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     2018-04-08 13:53:00     【字体: 】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在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新形势的背景下,国家对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提出了新的思路和要求。根据省科技厅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暂行管理办法》(云科社发〔2015〕1号)进行修订完善工作。

二、修订《管理办法》的依据

《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修订依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国发〔2016〕69号)、《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申报指引》(国科办社〔2017〕24号)、《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云政发〔2016〕107号)、《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暂行管理办法》(云科社发〔2015〕1号)。

三、修订《管理办法》的思路及过程

新修订的《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与《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申报指引》、《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等规划、文件进行了充分衔接,同时,结合近三年来我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情况,对进一步加强认定条件可行性和指导性,提高检查、考核等管理过程的可操作性,强化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的约束性,发挥建设主体积极性等方面,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云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过程中,先后征求了16个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和10个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所在地县(市、区)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和建议。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规范性文件共由7章34条组成。

(一)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3条,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以及省级实验区建设的指导思想、目的和路径。

(二)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第4条至第8条,明确省级实验区的组织管理机构是省科技厅,以及省科技厅、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省级实验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三)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9条至第14条,明确省级实验区的建设主题、申报原则、范围、条件、申报和认定程序。

(四)第四章组织与实施,第15条至第17条,明确省级实验区的建设周期和指导机构。

(五)第五章考核与验收,第18条至第28条,明确省级实验区年度检查、中期考核和验收的方式、内容、结果应用。

(六)第六章激励与支持,第29条至第33条,明确省级试验区和国家实验区支持经费和方式。

(七)第七章附则,第34条,明确了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五、实施期、有效期说明

《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19日正式公布,2018年4月 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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