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科规〔2020〕7号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激励社会资本加大力度支持创新创业,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构建科技创新与创业投资、银行信贷、融资担保、科技保险等各种金融方式深度结合的模式和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根据《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省科技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激励社会资本加大力度支持创新创业,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构建科技创新与创业投资、银行信贷、融资担保、科技保险等各种金融方式深度结合的模式和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根据《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积极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意见》(云科资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实行后补助,分为以下5种补助类型:
(一)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包括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投资损失补偿以及设立创业投资机构补助;
(二)科技贷款贴息及银行费用补助:包括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科技创新融资贷款贴息补助以及银行费用补助;
(三)科技贷款担保费用收取减免及新增规模奖补:包括担保机构科技贷款担保费收取减免补助及科技贷款担保业务新增规模奖励;
(四)科技创新融资贷款风险补助;
(五)科技型企业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
第三条 省科技厅与各类金融机构共建省级科技投融资库、省级科技型企业创新融资贷款库及省级科技担保业务库,加强科技投融资信息互通共享;推动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以下简称科技创新融资评价体系)建设及试点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
(一)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省内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在滇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企业。
(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入驻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孵化器以及双创示范基地等国家和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的科技型企业。
(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省内其他科技型企业。
(四)创业投资机构新设并发生上述投资行为。
第五条 科技贷款贴息及银行费用补助。
(一)科技型企业以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等权利质押方式获得的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二)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融资评价体系下获得的科技创新融资贷款。
(三)银行为上述两项贷款承担的评估、评级以及保险等费用。
第六条 科技贷款担保费用收取减免及新增规模奖补。
(一)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在收取费用环节减免的部分应收担保费。
(二)担保机构年度新增科技贷款担保额。
第七条 科技创新融资贷款风险补助。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科技创新融资评价体系下年度新增科技贷款。
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科技型企业购买省科技厅遴选出的科技保险险种。
第三章 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创业投资机构向省内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企业以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完成股权投资及确认股权投资损失时,可在实缴投资满2年后(以工商变更确认时间起),申请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投资发生时,创业投资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投资信息上传到省级科技投融资库,以此作为补助(补偿)的依据。同一家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风险补助(补偿)年度综合额度最高500万元。
(一)首次投资成立时间5年以下(含)非上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被投企业30%,可就实际投资额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二)投资成立时间5年以上(不含)非上市科技型企业(以下统称非上市科技型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被投企业50%,可就实际投资额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三)首次投资非上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并确认投资损失,可就确认的投资损失额度申请创业投资损失补偿。
(四)投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发生并确认投资损失,可就确认的投资损失额度申请创业投资损失补偿。
第十条 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标准。
(一)首次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10%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助,单笔投资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发生并确认损失时,按确认的投资损失额给予10%的创业投资损失补偿,单笔投资损失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二)首次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8%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单笔投资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发生并确认损失时,按确认的投资损失额给予8%的创业投资损失补偿,单笔投资损失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三)投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5%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单笔投资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对同一企业投资获得的补助金额累计最高200万元;发生并确认损失时,按确认的投资损失额给予5%的创业投资损失补偿。单笔投资损失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对同一企业投资获得的损失补偿金额累计最高200万元。
(四)鼓励国内外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在云南省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对新设立注册资金(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且带动社会资金在云南省投资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开办费补助,补助额度单笔最高50万元。与上述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年度综合额度最高500万元。
第四章 科技贷款类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科技贷款贴息及银行费用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科技型企业以本办法所列的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取得银行贷款,可申请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标准按照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补助,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5%(含5%),年度补助额度最高100万元,补助期限1年。
(二)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融资评价体系下发生的贷款,可申请科技创新融资贷款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标准按照贷款利率给予70%的贴息补助,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5%(含5%),年度补助额度最高120万元,补助期限1年。
(三)银行为上述两项贷款实现承担的评估、评级以及保险等费用,可申请相应的银行费用补助。每家银行(一级法人机构)补助标准为按年度支出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贷款担保费用收取减免及新增规模奖补条件及标准。
(一)担保机构科技贷款担保费收取减免补助
省级科技担保业务库中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鼓励其在收取担保费环节给予应收担保费50%减免,并按以下形式及标准补助:
1. 一年期贷款担保一次性收取担保费或一年期以上贷款担保分年收取担保费形式。担保机构按年应收担保费的50%收取担保费。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年度减免的50%部分给予集中补助。每笔减免担保费补助最高30万元。担保费率超过3%的,按3%计算。
