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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规划协调处     2025-09-10 17:39:19     【字体: 】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通知》要求,完善激励机制,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共同抓研发工作的合力,引导企业加强创新,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通知》工作要求,完善激励机制,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共同抓研发工作的合力,引导企业加强创新,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科技支撑引领云南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和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其中试验发展是指利用从科学研究、实际经验中获取的知识和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知识,开发新的产品、工艺或改进现有产品、工艺而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各州(市)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财政资金。补助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进行管理、实行总额控制,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全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等情况,结合年度省级财力情况,科学确定补助资金总额。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资金补助工作,根据补助年度各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情况,健全完善补助资金因素分配指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编制补助资金年度计划,组织做好信息公开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指导省科技厅编制预算,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各州(市)科技局负责会同州(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本地区补助资金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三章 省级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促进发展”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对各州(市)给予补助,采取对下转移支付至各州(市)。

第九条省级补助资金分配因素由投入因素、成效因素、政策任务因素构成,三个因素具体指标可随年度全省科技创新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一)投入因素。占比60%,主要考量补助年度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总量、增量与增速情况。

1.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占全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45%。

2.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总量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总量占所有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总量之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5%。

3.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量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量占所有正增长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量总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5%。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为负增长或零增长的州(市),不参与本项因素分配。

4.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测算分值占所有正增长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测算分值总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5%。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为负增长或零增长的州(市),不参与本项因素分配。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测算分值测算方法如下:

(1)0<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5%,测算分值为0.5。

(2)5%<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10%,测算分值为1。

(3)10%<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20%,测算分值为2。

(4)20%<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30%,测算分值为3。

(5)30%<州(市)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增速,测算分值为4。

(二)成效因素。占比20%,主要考量补助年度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情况。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为负增长或零增长的州(市),不参与本项因素分配。

1.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占所有正增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总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10%。

2.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补助金额=补助年度该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测算分值占所有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测算分值总和的比重×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1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分值测算方法如下:

(1)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5%,测算分值为0.5分。

(2)5%<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10%,测算分值为1。

(3)1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20%,测算分值为2。

(4)2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30%,测算分值为3。

(5)30%<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速,测算分值为4。

(三)政策任务因素。占比20%,主要体现奖惩,引导资金向执行政策成绩突出、资金管理绩效好的州(市)倾斜。原则上补助资金总额的20%作为政策任务因素补助资金。对执行政策不力、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的州(市),按照负面清单扣减补助资金,其被扣减的资金由16个州(市)再次分配,用于鼓励政策执行工作效率较高、工作成效较好州(市)。扣减资金负面清单如下:

1.未制定分配方案规范组织资金分配管理的或在资金分配中突破本管理办法资金分配上限或下限的,扣减100万元。

2.政策执行工作效率低下、进度缓慢,补助年度上一年度补助资金兑现到企业不足总额80%的,扣减50万元。

3.资金使用管理不善,存在截留、挪用、侵占补助资金的,扣减50万元。

4.政策执行效果不佳,补助年度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和增速均为全省最后一位,或出现县(市、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核算数据为“零”的,扣减50万元。

5.补助年度执行政策不当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可扣除年度全部政策任务因素资金。

第十条省科技厅按照资金分配原则,按年度预算补助资金总额,依据省科技统计公报、省统计部门提供数据计算出各州(市)补助金额,报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审议后,提交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第四章 补助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各州(市)自主使用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企业已按要求依法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相关报表。

(三)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诚信失信行为。

(四)未被列入科研及其他领域失信名单。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一)研发投入补助。对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数量按一定比例以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二)研发增量补助。对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额度,且较上一年度有一定增量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量按一定比例以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三)企业入规补助。对补助年度首次入规的规模以上企业,且在补助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一定数额的,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额度或新增研发经费投入额度按比例以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四)研发项目补助。鼓励州(市)聚焦重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动策划实施州(市)重点研发项目,建立研发项目储备库,对储备项目以前资助方式给予补助,引导企业规范研发活动和研发经费归集。年度用于研发项目补助的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各州(市)补助资金总额的20%。

第十三条各州(市)应结合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规范使用补助资金。资金补助要坚持普惠和集中补助相结合,同一企业可以同时叠加申报不同种类的补助,单户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有效运行的企业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各州(市)对农业科技企业应给予适度倾斜,年度用于农业领域的补助资金不低于各州(市)补助资金总额的20%。

第十四条企业申报后补助经费时应按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能佐证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的相关材料。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服务业企业需提供补助年度研发统计相关报表。

第十五条企业用于申请后补助的研发费用投入数据应为经过专业机构评审的数据或其他可佐证的企业研发投入数据等。

第十六条补助到企业的后补助资金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研发活动支出。以前资助方式支持的研发项目补助经费支出按照项目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约定执行。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对研发支出进行财务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企业申报和审核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发布申报通知。州(市)科技局根据州(市)制定的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联合州(市)财政局发布补助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八条企业申报。企业根据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和规定时间要求,自愿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企业未提交申报材料视同放弃补助。

第十九条受理初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补助资金(项目)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行文上报州(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形成补助项目库。州(市)科技局汇总上报的材料数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核查或项目评审,会同州(市)财政局提出拟补助企业(项目)名单,进入储备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示及资金下达。州(市)科技局会同州(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所获补助资金额度,基于储备项目库提出拟补助的企业(项目)名单及金额,经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各地在收到补助资金后的30天内应完成资金分配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项目合同书签订及备案。州(市)科技局应与获补助的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其中后补助项目合同书充分尊重企业意愿,由企业自主确定经费用途与绩效目标,内容履行完毕后不组织验收。前资助方式支持的研发项目实施完成后应组织验收。经州(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补助项目清单于审定后30日内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综合评价,强化补助资金投入产出效益,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各州(市)科技局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企业将补助资金用于开展研发活动支出,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经费管理、绩效管理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应当落实资金支出、管理责任,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等与研发无关的事项。各州(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在完成各项审核公示工作后及时将补助资金兑现到企业。

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获得补助的州(市)、企业开展不定期抽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获补助资金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到期拟申请延续实施,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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