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科规〔2025〕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与运行管理,提升全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云南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方案》(云科联发〔2021〕7号)文件精神,以及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围绕云南省重点产业科技创新的需求,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引进省外高端科技资源,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及相关政策。
(二)遴选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批准培育期合同书重大事项变更。
(三)指导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行、研发活动的规范性,组织评价、验收和评估。
(四)提醒督导新型研发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推荐部门是新型研发机构的属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培育对象的申报推荐。
(二)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的有序建设和运行。
(三)协助省科技厅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评价、验收和评估。
(四)提醒督导新型研发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是新型研发机构运行的实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及研究领域泛化。
(二)配合省科技厅和推荐部门做好新型研发机构的评价、验收和评估,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运行期内的绩效自评。
(三)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七条 申报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结构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单位自有(含举办单位或共建单位有明确协议提供使用)的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在200万元以上。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科研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以全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计)不少于15人且占员工总人数3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含外聘或兼职)总数的1/3。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六)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 培育对象遴选工作程序:
(一)申报。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
(二)推荐。推荐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评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
(四)审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培育对象建议名单,提请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定。
(五)公示。培育对象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上进行公示。
(六)签订合同书。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培育期。省科技厅与培育对象签订合同书。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入选的培育对象,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使用“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XXX”名称。培育期满通过验收后进入运行期,正式认定为“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XXX”。
第十条 培育期第一年、第二年,省科技厅每年组织1次运行绩效评价;培育期满,省科技厅组织验收。
绩效评价和验收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发服务提供,科研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企业孵化,科研基础设施提升,运行管理完善,研发投入等。
第十一条 培育期年度运行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基本合格”、“不合格”4类。培育期内未经批准不参加运行绩效评价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培育对象应向省科技厅提交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省科技厅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当年不安排财政经费。
第十二条 培育期满申请验收时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企业性质的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300万元。
(二)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机构,研发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且上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经费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有实质性的省内外高端科技资源引入,实现高质量科技创新资源导入与合作。
第十三条 培育期满3个月内,培育对象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其中通过验收的分为“优”、“良”和“基本通过”3个等次。
培育期内年度运行绩效评价结果有1次为“不合格”的,验收等次不能为“优”或“良”。培育期满未经批准不参加验收的,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结果为“基本通过”和“不通过”的,不安排财政经费。
第十四条 运行期内,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开展年度运行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同时报送推荐部门。
省科技厅每3年组织一次新型研发机构运行情况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基本合格”、“不合格”4类。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应提交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省科技厅跟踪了解整改情况。未经批准不参加运行情况评估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支撑新型研发机构和培育对象评价、验收或评估的科研成果,均须标注机构名称。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董事会(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的章程管理运行。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和培育对象若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科技厅;若涉及机构注销,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培育对象或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培育期内2次年度运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的;
(二)培育期满验收结果为“不通过”的;
(三)运行期内2次运行情况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四)运行期内运行情况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发生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违法违规情况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七)提交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八)机构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培育对象或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行发展。后补助经费可用于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平台能力提升,科研人才培养引进和绩效支出等。后补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和核算应符合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和承担各类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创新券方式,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新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按照《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云科规〔2022〕6号)批准为培育对象、还未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的,继续作为培育对象,并尽快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培育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10月13日起施行。《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云科规〔20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