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创新体系与政策法规处     2025-09-12 16:45:39     【字体: 】    

云南省科技厅于2025年9月12日印发了《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9年,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大力引进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工作要求。2021年,经省政府同意,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方案》,鼓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2022年,省科技厅于印发实施《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该试行办法于2025年6月实施到期。为继续做好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工作,省科技厅依据相关上位文件,在前期工作实践基础上,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备要求,制定《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框架

管理办法共6章27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3条),对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的目的、意义,新型研发机构定义等内容作出规定。

(二)第二章职责(共3条),明确省科技厅、推荐部门、新型研发机构法人主体的职责做出规定。

(三)第三章申报与遴选(共2条),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条件、遴选程序作出规定。

(四)第四章运行与管理(共14条),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党的建设、名称、运行绩效评价、验收条件、撤销、内部管理、重大事项变更等日常管理要求做出规定。

(五)第五章支持措施(共3条),对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原则及经费使用范围等内容作出规定。

(六)第六章附则(共2条),规定新办法出台后,按照原办法遴选培育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衔接问题,以及管理办法的解释规则。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新型研发机构内涵

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必须为独立法人机构;法人类型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三类,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性。

(二)各方职责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是: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 及相关政策;遴选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批准培育期合同书重大事项变更;指导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行、研发活动的规范性,组织 评价、验收和评估;提醒督导新型研发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新型研发机构的推荐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培育对象的申报推荐,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 服务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的有 序建设和运行;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协助省科技厅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评价、验收和 评估;提醒督导新型研发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新型研发机构运行的实体的主要职责是: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及研究领域泛化;配合省科技厅和推荐部门做好新型研发机构的评价、验收和评估,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运行期内的绩效自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落实到位。

(三)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申报条件

管理办法第七条列举申报培育对象6个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结构完善。

2.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 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单位自有(含举办单位或共建单位有明确协议提供使用)的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在200万元以上。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科研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以全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计)不少于15人且占员工总人数3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含外聘或兼职)总数的1/3。

5.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6.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四)新型研发机构名称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入选的培育对象,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使用“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XXX”名称。培育期满通过验收后进入运行期,正式认定为“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XXX”。

(五)培育期管理

为强化培育的成效,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新型研发机构及培育对象的具体管理措施。培育期第一年、第二年,省科技厅每年组织1次运行绩效评价;培育期满,省科技厅组织验收。绩效评价和验收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发服务提供,科研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企业孵化,科研基础设施 提升,运行管理完善,研发投入等。培育期年度运行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基本合格”、“不合格”4 类。培育期内未经批准不参加运行绩效评价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培育对象应向省科技厅提交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省科技厅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当年不安排财政经费。

(六)验收

培育期满3个月内,培育对象应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验收时须满足3个方面的条件:

1.企业性质的,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总 额的 30%以上且不低于300万元。

2.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研发投入占年收入总额的 30%以上,且上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经费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3.有实质性的省内外高端科技资源引入,实现高质量科技创新资源导入与合作。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验收结果分为 “通过”和“不通过”,其中通过验收的分为“优”、“良” 和“基本通过”3 个等次。培育期内年度运行绩效评价结果有1次为“不合格”的, 验收等次不能为“优”或“良”。培育期满未经批准不参加验收的,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结果为“基本通过” 和“不通过”的,不安排财政经费。

(七)运行期管理

验收通过后,新型研发机构进入运行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运行期内,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开展年度运行绩效自评,省科技厅每3年组织一次运行情况评估。

(八)撤销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列举了培育对象或新型被撤销资格的8种情形:

1.培育期内2次年度运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的;

2.培育期满验收结果为“不通过”的;

3.运行期内2次运行情况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 的;

4.运行期运行情况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5.发生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违法违规情况的;

6.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的;

7.提交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8.机构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九)支持措施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明确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措施,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科技厅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行发展。后补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和核算应符合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具体适用范围包括:可用于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平台能力提升,科研人才培养引进和绩效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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