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对外合作处     2025-12-25 17:14:43     【字体: 】    

2025年12月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云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云科规〔2025〕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各有关单位更好理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现对《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省科技厅2022年3月制定印发的《云南省国际联合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云科规〔2022〕2号)于2025年3月8日到期。

根据《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行动方案》(云科合发〔2021〕1号),为持续支持省内创新主体与国外开展联合研究,进一步规范我省国际联合创新平台运行管理,经整合现有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相应职能,起草形成了《云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条。

(一)第一章 总则,共3条

本章第一至三条,主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实际,针对行业或区域科技创新需求,明确国际联合实验室概念和战略任务导向。

(二)第二章 功能定位,共1条

本章第四条,阐述联合实验室的概念和主要任务。国际联合实验室是云南省践行科技开放合作理念、支撑周边外交工作、推进高水平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的核心载体,是统筹开展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联合研发、技术示范、联合孵化及科研设施合作的关键平台,也是扩大云南省科技影响力、引领区域科技发展、推动科技造福人类的重要力量,具体承担科研成果产出与共享、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常态化国际科技合作构建等职能。

(三)第三章组织管理,共2条

本章第五条,明确申报国际联合实验室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申报的全流程。云南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国际联合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定期评估验收和动态调整,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实施科研诚信管理。推荐部门负责国际联合实验室的申报审核、推荐,审核项目合同书;配合云南省科技厅做好监督管理,在资金匹配、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国际联合实验室中方依托单位是国际联合实验室的建设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国际联合实验室的运行管理,为国际联合实验室提供配套经费、场地、设施、设备、人才等必要条件保障,履行科技伦理、科研诚信和科技保密等管理的主体责任,解决运行管理中的问题,按期参加评估验收。中方参与单位是国际联合实验室运行管理的配合单位,主要负责推进落实合作协议中确定的研究任务,在经费投入、研究场地、仪器设备、科研人员、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配合依托单位按期参加评估验收。

本章第六条,明确国际联合实验室设置申报立项、运行管理、评估验收等环节,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四)第四章 遴选条件和程序,共4条

本章第七至十条,对申报国际联合实验室的基本申报条件作出规定,对遴选程序做了阐述。

(五)第五章 运行管理,共7条

本章第十一条,对国际联合实验室运行做出规定。

本章第十二条,指出国际联合实验室工作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设立访问学者制度。

本章第十三条,鼓励国际联合实验室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选择研究课题,积极争取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

本章第十四至十五条,指出国际联合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妥善管理所属资产和人员。

本章第十六条,指出国际联合实验室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做好风险防控,强化合规意识和安全意识。

本章第十七条,明确国际联合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调整负责人、调整合作单位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须由国际联合实验室中方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云南省科技厅批准。

(六)第六章 评估验收,共5条

本章第十八条,提出国际联合实验室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开展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工作。

本章第十九条,提出验收通过满2年后,云南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国际联合实验室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后评估,明确评估结果和措施。

本章第二十至二十二条,指出国际联合实验室每年11月30日前向云南省科技厅提交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取消国际联合实验室的相关规定。

(七)第七章 支持保障,共4条

本章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条,明确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提出中方依托单位应制定明确的配套支持政策和投入措施。

本章第二十五条,指出国际联合实验室应积极争取更多国内外大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参与,不断扩大平台规模,提升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强国际科技影响力。

本章第二十六条,中外合作各方应切实履行合作协议,密切开展合作研究,打造国际化团队和人才队伍,确保国际联合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促进国际优势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国际科技交流层次与水平。

(八)第八章 附则,共4条

本章第二十七条,明确国际联合实验室统一的中文、英文命名方式。

本章第二十八至二十九条,对未尽事宜及解释主体进行明确。

本章三十条,明确已批准成立的“云南省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和“云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参照此办法管理及政策文件起止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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