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科规〔2025〕12号


各有关单位:

《云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已经省科技厅2025年第1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与周边国家科技交流合作,主动服务和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深化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规范和加强国际联合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联合实验室,是指由云南省科技厅按照全省经济社会及重点产业发展创新需求设立,依托省内具备一定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与国外相关机构合作建设的省级科技实验室基地。

第三条 国际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需坚持国家战略任务导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实际,聚焦行业或区域科技创新需求,充分利用全球资源、积极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扩大云南省科技对外影响,切实服务国家战略任务、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服务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国际联合实验室是云南省践行科技开放合作理念、支撑周边外交工作、推进高水平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的核心载体,是统筹开展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联合研发、技术示范、联合孵化及科研设施合作的关键平台,也是扩大云南省科技影响力、引领区域科技发展、推动科技造福人类的重要力量,具体承担以下职能:

(一)科研成果产出与共享。围绕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国际创新热点,与共建国家开展尖端科研研究及关键技术攻关,形成可共享、可推广的高水平合作成果,助力提升共建国家在科研能力提升、产业高质量发展、民生福祉改善等方面的合作获得感。

(二)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国内成熟技术对外输出,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首台套”“首批次”产业化应用,加速国内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周边国家的示范推广与落地应用。

(三)常态化国际科技合作构建。组织或参与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开放共享实验室场地、仪器设备、科研设施等创新资源;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引进并培育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开展国际科技成果孵化及国际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持续提升云南省国际科技影响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云南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国际联合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定期评估验收和动态调整,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二)推荐部门负责国际联合实验室的申报审核、推荐,审核项目合同书;配合云南省科技厅做好监督管理,在资金匹配、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国际联合实验室中方依托单位是国际联合实验室的建设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国际联合实验室的运行管理,为国际联合实验室提供配套经费、场地、设施、设备、人才等必要条件保障,履行科技伦理、科研诚信和科技保密等管理的主体责任,解决运行管理中的问题,按期参加评估验收。

(四)中方参与单位是国际联合实验室运行管理的配合单位,主要负责推进落实合作协议中确定的研究任务,在经费投入、研究场地、仪器设备、科研人员、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配合依托单位按期参加评估验收。

第六条 国际联合实验室设置申报立项、运行管理、评估验收等环节,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第四章 遴选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国际联合实验室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方依托单位应为云南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项目产业化应用及生产地点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独立法人创新主体,承诺对国际联合实验室给予持续的资金、人才、基础设施等投入;外方依托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能为国际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科研团队、设施、场地、经费条件保障,具备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

(二)研究方向应符合云南省经济、社会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符合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及云南省服务周边外交重点领域。

(三)中外方依托单位应具备良好合作基础,就国际联合实验室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收益分配、管理机制、保障措施等达成一致,并就共建国际联合实验室签署专门合作文件。

(四)拥有稳定的科研团队,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20人,其中外籍研究人员应不少于5人。国际联合实验室主任应是中方依托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或与国际联合实验室中方依托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任合同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国际交往经验和外语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八条 国际联合实验室申报条件:

(一)国际联合实验室由中方依托单位提出申报。

(二)中方依托单位在前沿科技、基础应用研究和产业化技术等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实力。近5年来牵头1项或参与3项及以上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任务,或完成10项及以上技术和产品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并示范应用。配备先进设施设备,具备一定规模科研场地。

(三)具备明确的合作国别。合作双方可结合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联合研发、技术示范、联合孵化、科研设施共享等形式开展合作。

第九条 国际联合实验室遴选程序:

(一)省科技厅按照工作计划,发布工作通知和申报指南,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在线填报相应申报材料;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州(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二)省科技厅对推荐建议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项目查重,组织专家从基本条件、合作基础、研究内容、人才团队、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审。

(三)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论,综合考虑国别和领域区域布局,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实际,针对行业或区域科技创新需求,研究提出拟立项支持建设的国际联合实验室名单,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发文立项支持。在相同研究领域组建过同类型国际联合实验室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条 国际联合实验室中方依托单位与云南省科技厅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应包括实施目标、实施内容、考核指标等,其中实施内容应明确学科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队伍、运行管理5方面内容。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际联合实验室实行中方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中方依托单位择优遴选,自主聘任。鼓励有条件的国际联合实验室聘请国际一流科学家担任主任。国际联合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国际联合实验室应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际联合实验室工作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合作各方应建立稳定的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将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任务。

第十三条 鼓励国际联合实验室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选择研究课题,积极争取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国际联合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四条 国际联合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国际联合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国际联合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国际联合实验室应妥善管理所属资产和人员,切实做好敏感和涉密信息保存、保护和使用管理,制定敏感和涉密信息管理、使用工作制度,明确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联合实验室运行管理中,要做好风险防控,强化合规意识和安全意识,完善舆情风险、安全生产、知识产权纠纷等应对机制和方案,保障国际联合实验室有序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国际联合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调整负责人、调整合作单位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须由中方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云南省科技厅批准。

 

第六章 评估验收

 

第十八条 国际联合实验室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开展以下评估工作:

(一)中期评估。对财政支持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国际联合实验室,云南省科技厅于项目实施一年半后,组织开展中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自通报之日起15日内提交整改方案,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二)项目验收。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由国际联合实验室中方依托单位向云南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云南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和结题的,云南省科技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经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对拒不退回经费的承担单位,云南省科技厅按规定列入科研诚信记录,一定期限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并依法收回财政经费。

第十九条 验收通过满2年后,云南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国际联合实验室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后评估,后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大于参评总数的10%:

(一)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立项支持省级财政科技经费1/3的经费支持。

(二)后评估结果为良好的,一次性给予立项支持省级财政科技经费1/5的经费支持。

(三)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自通报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条 国际联合实验室每年11月30日前向云南省科技厅提交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提交情况将作为评估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国际联合实验室资格:

(一)项目验收结果为不通过的;

(二)中期评估或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拒绝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已不具备国际联合实验室运行管理条件的;

(四)其他应予以取消国际联合实验室资格的。

第二十二条 有关评估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科技厅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予以立项,根据项目立项评审及审批结论,给予相应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中方依托单位是企业的,自筹货币资金与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比不低于3:1。组织推荐部门、中方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结合国际联合实验室建设需要提供必要的科研团队、设施、场地、经费等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中方依托单位应制定明确的配套支持政策和投入措施,优化对外专业交流合作管理机制,在经费使用、成果处置、仪器设备、平台搭建、人员聘用、访问交流和跨境拨付等方面给予必要倾斜,积极保障国际联合实验室合规访问境外学术网络和社交平台等需求。

第二十五条 国际联合实验室应积极争取更多国内外大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参与,不断扩大平台规模,提升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强国际科技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各方应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密切开展合作研究,打造国际化团队和人才队伍,确保国际联合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促进国际优势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国际科技交流层次与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际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云南省XX(研究方向)国际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Yunnan International Joint Laboratory of XX”。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已批准成立的“云南省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和“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参照此办法管理。《云南省国际联合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云科规〔2022〕2号)和《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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