2. 一年期以上贷款担保一次性收取担保费形式。担保机构按应收担保费的50%收取担保费。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减免的50%部分给予集中补助。每笔减免担保费补助年平均最高30万元。担保费率超过3%的,按3%计算。
3. 鼓励担保机构通过收取省级科技创新券方式申请兑付所减免的应收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费。
(二)担保机构科技贷款担保业务新增规模奖励
按省级科技担保业务库中的担保机构实现的年度新增科技贷款担保额0.5%给予奖励,每家担保机构(一级法人机构)年度补助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融资贷款风险补助条件及标准。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科技创新融资评价体系下发生的贷款,对承担贷款风险的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每笔按当年所承担的新增贷款风险额度2%给予风险补助资金,每家金融机构(一级法人机构)年度补助总额最高150万元。
第五章 科技型企业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围绕科技型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建立科技保险险种定期遴选机制。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险种,其支出的保费可申请保费补助。
第十五条 科技保险险种保费支出补助按险种类别分3个档次,补助比例依次为50%、40%、20%。每家科技型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下达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时间范围为上年度的5月1日至申报年度的4月30日。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投融资库、省级科技型企业创新融资贷款库及省级科技担保业务库常年受理投资、信贷、担保信息入库。创业投资机构发生本办法所列的投资行为时,应及时在省级科技投融资库中申报相关投资信息,以此作为以后年度确认投资及损失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申报专项补助所需证明材料及需填报的各项表格以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方式明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提供对应的金融业务合同等业务凭据,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申报相关补助(补偿),并对申报资料提供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项目予以受理,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参考行业专家评审意见,形成项目入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议。
第二十条 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审议)项目入项目库建议。补助额度超过限额的项目,须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对审定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项目,纳入项目库,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拨付。
第二十一条 采用省级科技创新券方式的补助类别,按省级科技创新券相关管理办法申报及兑付。兑付基本流程为季度集中评审、公示及兑付。
第七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确定专项绩效目标和指标,对补助资金兑现使用情况开展运行监控。重点对专项实施,引导带动创业投资机构、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等进行评估,并将有关绩效管理情况作为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申报单位、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按省级科技信用等级分类管理。遵循云南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要求,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项目推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补助事项与省科技厅制定的科技金融政策、其他省直部门制定的同类扶持事项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1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5日。《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41号)、《云南省科技厅云南保监局关于推行科技保险的通知》(云科财发〔2011〕9号)、《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科财发〔2011〕10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云南省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积极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意见》(云科资发〔2016〕3号)等关于加强科技保险工作的文件精神及要求,充分运用科技保险手段,切实有效分散、分担科技型企业科研经营风险,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科技保险险种遴选推广及补助机制。根据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需求及保险机构推广意愿,定期向社会遴选、公布纳入科技保险险种保费(以下简称保费)补助范围的科技保险险种,供科技型企业自愿选择。保费补助资金来源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实行后补助。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级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省科技厅认定或备案的各类省级科技型企业等(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 科技保险险种遴选
第四条 科技保险险种类别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基本险、一切险和综合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队健康及意外保险、特殊人员团队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企业信用险、知识产权运用以及出口信用险等16个类型。
第五条 鼓励省内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创新科技保险服务模式。针对科技领域风险特点,积极推广上述科技保险险种,分散、分担科技型企业研发经营风险。
第六条 科技保险险种遴选基本条件。
(一)申报的险种已报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可对外销售;
(二)组建专门科技保险服务团队,有专项经营推广计划;
(三)申报的险种能有助于增强科技型企业产品竞争力,对科技型企业核心研发人员、技术人员人身意外、重大疾病、住院医疗等提供保障,切实降低或分散科技型企业等机构在科研、技术交易、成果转化、产品生产与销售、融资等环节中的风险。
第七条 建立科技保险险种推广成效跟踪机制。列入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范围的,保险机构应做好相关险种各类数据、赔付案例日常统计整理工作,并在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科技保险工作总结,以此作为调整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范围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标准
第八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标准按险种类别分三类。科技型企业(独立法人作为投保人)年度最高补助额度为20万元。
(一)一类险种。属于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类别的科技保险险种范围,按已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助。
(二)二类险种。属于营业中断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基本险、一切险和综合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队健康及意外保险、特殊人员团队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信用险以及知识产权运用类别的科技保险险种范围,按已缴纳保费的40%给予补助。
(三)三类险种。属于出口信用险类别的科技保险险种范围,按已缴纳保费的20%给予补助。
第九条 补助险种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助其保费支出。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补助。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科技型企业自愿投保、自主申报,并对申报资料提供真实性、完整性承诺。省科技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项目予以受理;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开展相关立项及资金下达工作。
第十一条 投保人(科技型企业)及保险机构在申请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过程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投保人购买科技保险险种后,或获得专项资金后要求退保的,保险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省科技厅。因未及时通知省科技厅造成财政补助资金损失的,查实后,省科技厅不再将相关保险机构承保的科技保险险种列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补助资金管理未尽事项,参照《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1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