平高的领域,主要由龙头企业牵头,产业链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通过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

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战略性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领先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监督和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创新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创新中心进行运行绩效评估,研究制定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有关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创新中心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重要目标任务完成和重大产出目标实现。发挥行业和产业领域的公益属性,实现重大科研设施设备和科研成果开放共享。履行安全生产、保密管理和廉政建设等主体责任,接受科技、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组建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优先支持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建设创新中心;鼓励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持续发挥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创新中心。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我省科技发展战略部署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统筹布局,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组织开展建设。

第十条 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登记,鼓励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

(二)建设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行业龙头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研发机构,经营状况良好且申报前1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建设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的,须与省内2家以上企业联合共建。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研发团队中固定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研究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

(三)创新组织能力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近3年内,主持或承担与研发方向相关的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级项目3项以上。

(四)建设单位能够稳定支持创新中心开展工作,为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和培养、开放交流等方面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拥有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研发场地面积在1500m2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研发经费投入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

(五)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主持或承担2项以上行业标准制定。拥有2项及以上与研发方向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等),或拥有12项及以上II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数达到5项以上,累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00万元以上。

(六)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给予支持且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

第十一条 综合类的创新中心按照自上而下、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统筹建设。

第十二条 领域类创新中心组建程序:

(一)申报安排。省科技厅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年度提出优先布局的领域安排和申报要求。

(二)申请建设。建设单位编制创新中心申请书,明确创新中心重点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等,经所在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省科技厅。

(三)组织论证。经省科技厅主管处室商对口业务处室提出建议,依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四)批准组建。对于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经省科技厅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准组建,并签订合同书,建设期为3年。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应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四条 鼓励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强化收益分配激励,开展市场化技术服务,面向全球吸引人才。针对不同领域探索组建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审定建设运行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章程,聘任创新中心主任、专家委员会委员,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建立合理的科研人员、技术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结构,采取多种方式,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到创新中心交流,开展合作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运行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鼓励实行多元化融资,确保创新中心顺利运行。创新中心所在地政府应在土地、基础设施和政策、资金、项目、人才等方面为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支撑保障。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期权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建立创新中心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决定继续支持、整改或撤销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省级有关部门或州(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创新中心建设期满后,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分为“通过”“未通过”。“通过”的纳入创新中心系列管理,“未通过”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的,取消创新中心资格。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依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以3年为1个周期。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和云南省重大战略科技任务、解决核心关键技术、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和作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

(一)对评估为“优”和“良”的创新中心,在下一个评估周期内,以项目的形式给予支持,并推荐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创新中心申请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

(二)对评估为“中”的创新中心,保留创新中心资格,限期一年整改;对评估为“差”和整改未通过的,取消其资格。

(三)按要求应参加评估而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创新中心,视为自动放弃创新中心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取消或放弃创新中心资格的,依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回项目资金。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八条 创新中心建设期3年,省级财政给予500万元经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的配套投入资金与省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3:1,以非企业为主体建设的配套投入资金与省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1:1。

第二十九条 鼓励创新中心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财政按相关规定给予经费支持。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任务的创新中心,给予按中央财政经费1:1的配套支持。

第三十条 对面向产业发展重大需求,突破产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的创新中心,将加大支持力度。

第三十一条 支持创新中心通过省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创新中心名称由省科技厅统一命名为“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英文:Yunnan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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