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等2个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云科规〔2025〕5号
各试点单位:
《云南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操作指引(试行)》、《云南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操作指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试点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赋权改革坚持激励导向,尊重科研人员创造性劳动,从权益分配制度等方面赋予其更多职务科技成果权益,激发创新活力。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参与云南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的单位,包括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中遴选为试点的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四条 本指引所界定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研发人员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药品上市许可、临床许可等,以及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等。
第五条 建立动态管理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负面清单机制,清晰界定不纳入赋权改革范畴的职务科技成果。负面清单的制定应基于公开征集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与评估的基础之上,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确定。在制定过程中,需全面考量科技成果的特殊性、敏感性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以确保负面清单的设定既合理又必要。凡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职务科技成果,均应纳入负面清单的筛选范围。
1.影响重大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即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的成果。
2.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即包含国家秘密且在解密之前的成果。
3.违背科技伦理的职务科技成果,即未严格遵循科技伦理规定,不能保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过程安全可控,经专业伦理审查机构判定违背伦理准则的成果。
确定的负面清单需公示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时更新和维护负面清单内容。
第六条 试点单位应当尊重科研人员意愿,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自主决定选择以下两种激励方式中的一种:一是申请赋权,即先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之后自行开展转化工作;二是由试点单位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化完成后再向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分配报酬、股权等。同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仅适用上述一种激励方式。
第七条 试点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具体规则如下:
(一)赋权类型与方式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可根据自身需求与发展规划,从以下两种赋权类型中自主选择一种,以获取科技成果的相应权利:
1.所有权赋权。试点单位将符合特定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并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当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科技成果产权后,按共有比例承担该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维持费用。同时,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按照事先签订的赋权协议,与试点单位合理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所带来的收益。收益分享比例应根据科技成果的贡献程度、转化投入、风险承担等因素,在赋权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长期使用权赋权。试点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的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使用期限不低于10年或科技成果的法律保护剩余期限。在此使用期限内,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可单独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实施,也可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共同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为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在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严格履行赋权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且收益情况良好的前提下,试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长期使用权期限。若试点工作结束,在试点期内签署并生效的长期使用权赋权协议仍应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赋权协议期限届满。
(二)赋权条件
赋权成果应满足以下条件:
1.权属清晰:赋权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明确,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争议。试点单位应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确保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在获得权利后能够顺利行使权利,避免因权属问题引发法律风险。
2.应用前景明朗:赋权成果应具有明确的应用场景和市场潜力,经过初步评估或市场调研,能够证明其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和社会效益。
3.承接对象明确: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具备相应的转化能力和资源,或者已明确合作对象,能够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得以有效推进。承接对象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资金支持和市场渠道,以保障科技成果能够顺利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4.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对于获取赋权应出于自愿,并表现出强烈的转化意愿和决心。
第八条 为保障赋权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确保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过程公平、公正、公开,试点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建立完善的赋权管理规则,并积极开展赋权管理活动。
(一)申请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在内部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需指定一名代表向试点单位正式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所包含的信息应全面、准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成果说明、团队信息、转化方案等。
(二)审核与公示
试点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过程分为以下两个主要步骤:首先,对照预先制定的负面清单,对申请赋权的科技成果进行逐一排查,确保该成果不属于禁止赋权的范畴。其次,从技术成熟度、市场前景、转化条件等多个维度对申请成果进行全面、深入地可行性评估。
审核通过后,试点单位应将赋权信息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科技成果的基本信息、赋权类型、申请人信息等,以便接受单位内部人员的监督。
(三)协议签署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试点单位应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赋权协议。协议内容应根据赋权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具体如下:
1.赋予所有权的协议内容包括并不限于:科技成果内容界定、赋权比例、收益分配、费用分担、后续改进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2.赋予长期使用权的协议内容包括并不限于:科技成果内容界定、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延长期限条件、收益分配、转化费用分担、知识产权维护义务、后续改进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使用权终止条件等。
(四)办理手续
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在签署书面赋权协议后,应根据赋权类型办理相应的手续:
1.所有权赋权手续: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权共有变更登记手续。
2.长期使用权赋权手续:双方应办理必要的实施许可备案手续。
第九条 试点单位应根据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要求,制定或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赋权条件、程序等内容,修订相关管理办法,完善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建立风险防范和监督制度。
