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规范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按照《云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部署,结合云南实际,省科技厅研究起草了《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0月25日前,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省科技厅,并注明单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何欢,0871-63168640(兼传真);邮箱:912709969@qq.com。
附件: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按照《云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部署,结合云南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云南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有机衔接、相互支撑,承担着推动产业前沿技术、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围绕新兴产业培育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需求,攻克产业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推动重大技术成果中试熟化与工程化产业化,培育具有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提高产业协同创新水平,提升我省在全国创新格局中的位势。力争在我省五个万亿级、八个千亿级产业领域布局建设30家左右省技术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
(一)综合类。开展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成为云南省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节点、高质量发展重大动力源,形成支撑创新型云南建设、提升云南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
(二)领域类。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云南省优势特色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坚持“聚焦产业、创新机制、追求卓越、引领发展”原则,聚焦产业创新发展,构建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形成技术持续供给能力;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开发协同机制,链接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技术创新力量,形成更加完善的产业创新生态。
第五条 重点建设领域: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技术、通用技术等核心技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在人工智能、生物育种等领域超前部署,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支撑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面向经济主战场。突破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能够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领域,包括先进制造业、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等为重点的万亿级支柱产业和水电铝、水电硅、绿色能源等为重点的千亿级优势产业。
——面向我省重大需求。攻克转化一批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培育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催生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推动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形成满足产业创新重大需求、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技术创新网络。
第六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由省内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的企业、科研院所牵头,联合有关企业、高等学校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参与建设。
在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主要由龙头企业牵头,产业链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通过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
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战略性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领先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监督和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运行绩效评估,研究制定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有关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省技术创新中心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重要目标任务完成和重大产出目标实现。发挥行业和产业领域的公益属性,实现重大科研设施设备和科研成果开放共享。履行安全生产、保密管理和廉政建设等主体责任,接受科技、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八条 优化整合现有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直接转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支持组建省技术创新中心。
第九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
(三)创新组织能力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
(四)拥有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五)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六)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给予支持且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
(七)企业为主体建设的,企业前一年度资产负债率应在70%以下。
第十条 组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程序:
(一)申请建设。牵头单位编制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及建设规划,明确技术创新中心重点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
(二)推荐论证。经省科技厅高新、农村、社发等专业处室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实地考察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批准组建。对于通过专家咨询论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准组建,建设期为3年。
第十一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目前尚不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逐步向独立法人过渡。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组建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
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制定技术创新中心章程,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制定建设运行方案。
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应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建立合理的科研人员、技术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结构,采取多种方式,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到省技术创新中心交流,开展合作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六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运行,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运行资金可实行多元化融资,确保创新中心顺利运行。省技术创新中心所在州市政府应在政策、资金、项目、土地、人才、基础设施等方面为中心建设提供支持保障。
第十七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期权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报制度,经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省技术创新中心动态管理和末位淘汰机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决定继续支持、整改或撤销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省级有关部门或州(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满后,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估,评估通过的认定为省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英文:Yunnan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评估未通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认定的,取消组建资格。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省技术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和云南省重大战略科技任务、解决核心关键技术、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和作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被评为“优”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在下一个评估周期内,以项目的形式给予经费支持,并推荐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申请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
(二)对评为“合格”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保留省技术创新中心资格;对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其省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三)按要求应参加评估而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省技术创新中心,视为自动放弃省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二十五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间,省级财政对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年给予5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未完成且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取消组建资格,并视情收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六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期间,根据考核评估结果,以项目形式给予经费支持。领域类省技术创新中心,考核为“优”的,给予1000万元的项目支持;考核为“合格”的,可申报600万元的竞争性项目;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摘牌。综合类参照执行,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 鼓励省技术创新中心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