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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2025-01-24 09:08:52     【字体: 】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以下简称《十五条措施》),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十五条措施》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十五条措施》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首先,《十五条措施》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成果转化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多次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科技成果转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十五条措施》旨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目的是解决基础研究“最先一公里”和成果转化、市场应用“最后一公里”有机衔接问题,打通产学研创新链、价值链。第二,《十五条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关键步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10个方面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任务,《十五条措施》是结合云南实际,落实该改革任务的具体举措。第三,《十五条措施》是云南省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行动的重要内容。《云南省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行动方案》明确了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科技体制改革攻坚内容,《十五条措施》是对该内容的有效回应。

——《十五条措施》是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86号,简称86号文)的有效拓展和深化。自86号文实施以来,在促进我省科技成果交易特别是高校院所及企业之间的成果交易,以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方面发挥了促进作用。但通过近年贯彻落实情况及历年项目征集的情况来看,科技成果权属、转化自主权等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仍然存在可转化科技成果不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不到位、想转不敢转、成果与市场需求对接不畅等一系列问题,86号文已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需求,急需制定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举措替代86号文。在此背景下,《十五条措施》孕育而生。

二、主要内容

《十五条措施》可以分成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举措,第二部分是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举措,第三部分是有关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和人才队伍建设举措,第四部分是科技金融赋能科技成果转化的举措,第五部分是有关科技成果转化保障举措。

(一)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举措

一是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调动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权属问题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本性问题,权属不清是科研人员(团队)不想转、不敢转、不能转的主要原因。《十五条措施》明确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团队),允许改革试点单位将单位持有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或者将职务科技成果按照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但对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

二是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消除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对国有资产考核的顾虑。以前,职务科技成果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要求资产评估、保值增值等,存在转化流程繁琐、周期长等问题。但科技成果又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对此难以通过评估确定科学、合理、可信的价格。且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较大,转化过程包括小试验证、中试熟化、生产等不同阶段,面临诸多未知因素,转化失败率较高。《十五条措施》明确将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赋予单位更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管理自主权,消除了领导班子成员对国有资产管理考核等顾虑,允许改革试点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只进行科研管理台账登记,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减值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另外,简化了成果转化流程,除涉及国家秘密、科技安全外,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市场化公开转让、符合条件的内部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

三是推行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门槛。当前,一方面,科技成果供需缺乏衔接,高校、科研院所与中小微企业之间在科技创新上协同不足,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不出,中小微企业巨大的科技成果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在创新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为解决科技成果供需矛盾,提高企业承接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提高企业对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承接转化效能。《十五条措施》允许试点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先使用后付费”,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者“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时间由双方商定,或者由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收入后支付。

四是实行职务科技成果限时转化,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当前,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是全国性的普遍问题。为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特别是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十五条措施》规定了限时转化制度,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对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2年未实施转化的,原则上纳入单位“先用后转”成果清单,通过公开挂牌等方式推动转化。

五是完善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项目支持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质量。一直以来,云南的政产学研用结合不够紧密,企业科技创新投入少,高校、科研院所自身开展的研究往往是科研人员擅长的领域,而不是与产业发展相切合的创新需求,研究多偏于基础研究,研究成果往往难于产业化。为解决这个问题,《十五条措施》从三个方面强化了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增加企业话语权,进一步强化应用技术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产出及应用。第一,明确以需定研,产业应用技术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由企业牵头承担。第二,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期限,省级科技计划支持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研发项目,应当在立项阶段约定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等作为项目立项和验收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第三,建立企业参与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及后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科研经费支持与成果产出及成果转化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综合评价以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

六是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力度,激发人们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一直以来,对事业单位横向项目收益是否可以分配,国家和省里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很多科研事业单位提供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工作,对一些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自有科研成果也难以进行转化。另外,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科技服务人员的支撑,但科技服务人员往往很难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获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服务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十五条措施》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一方面,允许事业单位横向项目按照不低于净收入70%的比例给予科研人员(团队)奖励;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单位可将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0%的经费用于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奖励。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和推进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十五条措施》还进一步明确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类项目奖励经费的发放,可以参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执行。

(二)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举措

七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补,引导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一直以来,云南面临着科技成果数量不多、质量不高的问题,为吸引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在云南转化,《十五条措施》明确了三个方面的激励举措:第一,企业购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按成交实际到账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补助;第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就地转化科技成果,按成交实际到账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补助;第三,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八是激励企业自主研发,推动科技成果标准化建设。与发达地区相比,云南的企业自主研发投入占比较低,对科技成果标准化制定不够重视。《十五条措施》明确企业投入自有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取得原创性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前期研发投入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另外,明确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对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补。

(三)有关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和人才队伍建设的举措

九是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与发达地区相比,云南科技成果专业化服务机构建设滞后,满足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十五条措施》明确:第一,推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建设一批高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机构。第二,鼓励省内外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双创孵化载体等单位在省外创新资源密集区建立“飞地”孵化器。第三,对新获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50万元补助。第四,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实际落地产生效益的服务机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金额的3%、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十是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平台,为科技成果市场化发展提供验证服务。中试验证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搭建了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桥梁,可以提供科技成果的遴选识别、可行性评估、商业化价值分析以及产品试制、质量检测等服务,降低转化风险,提高转化成功率。目前,云南中试验证平台建设滞后,无法支撑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十五条措施》明确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中试验证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中试验证等平台给予建设主体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资助,每年依据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十一是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聚集区,为重点园区、州市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载体。云南区域发展不平衡,大部分都没有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现有平台载体及成果转化各类资源需求进一步聚集,为进一步聚集科技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及各类转化资源要素,在有条件的州(市)、园区打造一批具有亮点和示范效应的成果转化聚集区。《十五条措施》支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重点产业园区及重点州(市)探索建设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聚集区,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企业利用现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中试验证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设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基地,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二是建设技术经纪(理)人队伍,打造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技术经纪(理)人队伍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架起了科技成果到产业化应用的桥梁。一直以来,云南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由于缺乏晋升渠道,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看不到未来的发展,很多人不愿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十五条措施》明确支持技术经纪(理)人队伍建设:第一,对获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单位,给予50万元补助;第二,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职称评审制度。

(四)有关科技金融赋能科技成果转化举措

十三是支持科技金融赋能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动力。金融社会资本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起着动力加速作用,近年来有效支撑了我省的科技成果转化。《十五条措施》将以前一些好的做法上升为政策举措,在全省推广施行。第一,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在实缴投资满2年后,按实际完成股权投资额10%以内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单笔投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同一家企业投资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发生损失的,按照投资损失额10%以内给予补助,单笔投资损失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同一家企业投资损失的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第三,支持保险机构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险种,省财政对投保科技保险的创新主体按已缴纳保费的50%以内给予补助,每家科技型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四是优化科技创新券使用方式,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年度创新券兑付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单项科技服务合同金额的50%,科技型企业年度创新券综合运用担保、保险、科技金融等额度不超过80万元。

(五)有关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十五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障。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为消除担当干事者的顾虑,激励人们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十五条措施》规定了尽职免责机制。即通过法定程序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承担决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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