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8日,李克强总理签发第717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云南省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促进人类遗传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学习,知法守法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人类遗传资源相关工作,迅速组织学习《条例》。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强化法治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依法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相关工作。
二、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依照《条例》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行为,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开展的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实施并上报。
三、认真自查,及时整改
请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及研究开发等方面的情况立即开展自检自查(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及时发现违反《条例》的行为,并迅速整改到位,规范人类遗传资源相关工作。自查报告(2份纸质版加盖公章和1份word电子版)请于8月26日前报送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
云南省科技厅将依照《条例》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强化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的监管,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监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依照《条例》严厉查处。
此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
2019年7月31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杨鹏,0871—63184322,459369359@qq.com,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542号16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