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2017年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核定的41家从事科研工作的省属科研院所(详见附件),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期限已失效。为继续做好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工作,按照《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云科联发〔2021〕10号)规定,请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按要求提出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发机构的类型
(一)由州(市)及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复成立,主要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州〔市〕及以上属研发机构)。
(二)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省级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三)满足以下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为主,符合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基本要素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2.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5.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二、核定方式和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州(市)及以上属研发机构应向各自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同时提交本单位近3年研发投入情况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核定名单。
(二)省级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应向各自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同时提交本单位近3年研发投入情况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核定名单。
(三)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向各自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同时提交本单位近3年研发投入情况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核定名单。
(四)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向各自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同时提交本单位近3年研发投入情况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核定名单。
三、其他事项
请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在2025年6月6日(星期五)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一并报送至省科技厅法规处。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5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柄辉,0871-63136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