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了《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云科规〔20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落实,现就修订《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定背景
截止2023年6月30日,省重点实验室经过30年建设,已达124家。《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云科规〔2018〕5号)已过有效期。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云南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参照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依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二、修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42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重点实验室定位
重点实验室是云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二)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方式
重点实验室采取竞争申报和主动布局方式批准建设。采取竞争申报的,按照重点实验室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开展。采取主动布局的,省科技厅在特色或亟需建设领域,以达标认定制的方式,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建设标准。
(三)关于重点实验室分类
参照科技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分类,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任务不同,区分省重点实验室和厅州(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布局建设。
(四)关于厅州(市)共建重点实验室
参照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办理办法,厅州(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需纳入厅州(市)科技工作会商事项,由省科技厅、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确定。
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会商纪要,组织编制厅州(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方案,会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省科技厅与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发文批准建设厅州(市)共建重点实验室。
(五)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
新建重点实验室,建设期2年,建设期满3个月内,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根据合同书明确的任务目标及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将验收结果分为“优”、“良”、“通过”、“整改”四类。对验收结果为“整改”的,整改期1年,依托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整改期满3个月内再次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厅再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建设期满3个月内,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可申请延期验收,延期时限不超过1年。
(六)关于省重点实验室的经费支持
通过定额补助和定向委托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定额补助经费按照年度补助的方式拨付,分建设经费、验收后补助、评估后补助经费三类:
1.建设经费。对新建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每个每年安排建设经费100万元,其中以达标认定制方式建设的,建设期不安排建设经费。
2.验收后补助经费。通过验收至第一次评估期间,验收结果为“优”的每个每年安排补助经费200万元,“良”的每个每年安排补助经费100万元,验收结果为“通过”、“整改”的不安排补助经费。
3.评估后补助经费。下个评估期内,评估结果为“优”的每个每年安排补助经费200万元,“良”的每个每年安排补助经费100万元,评估结果为“中”、“差”的不安排补助经费。
(七)关于省重点实验室资格撤销
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撤销其资格。
1.发生重大安全责任和环保生态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
2.申报、立项、验收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4.评估等级为“差”和连续2次评估等级为“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