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9日,云南省科技厅印发《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7号),自2020年11月6日起实施。为便于云南省范围内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企业等有关单位更好理解《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用好科技金融政策红利,现就该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3年省科技厅启动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至今已运行了8年。专项资金为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以及担保机构增加科技投融资规模,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大对金融机构引导激励力度。
2017年—2020年期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3批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涉及科技金融共15项。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结合实际,也出台相应落实措施。按照科技金融工作新要求、新形势,省科技厅修订《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41号),进一步优化财政科技资金支出结构,推动科技创新与创业投资、银行信贷、担保、科技保险等各种金融方式深度结合,加速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省科技厅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经实地调研、政策跟踪、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以及厅务会议审定等程序,最终形成《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19〕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4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1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任务清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50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财建〔2019〕177 号)
《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积极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意见》(云科资发〔2016〕3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中“强化财政金融支撑”要求,借鉴江苏省、上海市、重庆市等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激励银行、创业投资、担保、保险等机构创新投融资方式及服务模式,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修订内容及创新点主要集中在引导科技创业投资、科技贷款担保费补助以及科技贷款风险补助等方面:
建立科技创业投资项目跟踪机制
搭建省级科技投融资库,组织创业投资及其项目信息入库,定期跟踪创业投资机构及被投资企业情况,掌握政策实施效果,并以此作为确认投资及损失补偿依据。
支持人才创新创业与引导创业投资有机结合
将支持云南省高层次人次“落地生根”政策及激发科研人员“干事创业”政策融入到科技金融结合专项中。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重点支持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省内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在滇创办的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投资入驻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以及双创基地等国家和省级创新创平台、云南省的科技型企业。
“阶梯式”补助(补偿),引导创业投资“投早、投小、投创新”
将原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一类分为对种子期、初创期及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补助三类。补助力度按股权投资额分别给予10%、8%、5%;同时,发生投资损失时,补偿力度按确认的损失额度对应给予10%、8%、5%。激励创业投资“投早、投小、投创新”,综合补助(补偿)比例高达20%,体现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重点扶持的政策导向,着力为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创新源泉。
创新对科技型企业科技贷款担保费补助方式
改变原办法中对科技型企业发生科技贷款担保费逐一补助的操作方式。担保机构在收取担保费环节,对科技型企业直接减免部分担保费,并向省科技厅申请集中补助。该模式将大大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压力。同时,担保机构可申请成为省级科技创新券收券机构,提高前期减免资金兑付效率。
(五)推广“科创贷+风险金池”试点经验,完善科技贷款风险补助(补偿)机制
在“科创贷+风险金池”前期试点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及云南省落实上述文件中关于“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的要求,提出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与省科技厅探索共建以信用为基础,科技创新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综合评估评价体系,并给予相应的贷款风险补助,充分挖掘科技型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战略价值、商业价值及市场价值,化“知本”为“资本”,引导社会资本为科技进步提供持续的金融支持。
四、办法主要内容
《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8章,27条措施。从支持对象及范围,具体补助条件和标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来源及补助类别、建立相关业务库,推动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建设及试点运用工作。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范围”共5条。主要界定办法中涉及5类补助类别对应的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三章“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条件及标准”共2条。主要明确创业投资机构申报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申报条件及标准。
第四章“科技贷款类补助条件及标准”共3条。主要明确科技贷款贴息及银行费用补助、科技贷款担保费用收取减免及新增规模奖补和科技创新融资贷款风险补助申报条件及标准。
(五)第五章“科技型企业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条件及标准”共2条。主要明确科技型企业申报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条件及标准。具体操作另行制定。
(六)第六章“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下达”共6条。主要明确专项资金年度补助期间、申报及立项基本流程等。
(七)第七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共4条。明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申报单位、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进行信用管理;严惩项目申报、立项等过程中参与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第八章“附则”共2条。明确办法由省科技厅解释;办法有效期等。
五、办法涉及有关名词释义
(一)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级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省科技厅认定或备案的各类省级科技型企业。
(二)创业投资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云南省创业投资企业及私募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有关管理规定,在云南省内注册登记,按要求完成备案,合法存续并正常经营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私募投资基金。
(三)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1. 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1)接受投资时,被投企业在云南省内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24个月),是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省内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在滇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2)接受投资至创业投资机构可申报专项资金补助(补偿)期间,被投企业成为省科技厅等有权机构认定或备案的科技型企业。
2.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1)接受投资时,被投企业在云南省内设立时间满2年(24个月),不超过5年(60个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2)接受投资至创业投资机构可申报专项资金补助(补偿)期间,被投企业成为省科技厅等有权机构认定或备案的科技型企业。
(四)非上市科技型企业是指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及在香港交易所等境外上市的科技型企业。
(五)投资损失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六)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以下简称科技创新融资评价体系)是指省科技厅等部门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共同建立的以信用为基础,科技创新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综合评估评价体系。目的是推进科技型企业信贷审批授权专属流程、信用评价模型和“技术流”专属评价等体系建设,提高金融支持易得性。
(七)科技创新融资贷款是指在科技创新融资评价体系下发放的银行贷款。
(八)担保机构是指按国家有关法规,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