试点单位应加强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服务工作,向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解释赋权协议的内容,提示风险点,并协助获得科技成果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获得赋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勤勉尽职,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转化情况,并按赋权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统筹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同,贯彻实施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相配套的财政、税收、金融、人才、审计等政策。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保障。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为科研人员和试点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必要的风险防控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在成果赋权、转化和收益分配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试点单位要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确保改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试点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探索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单列管理试点工作应遵循“尊重规律、放管结合、权责一致、风险可控、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原则,旨在探索建立一套既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又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新机制。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参与云南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的单位,包括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中遴选为试点的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研发人员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药品上市许可、临床许可等,以及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等。
第五条 试点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单列管理不改变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试点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在执行会计制度相关要求基础上,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探索建立一套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试点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遵循职务科技成果研发、转化的规律,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审核登记、资产确认、无形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流程,规范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及转化程序,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
第七条 试点单位应指定专业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应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成果筛查、自评、登记管理、转化服务等。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及时向试点单位责任部门披露职务科技成果信息,内容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名称、技术领域、成果形式、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所属阶段、市场应用前景等。对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需提交科研项目合同等立项佐证材料;利用单位自有资金的科研项目或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科研项目,需提交研发计划书或项目合同等佐证材料。
第九条 责任部门应对披露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核实,无误后在单列管理台账中登记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动态。台账应包含成果名称、完成人(团队)、成果类型、成果阶段、转化状态、转化方式、转化价值等主要信息。
(一)成果名称,是指职务科技成果的正式名称或标识,用于唯一识别该科技成果。
(二)完成人(团队),是指直接参与职务科技成果研发、创造并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或团队。
(三)成果类型,指本操作指引第四条所列的具体成果类型。
(四)成果阶段,区分为研究阶段、开发阶段。在没有明确证据确认为开发阶段的,则认定为研究阶段。
1.研究阶段判断。研究阶段是指从研发活动起始点至确认进入开发阶段的期间。责任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判断开展研发活动的起始点。例如,利用财政资金等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批准立项之日作为起点;利用试点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单位批准同意立项之日,或科研人员将研发计划书提交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之日作为起点。
2.开发阶段判断。当研究项目预期形成的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认定该自行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
(1)单位预期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单位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单位预期该无形资产能够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该无形资产自身或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者该无形资产在内部使用具有有用性。
(4)单位具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常情况下,单位可以将样品样机试制成功、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等作为自行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的标志,但该时点不满足上述进入开发阶段5个条件的除外。
在认定开发阶段时应当有相关证据辅助判断,如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技术评估报告、对科技成果有明确受让单位或转化意向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交易机构出具的技术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转化状态,包括未转化、意向转化、转化中、已转化四种。其中,已转化还可以根据技术迭代、多次许可等特点标记转化频次。
(六)转化方式,包括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行实施、合作实施,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选项。
(七)转化价值,对已转化的直接登记转化金额;对未转化、意向转化、转化中的可按评估价值标记,未评估的可暂不标记。
第十条 试点单位应准确标识职务科技成果所处阶段,并对不同阶段的职务科技成果采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处理规则。
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的试点单位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对于国有企业的试点单位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前述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职务科技成果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在相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单独标识管理。
第十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处于开发阶段、因科技成果转让或其他原因致使试点单位不再拥有权利的,由责任部门核实转化履约情况、权属变更原因、成果法律状态等情况,然后交试点单位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试点单位责任部门应加强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的常态化管理,并与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形成定期处理机制。每年固定时间内将上一年度的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情况,包括成果数量、类型、阶段、转化情况等报送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集中处理,确保国有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试点单位可借助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提供服务,服务可包括专利申请前成果披露、转化价值评估、转化路径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投融资、科技成果集中托管运营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试点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强化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和控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资产损失等风险。
第十六条 试点单位应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监管,制定单列管理办法,简化政策落地流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清产核资决策程序,及时更新职务科技成果台账。
鼓励试点单位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风险边界和禁止性条款,确保单列管理不造成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风险及资产损失。
第十七条 试点单位应按照现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报告内容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基本情况(成果数量、类型、增减变化、奖励报酬分配情况等信息),并能够反映出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实施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十八条 试点单位内部审计、监督检查部门会同内部财务、国资管理等部门应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促进高质量科技成果服务经济发展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第十九条 试点单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公示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在开展试点工作中出现科技成果定价、科技成果资产评估以及科技成果赋权管理等方面的决策失误,应及时如实上报,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