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科技厅与云南省财政厅于2025年10月29日联合印发了《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部、科技部分别于2016年、2019年、2021年、2023年先后出台了4版《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9月28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了《云南省引导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云财教〔2020〕251号)。2022年3月25日,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22〕111号)。
2023年12月28日,财政部与科技部联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前期工作基础,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备要求,制定了《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框架
《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共4章26条,其中,“第一章 总则”共3条,对引导资金项目的定义和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职责分工进行了说明。“第二章申报与立项”共9条,对引导资金支持的方面、申报和立项程序作出规定。“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共13条,对引导资金项目立项后的日常管理、绩效评价、验收等内容作出规定。“第四章 附则”共1条,规定了新办法出台后的解释规则和有效期。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内涵
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项目)是指我省使用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立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项目的实施,促进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二)各方职责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引导资金项目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监督管理,提出引导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支持重点,依据引导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引导资金支持的主要方面
管理办法第四条列举引导资金主要支持的5个方面:
1.重大科技任务。主要支持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以云南省为主实施、需要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
2.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支持云南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包括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创新型城市(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等区域内的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
3.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含新型研发机构),围绕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创新需求,开展科研平台能力提升、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
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围绕重点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在云南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
5.基础研究。主要支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云南基础研究区域布局,开展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和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
(四)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管理办法第六条列举申报项目7个基本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
2.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根据项目的定位、实施内容,有针对性地确定绩效目标;
3.具备按时完成项目的科研团队和必要的科研基础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4.上一年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国有大中型企业、复工复产企业及招商引资新注册企业除外),具备足额提供自筹经费的能力;
5.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安排引导资金支持;
6.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科研失信及其他相关领域失信名单。
7.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负主体责任,并按规定要求实施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五)引导资金项目组织遴选程序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引导资金项目组织遴选程序:
1.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科技管理支撑服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初审工作,重点审查内容包括:年度申报通知匹配性审查、项目负责人审查、申报单位及参与单位审查、项目查重等内容;
2.省科技厅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评审目的、评审内容、评审标准、评审方式、评审指标及打分表、项目分组、专家组构成等内容。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视频)评审等一种或多种评审方式进行;
3.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科技管理支撑服务部门,根据评审方案组织项目评审。
4.评审结果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综合评分及专家推荐率综合确定,其中综合评分为技术评审平均分与预算评审平均分,原则上按9:1比例加总后的分数。对超过半数专家不推荐、综合评分或预算评审得分低于75分(不含)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参考评审结果,择优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储备项目库;
5.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审议)引导资金立项项目入库建议和引导资金分配方案建议,资金额度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还须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
6.审议通过的项目,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和“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涉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7.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并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引导资金分配方案;
8.省科技厅根据引导资金分配方案,从预算项目库中编制引导资金年度科技计划,完成会签、报批等程序,下达立项通知;
9.省财政厅依据引导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10.经批准签订项目合同、拨付引导资金的项目纳入立项项目库管理;
11.正式下达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涉企项目结果公示。
(六)引导资金项目实施与管理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引导资金项目项目立项后,项目合同书的签订、项目中期评估、项目监督具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审批。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指标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经充分论证,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七)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在信息系统中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3.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对项目结余经费进行审核确认;
4.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5.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6.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验收结果分为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3类。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交回)经第三方审计、现场核查认定的,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已拨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