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函〔2023〕38号)要求,2023年度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2个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会议(含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和定向评价)拟定于8月召开,现将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常评审范围
(一)副研究员、研究员
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常性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的申报条件,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申报副研究员、研究员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含转系列)。
(二)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符合《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云南省实验技术人员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云南省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3〕17号)等规定的申报条件,在我省直接从事实验技术专业技术工作,申报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含转系列)。
二、特殊人才晋升评审范围
符合《云南省特殊人才职称资格与职业资格评价办法》(云人社发〔2014〕107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我省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88号)中规定的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相关工作,申报相应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定向评价评审范围
符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怒江州、迪庆州和6个挂牌督战县2020年度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78号)中规定的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相关工作,申报相应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关精神
(一)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倾斜。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0〕2号)规定,在职称评审中进行倾斜。
(二)关于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云人社发〔2016〕150号)规定进行申报。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
1.省属单位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程序申报。
2.州(市)所属人员:按照人个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程序申报,州(市)直属单位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县(市、区)所属单位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已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由委托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审核推荐,州(市)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审核推荐后直接报送;未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二)申报方式
线上完成申报、审核及评审流程。申报人员及单位须在云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注册和完成相关操作(网址:https://hrss.yn.gov.cn/zjgl/),评委会在平台发布评审计划(“职称工作—职称申报”栏目)后即可填报,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系统帮助中心及技术支持。
(三)申报材料
全部申报材料须线上提交,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1.《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所在单位对其要有明确的审核意见,各级人事部门必须签署明确的推荐意见、推荐日期、经办人姓名。
2.两位同行专家的《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3.身份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连续五年的聘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4.业绩成果材料。包括本人履现职期间承担课题(项目),获表彰奖励、专利,学术论文、专著(仅提供著作封面、编者页、目录页),参加继续教育和学术活动等其他业绩成果材料。
5.业绩成果中属多人合编专著的,需提交涉及本人所编著的篇、章、节。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云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科技统计信息中心
联系人:王金凤,杨映明
联系电话:0871-63113341,0871-63138533
邮箱:1435030361@qq.com
六、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员须如实填写申报内容,如实提供申报评审材料,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同一年度内,申报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同级评审委员会报送申报评审材料,也不得将评审未通过的材料再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原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严格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申报。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申报人员的履职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员所填报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未经审核认可的申报评审材料不予受理。用人单位出具申报材料真实情况的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
经用人单位审核拟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须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及学术、业绩成果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同时报送公示情况相关材料。
申报晋升职称人员由所在单位邀请两位同行专家(其中一位应是外单位专家)对其学术水平、工作能力、业绩贡献进行书面评价,就是否达到申报该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提出明确意见。申报副高职的,由两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提出书面意见;申报正高职的,由两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各级主管部门须加强对用人单位推荐上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和推荐程序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进行认真把关,并明确审核推荐意见,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逐级推荐或直接推荐至相应评委会承办部门审核。
委托评审上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非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由中央驻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或所在地区的省级职称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受理其申报评审材料。
六、注意事项
本通知及附件材料请从云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网址:kjt.yn.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附件: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