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云南省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请托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准确理解《办法》的核心内容与实施要求,并自觉遵守《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为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创新环境,坚决遏制评审工作中的“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深入落实《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等上位规章制度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本《办法》。《办法》旨在明确科学技术活动评审中请托行为的认定、调查与处理机制,为云南省营造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和创新生态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办法》涵盖了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请托行为的界定、禁止情形、受理调查、处理措施及配套保障等内容,共五章二十六条。
(一)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五条)
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请托行为等核心用语的含义,强调评审工作应遵循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以及实施评审诚信承诺制度的要求,为整个《办法》的执行奠定基础。
1.适用范围:适用于省科技厅组织管理的各类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包括项目、人才、平台、奖励等科学技术活动中涉及的咨询、评审、评估、验收、监督等环节。
2.请托行为: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或利益的行为。
(二)请托行为禁止清单(第六条至第九条)
采用清单形式,对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请(承担)等单位、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四类主体,分别列出明确禁止行为。其中,科学技术人员禁止行为共6类;申请(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禁止行为共5类;评审专家禁止行为共10类;评审工作人员禁止行为共4类,全面划定请托行为的“红线”。
1.科学技术人员:不得打探保密评审信息、游说说情、利益输送、评审期间不当接触专家、协助他人请托等。
2.申请(承担)等单位:不得组织策划请托、纵容包庇、不配合调查等。
3. 评审专家:不得不当泄露信息与身份、违反回避规定、收受利益、投“人情票”、“利益票”、评审期间不当接触项目申请者、参与或接受请托等。
4. 评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保密评审信息、参与请托、违反回避规定等。
(三)受理与调查(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规范了请托行为线索的受理来源、条件以及调查程序,规定省科技厅受理请托行为线索的6类情形及5项受理条件。
1.线索来源与报告义务:明确线索可来源于主动报告、举报、日常管理发现、上级转办、媒体披露等,并鼓励实名举报。规定相关人员在收到请托时应主动报告。
2.受理条件:明确了启动调查需满足的前提条件:举报对象明确、请托事实明确、证据线索明确、重复举报有新线索,且属于省科技厅职责范围。
3.调查组织与程序:规定由省科技厅成立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执行回避制度),可通过约谈、调阅资料、听取陈述申辩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邀请专家或第三方参与。
(四)处理措施(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
根据请托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影响,区分不同行为主体,规定了可单独或合并采取的梯度化处理措施。
1.对科学技术人员:可采取1—3年、3—5年、5年以上直至永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措施,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通报;撤销因请托获得的项目、全部财政经费、证书和奖金等。
2.对申请(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可采取通报、诫勉谈话、一定期限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措施,并记入失信数据库。
3.对评审专家:可采取从不予处理到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从专家库除名、通报等处理。
4.对评审工作人员:根据情节可调离岗位、追究责任或通报等。
5.配套规则:明确了配合调查义务、保护举报人权益、处理决定的复查程序(收到决定15个工作日内可申请复查)、恶意举报或反映不实的处理方式,以及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规定。
(五)附则部分(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明确了《办法》的相关术语、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