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堵点痛点难点 《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7月1日施行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     2020-07-01 14:58:00     【字体: 】    

6月30日,《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昆明举行,据发布,该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会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红梅发布,省科技厅副厅长关鼎禄出席并讲话,相关委办厅局负责人,中央驻滇及省内主要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会议。

据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1998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部分内容和条款已不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要求,难以适应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践需要。主要表现在:体制机制不够顺畅;产学研合作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薄弱;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亟须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直接制约了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因此,新的《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出台,正是立足云南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聚焦“如何转”“有权转”“愿意转”“转顺畅”,着力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问题、动力问题、服务问题和体制机制问题,致力于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从各方主体、行为、权责全面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合法权益,为科技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共6章4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

条例对各级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职责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工作的职责(第三条第三款);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科技成果试验、示范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职责(第二十八条)。

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权益

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权益作了规定:明确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成果处置权(第十六条);明确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转化收益权。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享有其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知情权,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转化的权利,以及依照规定和约定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第十八条)。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条例从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的角度作了规定:明确科技成果定价机制(第十七条);确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导向(第二十一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激励方式予以明确(第三十四条)。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

为最大限度激发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条例作出了制度安排:确立“约定优先”原则(第三十条第一款);对完成单位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强化公益类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

条例明确职务科技成果用于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政府采购、研发后补助、推广经费、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非职务科技成果用于公益事业的,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推广(第十九条)。

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条例着眼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建立完备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成果交易平台(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鼓励和支持服务机构发展(第十一条第二款);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第十一条第三款);为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融资支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第十三条)。

除此以外,条例还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保障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的计算方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关鼎禄指出,《条例》是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背景下,特别是国家2015年修订了科技成果转化法之后,通过问题梳理和经验总结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与新修订的上位法精神保持一致,而对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职责更加明晰,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各方的权益更加明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免责容错机制,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显著提高,进一步强化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支撑和服务。

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红梅发布新闻

省科技厅副厅长关鼎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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