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     2021-11-30 17:31:22     【字体: 】    

某市政府文件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税收挂钩并对不同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

基本案情:

某开发区管委会起草的、由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某某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19〕98号),规定“参与入园开发建设的市内企业……5年内入库税收每年环比增长幅度不少于10%或5年内任意年入库税收与基数相比增长不少于60%的,按照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本文中‘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仅指当年在我市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得部分;凡申请参与开发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的企业;凡申请入驻总部大楼办公的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的企业”。某开发区管委会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

案件评析:

该文件以入库税收作为财政奖励依据,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第二款“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同时,该文件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参与开发建设和申请入驻总部大楼的企业限制为在该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排除在该市依法生产经营并具备条件的市外企业以及市内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中第一款第二项“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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