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科规〔202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项目,是指我省使用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立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项目的实施,促进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项目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监督管理,提出引导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支持重点,依据引导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务。主要支持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以云南省为主实施、需要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支持云南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包括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等区域内的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含新型研发机构),围绕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创新需求,开展科研平台能力提升、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围绕重点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在云南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

(五)基础研究。主要支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云南基础研究区域布局,开展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和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具体项目的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择优等多种方式遴选组织项目。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

(二)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根据项目的定位、实施内容,有针对性地确定绩效目标;

(三)具备按时完成项目的科研团队和必要的科研基础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上一年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具备足额提供自筹经费的能力;

(五)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安排引导资金支持;

(六)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科研失信及其他相关领域失信名单;

(七)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负主体责任,并按规定要求实施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时发布引导资金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及标准等。

第八条 项目实行网络申报。申报单位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逐级申报。申报时应如实填写项目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预算规模及结构、实施期限等情况。涉密项目不得通过网络申报,按保密程序向省科技厅提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 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本部门(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州(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汇总、日常监管,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省科技厅或科技管理支撑服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在线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受理后的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科技管理支撑服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初审工作,重点审查内容包括:年度申报通知匹配性审查、项目负责人审查、申报单位及参与单位审查、项目查重等内容。

(二)省科技厅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评审目的、评审内容、评审标准、评审方式、评审指标及打分表、项目分组、专家组构成等内容。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视频)评审等一种或多种评审方式进行。

(三)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科技管理支撑服务部门,根据评审方案组织项目评审。

参与技术评审的专家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熟悉评审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技术评审重点针对项目目标定位及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研究内容与目标实现的关联性、技术路线与实施方案的合理性、研发基础及支撑条件、组织运行与管理、风险分析、绩效目标设置合理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并对是否推荐立项支持提出明确意见。

参与预算评审的专家应选取熟悉预算管理、资金制度、绩效评价的专家。预算评审重点对项目总体申报额度、资金预算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并对项目总体预算提出明确评价意见。

(四)评审结果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综合评分及专家推荐率综合确定,其中综合评分为技术评审平均分与预算评审平均分,原则上按9:1比例加总后的分数。对超过半数专家不推荐、综合评分或预算评审得分低于75分(不含)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参考评审结果,择优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储备项目库。

(五)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审议)引导资金立项项目入库建议和引导资金分配方案建议,资金额度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还须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

(六)审议通过的项目,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和“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涉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七)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并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引导资金分配方案。

(八)省科技厅根据引导资金分配方案,从预算项目库中编制引导资金年度科技计划,完成会签、报批等程序,下达立项通知。

(九)省财政厅依据引导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十)经批准签订项目合同、拨付引导资金的项目纳入立项项目库管理。

(十一)正式下达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涉企项目结果公示。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提高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信息系统和‘阳光云财一网通’等规定数据平台的共联共享。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部门与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科技管理支撑服务部门,就项目目标、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资金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科技报告、技术合同登记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提交科研诚信承诺书。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签订项目合同书通知后30天内,应完成所有合同书签订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对财政支持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最多开展1次过程评估;财政支持经费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最多开展1次过程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推荐部门负责开展项目监督。主要对自筹资金按时到位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任务按期完成情况、项目按时验收情况等进行监督和督促,审核项目变更等重大事项,及时向省科技厅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审批。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指标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经充分论证,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一)项目期限变更。项目执行期变更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限延期1次。

(二)项目撤销。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申请撤销项目。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退回(交回)全部财政资金。项目撤销后,原项目合同书不再执行。

(三)项目终止。项目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省科技厅依职权终止。省科技厅审议同意终止后,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对终止的项目停止后续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交回)经第三方审计、现场核查认定的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已拨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项目合同书和资金预算书使用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在信息系统中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项目推荐部门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或科技管理支撑服务部门申请验收。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批准调整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标注“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Central Guidance for Lo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Fund Project”)字样及项目编号。

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对项目结余经费进行审核确认;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3类。

(一)通过验收。项目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达到90%以上,项目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指标任务完成程度整体低于6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2.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3.项目财政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4.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5.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三)结题。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交回)经第三方审计、现场核查认定的,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已拨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信息系统内签发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的指导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建立完善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在项目指南编制咨询、申报、立项评审、项目实施、结题验收、评估及成果发表等科技活动中,全过程实施诚信承诺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参与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抽查、评估、验收等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各责任主体实施科技信用评级,并将其信用评级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予明确的其他事项,参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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