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     2022-06-06 10:07:16     【字体: 】    

云南省科技厅于2022年5月12日印发了《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培育办法》)。现就《培育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培育办法》出台背景

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制定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大力引进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要求,2021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开展了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工作,提升全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支撑全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培育办法》。

二、《培育办法》框架

《培育办法》共6章24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工作的目的意义、新型研发机构性质和特征、省和州(市)科技行政部门职责,以及建立新型研发机构清单管理制度等内容。

(二)第二章申报遴选(共5条),对培育对象类型、申报条件、遴选程序等作出规定。

(三)第三章孵化培育(共4条),明确面向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的培育措施、目标和重点、考核出库的要求等内容。

(四)第四章支持措施(共6条),明确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特殊支持政策,以及纳入新型研发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或培育对象在经费、项目、人才、奖补等方面的普惠性政策。

(五)第五章管理服务(共3条),对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构变动情况报告等作出规定。

(六)第六章附则(共2条),对《培育办法》解释权、有效期作出规定。

三、《培育办法》主要内容

(一)建立了新型研发机构清单管理制度。对省级层面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清单管理。纳入清单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关普惠性政策。纳入新型研发机构清单管理有三类机构:一是聚焦重点产业,依托重点企业,瞄准前沿前瞻,主动布局建设的云南实验室;二是引入高端科技资源、支撑引领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发挥重大作用,具有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功能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三是成长型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

(二)明确了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类型及条件。培育对象分为初创型和成长型,《培育办法》第六条对初创型培育对象申报条件细化为6个方面,第七条对初创型培育对象申报条件细化为7个方面。

(三)明确了培育对象遴选工作程序及申报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省科技厅常年接受申报,适时分批组织开展遴选工作,通过申报推荐、评审遴选、审议公示、公布名单、签订合同等程序遴选培育对象。《培育办法》第九条对申报单位应当提交的6个方面的材料进行了明确。

(四)明确了培育对象的目标。培育对象应当在以下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一是完善以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为核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严格依照章程管理和运行;二是实施产学研深度融合,整合优质协同创新资源,建立或完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的发展目标;三是用人机制灵活,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科研自主权充分下放,科研绩效显著,科研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激发;四是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制度,围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注重发挥用户评价作用。

(五)明确了初创型培育对象升级为成长型培育对象条件。初创型培育对象应当在一年内完成实体化登记注册,符合相关条件后可升级为成长型培育对象。

(六)明确了培育对象考核出库的要求。完成《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可提前或按期出库。培育期内年度考核有1次不合格的,延长培育期1年。累计2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培育对象资格,移出新型研发机构清单。

(七)明确了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特殊支持政策。引入高端科技资源、支撑引领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发挥重大作用,具有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功能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院(所)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并直接纳入新型研发机构清单管理。

(八)明确纳入新型研发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或培育对象在经费、项目、人才、奖补等方面的普惠性政策。进一步明确纳入新型研发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或培育对象的经费支持政策和后补助测算依据。明确了纳入新型研发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或培育对象在项目、人才等方面的普惠性政策。明确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滇新设立的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等,纳入新型研发机构清单管理并评估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补。

(九)对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作出规定。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纳入清单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实行基于市场评价的科研和机构绩效“双评价”制。绩效评价结果是给予稳定经费后补助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连续2次为基本合格(或1次为不合格),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等情形的,将不予支持。

(十)对新型研发机构机构变动情况报告等作出规定。新型研发机构若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科技厅;若涉及机构注销,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省科技厅,并配合就后补助经费进行核算和审计。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