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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2025-02-11 16:44:33     【字体: 】    

云科联发〔2025〕3号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意见》,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工作精神,为做好我省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云南省内符合国家《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凡证书有效期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附件4),再进行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分批受理各州(市)推荐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第一批截止时间为7月25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26日。第三批次视情况组织。

请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申请重新认定企业在第一批次报送申报材料。

三、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

(二)企业申报

1.国高网申报

企业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企业的登录账号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可通过忘记密码或企业用户申诉形式找回(在高企系统中重新设置过密码的企业用户,可通过重设的密码登录统一注册登录)。企业进入账户后,在“高企认定申报”界面下,逐项填写申请材料,注意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不得缺项,并及时保存,附件材料需按系统规定扫描上传。

2.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企业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进行单位注册(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过程如下:在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单位注册”进入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并完成三级认证,再次进入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省政务网登录”(不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通过法人登录进入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修改密码并维护企业基本信息。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下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于2025年11月15日之前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州(市)科技局。

3.提交材料

企业需提交一式2份申请材料(按附件1要求备齐所需附件,编制统一的目录和页码),报送注册地州(市)科技局,其中1套申报书的申请书、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为原件,用于存档(请在封面和书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申报书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所有提交的材料正反双面打印(复印)。所提交材料一律不退还,请自备存档。

(三)州(市)审查推荐

1.各州(市)科技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必要时通过现场核查、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核实。各地科技局会同同级应急、环保、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

2.审查推荐工作由申请认定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协同开展。各州(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一式1份《推荐企业2024年社会责任情况表》(附件2)、《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3)。请各州(市)科技局将《推荐企业2024年社会责任情况表》、《推荐企业汇总表》以及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2份,单本装订)按受理时间节点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同时将企业上报的认定申请纸质材料存档一份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组织申报、核查企业时,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要求,严格规范涉企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请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积极协商合作,充分发动辖区内各区、县(市)和高新区申报企业参与,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在工作谋划、政策保障上相互衔接、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辖区内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建立“精准培育”机制,面向拟申报认定企业,组织开展高企认定政策、专业技术宣讲培训等“一企一策”相关辅导工作;建立“协同培育”机制,科技部门定期将纳入州(市)培育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针对性共同开展培育;建立联动服务机制,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研发投入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合规运行。

(三)各国家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高企培育与双招双引、载体建设、科技服务相结合,切实发挥好高企培育的主阵地作用。

(四)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及比例、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影响认定结果。

(五)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责,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当年高企申报资格,存在违纪违法线索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省认定办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代办机构,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七)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请相关企业在发生名称变更的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更名申请,同时将在线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一式3份交至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省认定办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省认定办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省认定办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八)昆明市及昆明高新区辖区内企业,请按昆明市科技局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涉密企业申报前,须将申报认定材料作脱密处理后交至分管辖区。

五、联系方式及邮寄地址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魏金亚、王莹 0871-63160665

省财政厅税政处:周亚南 0871-63956194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花云峰 0871-63649327

材料邮寄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联社大厦7楼703室。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2.推荐企业2024年社会责任情况表

3.推荐企业汇总表

4.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所需材料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5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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